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操作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17-09-14 19:42      来源:衡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操作细则(试行)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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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法制审核操作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衡阳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衡政办发【201723号)的规定,结合市局实际,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二条  本操作细则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市局机关业务科室、稽查支队、直属分局(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构)以市局名义作出的社会涉及面广,专业性强,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行政相对人重大权益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收费等行政执法决定。

第三条  市局结合所承担的执法类别、执法层级、本市实情、涉及金额,以及对国家、社会、行政相对人的影响等因素,确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范围,制定《市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列入《市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

(一)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许可;

(二)   涉及第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重大权益的行政许可;

(三)拟对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罚没款或没收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拟对食品(含食品添加剂、食用农产品)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罚没款或没收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

(四)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撤销批准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拟对违法当事人和有关人员禁止从业的行政处罚;

(五)非紧急情况下实施的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六)较大数额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七)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四条  本操作细则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前,市局法规科对其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未经法规科审核的或者审核未通过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不得作出。

第五条  市局配备两名以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与法制审核任务相适应的法制审核人员担任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

第六条  行政执法机构向法规科报送行政执法处理意见,应当在执法期限届满的10日前报送,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案件来源和立案审批情况;

(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三)调查取证情况,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检验报告、勘验笔录、鉴定意见或专家的论证意见、调查笔录、电子数据、现场检查笔录等。经过听证的,还需提交听证材料;

(四)行政执法程序的遵循情况及相关记录;

(五)行政执法决定代拟稿,相关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六)涉及行政裁量权的,注明行政裁量权基准及理由说明;

(七)其他相关材料。

行政执法机构送报材料不齐备的,法规科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材料,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及时提交。行政执法机构补充材料后仍不齐备的,法规科不予受理。

第七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机构是否在市局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取得行政执法证;
  (三)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四)程序是否合法、正当;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适用是否准确;

(六)行政裁量权运用是否适当;

(七)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是否规范; 

(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八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查为原则,必要时可以调阅相关资料,并向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等核实情况。

第九条  法规科对行政执法机构的处理意见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
  (一)行政执法机构的处理意见经审核合法合理的,出具同意意见;

(二)超出市局职权范围的,依法提出移送意见;
  (三)定性错误、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不准确、行政裁量权运用不当的,提出变更或补充意见;
  (四)行政程序违法的,提出补正或终止意见;
  (五)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重新调查或终止意见;

(六)执法文书不规范的,提出补充或更正意见。

第十条  法规科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情况紧急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经分管法制的市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2个工作日。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前款所列审核期限自行政执法机构提交完备的送审材料之日起计算。法规科将处理意见提交法律顾问或者专家论证的期限不计算在内。

第十一条  法规科审核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两份,一份连同案卷材料回复执法承办机构,一份留存本机构归档。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由法规科审核后,行政执法机构报市局负责人批准。

外聘法律顾问参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律审核的,应当提交书面意见。法规科对法律顾问提交的书面意见进行复核,在此基础上形成法规科的正式审核意见。

行政执法机构对法制审核意见不赞成的,可以向分管法制的市局负责人申请召开专家论证会进行论证,经过专家论证后仍然不能达成一致的,提交市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市局根据自身条件与实际,适时将重大法制审核纳入衡阳市行政执法监督平台,进行网上审核、审批。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人事科会同监察室采取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离岗培训、绩效考核扣分等措施进行问责,并可以报有权机关暂扣行政执法证;情节或者后果严重的,取消人员的评优评先资格,可以报有权机关吊销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执法承办机构报送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审核材料时,弄虚作假、瞒报漏报、故意拖延报送材料的;
  (二)法制机构审核重大行政执法案件材料时,不依照本操作细则相关规定出具意见,或者因故意、重大过失出具错误意见的。
  行政执法机构负责人未经法制审核或者不采纳法制机构审核意见,擅自批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给予通报批评;因此造成办案错误或者引发国家赔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市局稽查支队、直属分局应当在内部明确负责法制审核的人员,参照本操作细则对本机构所有的一般程序行政处罚决定开展法制审核。

第十六条 本操作细则未尽之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衡阳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规定执行。

依法接受市局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组织开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依照《衡阳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操作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并于发布之日起10日内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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