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环法支罚字 [2021]006号
衡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湖南省煤业集团兴源矿业有限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30481550705558D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平芽
地址: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黄市镇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于2021年6月7日对你单位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伍家冲矿区煤矸石堆场、煤仓及装载区等场所抑尘措施未按要求落实到位,厂区及周边扬尘影响环境问题突出。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现场照片(2021年6月7日);
2.询问笔录(2021年6月7日);
3.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1年6月7日);
4.责令改正违法行政决定书(2021年6月9日)
5.案件调查报告(2021年 6月15日);
6.案件会议记录(2021年6月17日);
7.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2021年6月17日);
8.送达回证(2021年6月10日,2021年6月18日)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6 月1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衡环法支罚告字 [2021] 002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依法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衡环法支罚告字 [2021] 002号)、《衡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陆万元整。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衡阳市农村商业银行高新支行
户名:衡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 82011150000063795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衡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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