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发改招投标罚决字〔2025〕5号
发布时间:2025-12-26 16:57      来源:市发展改革委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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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发改招投标罚决字〔2025〕5号


当事人:衡阳芒果文旅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00MADMTGYY75

法定代表人:李**

单位地址: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黄茶岭街道东洲岛社区船山书院四号楼二层


经核实审计移交相关问题线索,本机关发现当事人在"美丽湘江"环岛喷泉项目东洲岛升级改造变出线强电工程(下称"该项目")建设中存在: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现该案已调查终结。

该项目合同总金额5026216.96元,资金来源为当事人的自筹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该项目应依法公开招标。该项目源自同一备案文件,建设地点、内容、时间高度一致,不可拆分。当事人将其拆分为1#箱变线、2#箱变线工程,仅在湖南天鉴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天鉴国际")网站公示采购信息,由湖南禹志建设有限公司(下称"禹志公司")、湖南江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江东公司")参与磋商并分别中标,两家中标单位均于8月21日进场施工、9月10日完工并接线送电。本机关对项目施工单位禹志公司、江东公司、项目代理公司天鉴国际、项目监理公司湖南杰灵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湖南杰灵")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进行了询问调查,调取了当事人公司总经理办公会会议记录、项目施工日志、项目总图电气设计说明、项目竣工验收表、项目备案文件等资料,均证实当事人拆分项目未实施公开招标的违法事实。2025年10月10日,本机关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衡发改招投标责改字〔2025〕第3号),2025年10月13日,当事人出具《关于衡阳东洲岛升级改造项目1#、2#箱变出线强电采购工程情况的说明》,对违法事实予以承认,并就问题进行整改,申请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1#箱变线、2#箱变线施工合同复印件各1份,项目备案文件1份,项目总图电气设计说明复印件1份,证实该项目为400万元以上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且建设地点、内容、时间高度一致,不可拆分;

证据二:1#箱变线、2#箱变线施工日志复印件各1份,工程竣工验收意见表复印件1份,当事人公司总经理办公会会议记录复印件1份,当事人出具的情况说明1份,当事人、禹志公司、江东公司、天鉴国际、湖南杰灵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的询问笔录,证实当事人拆分项目未实施公开招标;

证据三:当事人、禹志公司、江东公司、天鉴国际、湖南杰灵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等相关资料。证明各相关市场主体的基本信息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等。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对招标项目划分标段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衡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衡发改法规〔2021〕6号)第15项"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规避招标的处罚:处项目合同金额0.5%以上1%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处罚。

2025年12月4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衡发改招投标罚事告字〔2025〕5号),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要求听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进行拆分,从而规避招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鉴于该项目为第三届省旅发大会重点观摩项目,有其特殊性和紧迫性,当事人系初次违法,且能够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认错整改,以上行为符合《衡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5项中"从轻处罚"的裁量基准。

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的违法行为,处以合同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具体金额计算如下:5026216.96元*0.005=25131.08元,即人民币25131.08元(大写:贰万伍仟壹佰叁拾壹圆捌分)。

本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收款单位名称:衡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905028029024909889,开户行:工商银行华新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四)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若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联系单位:衡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联系地址: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大楼913室

联系电话:0734-8857718



衡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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