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 告 书
发布时间:2025-06-13 10:10      来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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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衡阳市高新区长丰大道10号A座6层,法定代表人:刘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00MAC4B9R097):  

关于李琼、肖敏两人投诉你单位拖欠其工资共计6576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相关规定,我局于2024911日对你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衡人社监[2024]14号)。

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我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也未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我局限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该行政处理决定。逾期未履行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对上述催告,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如你单位需要进行陈述和申辩的,请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到衡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地址:衡阳市高新区芙蓉路18号,联系人:易培俊、王睿联系电话:0734-8869700。

 

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6月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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