发布时间:2017-05-11 15:50 来源:一大队 浏览量:次
被处罚单位:湖南省华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人 代表:肖波
单位 地址:衡阳市蒸湘区红湘北路75号
经查实:你公司在衡阳市石鼓区角山乡杨岭村地段承建的影视艺术中心安置小区工程项目,建筑面积11670.1平方米,工程造价945.21万元,现已主体完工,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进场施工。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施工合同,证明该项目由湖南省华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建及工程造价。
证据二:询问笔录,证明该项目未办理施工许可证但已开工建设。
证据三:检查记录,证明该项目未办理施工许可证。
证据四:现场照片,证明该项目现已开工建设和工程形象进度。
证据五:责令改正通知书,证明该项目违法施工,已要求限期改正。
上述证据,你公司均无异议。
本案适用的法律:其一,本案定性法律依据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规定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其二,本案处罚法律依据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证的或者规避办理施工证的将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本案法定情节: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本案酌定情节:鉴于你公司承建的该项目已主体完工,属于严重违法行为。
综上,本机关认为你公司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进场施工,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处以人民币罚款叁万元整(¥30000.00)。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银行(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衡阳分行营业部;账号:4401014210001548000001)。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衡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机关申请复议,或者个6月内向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