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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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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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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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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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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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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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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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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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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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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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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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农(农药)罚[201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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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假农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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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绿源园林用品经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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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立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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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经营的标注“河南省莱恩坪安园林植保有限公司”生产的“莱恩坪安”牌“精噁唑禾草灵”农药(批次:20170111)农药未取得农药登记证,属假农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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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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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款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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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农业委员会
2017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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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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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农(农药)罚[201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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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销售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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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珠晖区佳和农资经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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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又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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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经营标注“东莞市瑞德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贝泽”牌“37%苯醚甲环唑”农药,该农药标签不符合《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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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法》第五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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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没收农药5件;
二、没收违法所得7400元;
三、并处罚款6000元;
罚、没款合计13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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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农业委员会
2017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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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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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农(种子)罚[201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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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未包装的种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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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育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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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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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经营部在销售未包装的蔬菜种子,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在一个月内整改到位。执法人员再次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仍在销售未包装的蔬菜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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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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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罚款2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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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农业委员会
2017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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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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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农(种子)罚[201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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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建立种子经营档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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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增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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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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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经营部未建立种子经营台账,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在一个月内整改到位。执法人员再次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建立了种子销售台账,未建立种子进货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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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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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罚款2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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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农业委员会
2017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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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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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农(农药)罚[201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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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建立农药采购、销售台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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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兴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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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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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经营部未建立农药采购、销售台账,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在一个月内整改到位。执法人员再次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仍未建立农药采购、销售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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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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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罚款2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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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农业委员会
2017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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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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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农(种子)罚[201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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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建立种子经营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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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育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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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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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经营部未建立种子经营台账,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在一个月内整改到位。执法人员再次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建立种子经营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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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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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罚款2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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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农业委员会
2017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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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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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农(种子)罚[201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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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建立种子经营档案和销售未包装的种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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蕫仁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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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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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经营部未建立种子经营台账和销售未包装的种子,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在一个月内整改到位。执法人员再次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仍未建立种子经营台账和销售未包装的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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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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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罚款2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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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农业委员会
2017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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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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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农(种子)罚[2017]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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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建立种子经营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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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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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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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经营部未建立种子经营台账,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在一个月内整改到位。执法人员再次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建立了种子销售台账,未建立种子进货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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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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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罚款2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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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农业委员会
2017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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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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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农(种子)罚[2017]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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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建立种子经营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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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福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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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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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经营部未建立种子经营台账,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在一个月内整改到位。执法人员再次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仍未建立种子经营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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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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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罚款2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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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农业委员会
2017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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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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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农(种子)罚[2017]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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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建立种子经营档案和销售未包装的种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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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辉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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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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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经营部未建立种子经营台账和销售未包装的种子,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在一个月内整改到位。执法人员再次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仍未建立种子经营台账和销售未包装的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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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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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罚款2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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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农业委员会
2017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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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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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农(农药)罚[2017]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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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建立农药采购、销售台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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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先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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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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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经营部未建立农药采购、销售台账,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在一个月内整改到位。执法人员再次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仍未建立农药采购、销售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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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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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罚款2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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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农业委员会
2017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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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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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农(种子)罚[2017]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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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建立种子、农药经营档案和销售未包装的种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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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承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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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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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经营部未建立种子经营台账、农药经营台账,销售未包装的种子,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在一个月内整改到位。执法人员再次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仍未建立种子经营台账、农药经营台账,销售未包装的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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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和《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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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罚款2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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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农业委员会
2017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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