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罚字[2020] 8号
当事人:湖南省江川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秦晓刚
单位地址:长沙市雨花区韶山路370号
电 话:131****2568
身份证号:430322********1457
接《湖南省水利厅关于水利部水毁工程修复督查反馈问题的情况通报》,湖南省江川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监理服务衡山县湘江堤防曹家湖、万家湖段水毁修复项目中,设计图纸中要求水泥搅拌桩采用强度等级为42.5的普通硅酸盐水泥。4月1日现场检查时发现,水泥搅拌桩施工采用的是M32.5砌筑水泥,不满足设计图纸要求。衡阳市水利局于2020年6月8日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湖南省江川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8日开始,在监理服务湘江堤防曹家湖、万家湖段水毁修复项目中,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四条、第二十九条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等规定。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图、衡阳市水利局有关文书等证实,主要证据有:
一、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秦晓刚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二、湖南省江川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三、公司法定代表人秦晓刚填写的“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
以上证据,证明当事人湖南省江川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
四、湖南省水利厅《湖南省水利厅关于水利部水毁工程修复督查反馈的情况通报》文件一份。
五、湖南省江川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监理合同书》一份。
六、2020年6月8日,对公司法定代表人秦晓刚做调查笔录一份。
七、2020年6月8日,衡阳市水利局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对公司法定代表人秦晓刚、监理工程师聂方华制作的勘验笔录一份。
八、2020年6月8日,衡阳市水利局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对公司法定代表人秦晓刚、监理工程师聂方华绘制衡山县湘江堤防曹家湖、万家湖段水毁修复项目作业位置勘验图一张。
九、湖南省江川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监理整改方案》和《书面检查》一份。
十、2020年6月6日,衡阳市铭德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易亮做调查笔录复印件一份。
十一、2020年6月6日对衡阳市铭德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刘宇龙做调查笔录复印件一份。
十二、湖南省江川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监理日志》、衡阳市铭德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施工日志》复印件各一份。
十三、2020年7月2日,业主单位衡山县水利局副局长汤建军调查笔录一份,并提供衡山县水利局文件《关于衡山县曹家湖万家湖段水毁修复工程建设情况的报告》(山水利 [2020]38号)一份。
以上证据,证明当事人湖南省江川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监理服务衡山县湘江堤防曹家湖、万家湖段水毁修复项目中,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违法事实。
根据以上查实的违法行为,2020年7月3日,衡阳市水行政执法人员对该案进行合议,合议认为:湖南省江川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监理服务衡山县湘江堤防曹家湖、万家湖段水毁修复项目中。施工单位衡阳市铭德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在施工水泥搅拌桩时,将M32.5砌筑水泥替代设计图纸中要求采用强度等级为42.5的普通硅酸盐水泥。湖南省江川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行为违法,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20年7月13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湖南省江川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衡水罚告字[2020]4号), 湖南省江川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3日签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湖南省江川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衡阳市铭德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衡水罚告字[2020]4号)后的三日内有要求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湖南省江川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湖南省江川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衡水罚告字[2020]4号)后的三日内有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逾期未向我局提出听证。
2020年7月17日,衡阳市水利局就该案进行了集体讨论,我局认为:
一、当事人湖南省江川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监理服务衡山县湘江堤防曹家湖、万家湖段水毁修复项目中。衡阳市铭德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在施工水泥搅拌桩时,将M32.5砌筑水泥替代设计图纸中要求采用强度等级为42.5的普通硅酸盐水泥。湖南省江川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行为,违反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四条、二十九条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二、依据《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四条:“水利部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处罚:(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三、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我局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对当事人湖南省江川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拾万元(¥100000元)。
上述罚款,当事人湖南省江川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后15日内到衡阳市工商银行华新支行营业部缴纳拾万元(¥100000元)人民币的罚款,帐户名称:衡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帐号:190502802902490988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衡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水利厅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提起诉讼又拒不履行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单位:衡阳市水利局
联系人:尹红军 刘美玲
联系电话: 0734-8514239
附:相关法律条文
衡阳市水利局
2020年7月17日
附件:相关法律条文
一、《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四条:水利部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处罚: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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