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我支队依法吊销湘DC2217、湘DA6986、湘DB5989叁台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四)项之规定注销其相关证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其以下相关证件为无效证件。
特此公告。
附件1:对湘DC2217等3台道路运输车辆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二批)
衡阳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0年5月18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