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规〔2017〕219号 签发人:陈添喜
衡阳市城乡规划局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局行政处罚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严格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按照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省、市权责清单的规定,对我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强制等行政职权中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进行了范围界定。主要是:
(一)以人民政府名义作出的事项;
(二)对管理相对人的人身权、财产权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三)容易引发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事项;
(四)行政执法决定一旦作出很难恢复原状的事项。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本局按照法定程序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在作出决定之前,由局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可行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未经法制审核和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内部监督制约制度。
第四条 本局法制机构负责本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法规科负责对行政许可重大执法案件的审核,监察大队负责对行政处罚重大执法案件的审核。
第五条 行政执法决定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
(一)调整或变更规划条件容积率;
(二)提交规委会讨论、研究的建设工程项目;
(三)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违法建设项目;
(四)申请行政强制执行的项目;
(五)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六条 办案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的行政执法案件,应当在终结之日,将案件材料和相关情况提交于本局相应的法制审核部门。
法制审核意见作为局务会、局项目审查会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参考意见。
第七条 法制机构在收到重大行政案件相关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急需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经本局分管领导批准后延长,但延期期限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
第八条 本局法制机构对重大行政执法案件进行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查清;
(二)本局对该案是否有管辖权;
(三)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材料是否齐全;
(四)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
(五)程序是否合法;
(六)行政许可或处罚结果是否适当;
(七)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第九条 本局法制机构审核重大行政执法案件,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还可以要求办案部门深入调查取证。
第十条 本局法制机构对案件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的, 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对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批准的建议,或者建议办案部门撤销案件。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并将案卷材料返送办案部门。
(四)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对超出本局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六)对重大、复杂、影响大的案件,建议局领导召开专题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七)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
第十一条 本局法制机构审核完毕,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二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卷材料交办案部门。
第十二条 办案部门收到法制机构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后,应当及时研究,对合法、合理的意见应当采纳。
第十三条 办案部门对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或建议有异议的,可以提请法制部门复核,法制部门对疑难、争议问题,应当向局常年法律顾问咨询,并提出意见。
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经法制审核,本局领导批准后,由办案部门制作,送达相关文书。
第十五条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需要举行听证的,按照局办案程序规定执行,由办案部门主持,法规科、监察大队参与听证。
第十六条 办案部门或者经办人员不按本制度报送案件进行审核,由办案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经办人承担责任;审批人未经法律审核程序予以审批,致使案件处理错误的,由审批人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衡阳市城乡规划局
2017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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