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事 人:衡阳湘桂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陈非
职 务:董事长
地 址: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蒸阳路3号
违法建设地址:衡阳市珠晖区东风南路91号101地段
经查明,衡阳湘桂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衡阳市珠晖区东风南路91号101地段,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江东壹号公馆”项目(原岭南大酒店、又名丽桥大酒店、后更名衡阳国际金银珠宝古玩城)内的原3层商业裙楼平台的基础上,扩建4—11层钢构建筑,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4条之规定,属违法建设。
主要违法情况如下: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动工建设。2019年8月期间,该公司装修时在原3层的商业裙楼平台上违法扩建1层钢构建筑至第4层。2、违法抢建。在我局于2019年12月5日对该公司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建设通知书》和《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设通知书》的情况下,该公司利用2020年春节疫情期间加班加点在第4层违法建设钢构建筑上又违法抢建至11层,并将所搭建的每层钢构建筑利用钢窗框架将其封闭,后又在原3层商业裙楼内扩建两处电梯井钢构框架从负1层至6层。经衡阳市规划设计院对其项目新增违法建设进行检测,测量报告显示:违法建设每层钢构建筑面积为248.92㎡,共8层,违法建设总面积为1991.36㎡。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可以证明:
证据一:询问(调查)笔录
证明:经该公司法人代表在《询问(调查)笔录》意见上签字确认,该项目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违法建设行为。
证据二:查处违法建设案件现场勘测笔录(附图)
证明:经该公司法人代表在《查处违法建设案件现场勘测笔录(附图)》意见上签字确认,违法建设建成存在的事实及现场情况属实。
证据三:“江东壹号公馆”项目规划检测报告
证明:经衡阳市规划设计院对“江东壹号公馆”项目4-11楼新增的每层钢构建筑进行检测报告显示,证实该8层违法建设的准确面积及详细的违法事实。
证据四:现场照片
证明:该违法建设已建成的现场事实。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
其一、关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等规定。认定当事人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江东壹号公馆”项目内的商业裙楼上建设4-11层钢构建筑,并将所搭建的每层钢构建筑利用钢窗框架将其封闭,后又在原3层商业裙楼内违法扩建两处电梯井钢构框架从负1层至6层,属违法建设行为。
其二、关于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依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当事人应当自接到停止建设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前款规定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一)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或者超过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的;
(二)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部分)或者建筑高度,且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
(三)在已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擅自新(改、扩)建,或者利用建设项目擅自新(改、扩)建的;
(四)存在建筑安全隐患、影响相邻建筑安全,或者导致相邻建筑的通风、采光、日照无法满足国家和省有关强制性标准的;
(五)侵占现状以及规划确定的道路、消防通道、广场、公共绿地、河湖水面、地下工程、轨道交通设施、通讯设施或者压占城市管线、永久性测量标志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用地的;
(六)其他应当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本案决定裁量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中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前款规定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一)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或者超过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的。”等规定,当事人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江东壹号公馆”项目内的原3层商业裙楼上建设4—11层钢构建筑,违法扩建的钢构建筑面积为248.92㎡,共8层,并将所搭建的每层钢构平台利用钢窗框架将其封闭,违法建设总面积为1991.36㎡,后又在原3层商业裙楼内违法扩建两处电梯井钢构框架从负1层至6层。依法应对其违法建设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
本案法定情节:
当事人的“江东壹号公馆”项目,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前提下,擅自违法建设。2019年8月期间,该公司装修时在原3层的商业裙楼平台上违法扩建1层钢构建筑至第4层。在我局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建设通知书》和《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设通知书》的情况下,该公司利用2020年春节疫情期间加班加点从第4层违法抢建至11层,并将所搭建的每层钢构建筑利用钢窗框架将其封闭,后又在原3层商业裙楼内违法扩建两处电梯井钢构框架从负1层至6层。该项目的违法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属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的法定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等相关内容的法律规定,我局经研究,决定对你公司该项目的违法建设面积1991.36㎡钢构建筑和违法扩建两处电梯井钢构框架、构筑物,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你公司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三层裙楼上建设的4—11层钢构建筑物和违法扩建的两处电梯井钢构框架构筑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市人民政府或省自然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9月21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