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司许〔 2026 〕 4 号
衡阳市司法局关于准予衡阳县弘法法律服务所变更合伙人的许可决定
衡阳县弘法法律服务所:
我局收到你所向衡阳县司法局提交变更合伙人的申请及相关材料。
经审核,你所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根据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准予你所变更合伙人,由洪晓军、廖翀贰人变更为洪晓军、刘太平、罗春莲叁人。请在收到本决定十日内,持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副本到本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衡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衡阳市司法局
2026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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