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10-30 00:00 来源:市国土资源局 浏览量:次
衡国土资办发〔2017〕95号
关于印发《衡阳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
全过程记录信息管理规定》的通知
市局各单位(部门):
现将《衡阳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阳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9月20日
衡阳市国土资源局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管理规定
为规范提高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有效使用,根据《衡阳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一、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收集
1、现场检查。要求执法人员自进入现场,确定检查对象起至现场谈话结束为止,使用音视频进行全程记录。
2、文书送达。要求使用音视频设备对现场文书送达环节进行全面记录,视频清晰度以看到送达文书的名称即当事人面貌为准。
3、听取陈述、申辩。要求对行政相对人、当事人,在执法现场调查过程提出口头陈述申辩使用音视频设备进行记录。
4、听证。要求听证过程,采取全程音视频记录。
5、有关行政执法内容的局务会。采取全程音视频记录。
二、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保存
1、行政处罚的文字记录以案件形式保管,按行政处罚档案管理要求整理归档。
2、音视频记录的数据,不得修改剪辑,并在专用存储器保存2年以上。
三、执法记录信息的管理与使用。
1、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有具体要求的,从其规定),应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连同执法过程中的其他资料一并形成相应案卷,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归档、保存。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应在24小时内按要求将信息储存至执法信息系统或本单位专用存储器。
2、当事人根据需要申请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需提出书面申请,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可复制使用(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无法按照当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查阅相关资料其他适当形式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