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湖南雁峰酒业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7-05-23 00:00      来源:政策法规科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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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雁峰酒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00792385358N

  法定代表人:孙建新

  地址:衡阳市珠晖区周家坳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3月20日我局组织对该公司废水总排口进行监测,根据3月29日衡阳市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衡环监字(2017)WY第053HD号),你公司外排废水污染物COD为127mg/L、五日生化需氧量为31.6mg/L,分别超过国家《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1-2011)表2直接排放限值的0.27倍、0.05倍,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我局依法于2017年5月4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依法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污染源监测废水采样原始记录表》 (2017年3月20日);

  2、《衡阳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衡环监字(2015)WY第053HD号)(2017年3月28日);

  3、《监测报告发放登记表》(2017年3月20日);

  4、《衡阳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衡环改[2013]3号(2017年3月30日)及《衡阳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2017年3月31日);

  5、《湖南雁峰酒业2017年3月份生产用水统计表》(2017年3月31日)及《湖南雁峰酒业酿酒车间生产月报表》(2017年3月31日);

  6、《衡阳市环境保护局排污费核算单》(2017年3月28日)及《湖南雁峰酒业有限公司排污费计算说明》(2017年4月11日);

  7、《衡阳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调查询问笔录》(2017年3月31日);

  8、《衡阳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违法案件调查报告》(2017年4月11日)。

  9、《衡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衡环罚告字[2017]SZD003号)(2017年5月2日)及《送达回证》(2017年5月7日)。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衡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HYCR-2013-23001)第一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点规定: 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倍以下的: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2-3倍的罚款。因你公司COD超标0.27倍;五日生化需氧量超标0.05倍,故我局依法决定对你公司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3倍的罚款。根据案件事实、证据与法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贰仟叁佰零捌圆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农行衡州支行

  户    名:衡阳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3019 0104 0005 519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六个月内直接向蒸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衡阳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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