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衡阳市安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拖欠工资案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
发布时间:2020-08-17 10:29      来源: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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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法主体全称:衡阳市安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304007767834012

地址:衡阳市石鼓区松木工业园松枫路

二、法定代表人:唐晶金

三、主要违法事实:

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支队于202059日接到朱玉宝等13人投诉衡阳市安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拖欠工资共计230123.5元及收取押金共计120000元,于2020514日接到段自豪等6人投诉该单位拖欠工资共计12320元及收取押金共计56000元。经核查,该单位实际拖欠朱玉宝等19人工资共计233863.5元(贰拾叁万叁仟捌佰陆拾叁元伍角)及收取押金共计176000(壹拾柒万陆千元整)元。

四、相关处理情况:

202061日,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衡阳市安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衡人社监令字〔202006号);又于2020616日对该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衡人社监告字〔202007号);然后于202072日对该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衡人社监决字〔202009号)。在案件处理过程中,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该单位下达了限期改正指令书、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理决定书,法人代表唐晶金在文书指定期限内拒不履行支付员工工资的义务,在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行政处理决定书之后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之前,该公司一直拒不支付员工工资,应当认定为《刑法修正案(八)》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经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083日将该案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移送检察院备案审查。衡阳市人民检察院结论:衡阳市安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根据衡阳市人民检察院《建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于2020810日移送衡阳市公安局法制支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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