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09-14 19:22 来源:衡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量:次
衡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事项清单(试行)
序号 |
全过程不间断音像 记录事项 |
记录方式 |
记录场合 |
记录人 |
开始记录时间 |
记录过程 |
结束记录时间 |
备注 |
1 |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 |
录音,录像,照相,视频监控 |
检查场所 |
检查人员 |
进入检查场所 |
主要记录1、记录执法地点、执法人员、执法事项说明(执法人员口述当时的时间、执法人员、执法对象、执法事项等)。2、记录被检查单位生产经营场所的外观、招牌、主要的生产经营布局流程,或生产经营场所的主要特征等,记录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陪同检查人、证人等现场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行为举止;记录被检查物品、设施设备的总体外观、主要特征;记录相关文件资料等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及检查结果的告知情况,执法文书签收情况。 |
离开检查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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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药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 |
录音,录像,照相,视频监控 |
检查场所 |
检查人员 |
进入检查场所 |
离开检查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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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 |
录音,录像,照相,视频监控 |
检查场所 |
检查人员 |
进入检查场所 |
离开检查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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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监督检查 |
录音,录像,照相,视频监控 |
抽样场所 |
抽样人员 |
进入抽查场所 |
离开检查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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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监督抽检 |
录音,录像,照相,视频监控 |
抽样场所 |
抽样人员 |
进入抽样场所 |
主要记录抽样过程:包括抽样场所特征、抽样产品的外观及标签标识内容、抽样封存过程及填写抽样凭证的情况。 |
离开抽样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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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抽样取证 |
录音,录像,照相,视频监控 |
抽样场所 |
抽样人员 |
进入抽样场所 |
主要记录抽样过程:包括抽样场所特征、抽样产品的外观及标签标识内容、抽样封存过程及填写抽样凭证的情况。 |
离开抽样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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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许可过程中的听证 |
录音,录像,照相,视频监控 |
听证会场 |
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 |
进入听证场所 |
记录听证全过程。 |
离开听证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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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政处罚过程中的听证 |
录音,录像,照相,视频监控 |
听证会场 |
实施行政处罚的工作人员 |
进入听证场所 |
记录听证全过程。 |
离开听证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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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证据保全 |
录音,录像,照相,视频监控 |
证据所在场所 |
执法人员 |
进入证据所在场所 |
记录证据被保全的过程:包括保全前的证据外观特征、标签标识内容;保全的过程;保全后的证据外观特征;相关执法文书签收情况。 |
离开被监管对象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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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查封场所 |
录音,录像,照相,视频监控 |
查封场所 |
执法人员 |
进入查封扣押场所 |
记录查封、扣押全过程;记录场所外观特征、内部布局特征及相关的工具设备、产品情况。 |
离开查封扣押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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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查封、扣押产品、原料、设施设备、有关资料 |
录音,录像,照相,视频监控 |
查封扣押对象所在的场所 |
执法人员 |
进入查封扣押场所 |
记录查封、扣押全过程;重点记录被查封扣押对象查封前状态、外部情况,查封扣押过程,查封扣押后状态、外部特征。 |
离开查封扣押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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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解除对场所的查封 |
录音,录像,照相,视频监控 |
查封场所 |
执法人员 |
进入查封扣押场所 |
记录解除查封全过程;重点记录查封场所解除前、解除的状况。 |
离开查封扣押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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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解除对产品、原料、设施设备、有关资料的查封扣押 |
录音,录像,照相,视频监控 |
查封扣押对象所在的场所 |
执法人员 |
进入查封扣押场所 |
记录解除查封、扣押全过程;重点记录查封扣押物品解除前、解除的状况。 |
离开查封扣押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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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采取留置方式的文书送达 |
录音,录像,照相,视频监控 |
文书送达场所 |
执法人员 |
到达文书送达地点 |
记录文书留置送达全过程,重点记录文书送达时状态、送达场所及在场人员特征。 |
离开文书送达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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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以上执法活动应有2名或2名以上的行政执法人员参加;
2、未列入清单的执法活动也应尽量开展音像记录;
3、行政执法过程中询问当事人时,应当事先告知对方使用执法音像记录设施设备记录。告知的规范用语是:“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监督我们的执法行为,本次执法全程录音录像。”
4、音像记录过程中,因设备故障或损坏、天气情况恶劣、电量或存储空间不足等客观原因而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立即向本机构负责人报告,并在事后书面说明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