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管理,规范行政执法程序,进一步促进执法行为的严格、规范、公正、文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衡阳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结合衡阳市旅游外侨民宗局行政执法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衡阳市旅游外侨民宗局各业务科室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行政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要坚持合法、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
行政执法人员应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二章 记录方式和内容
第五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主要包括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两种方式。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第六条 应对以下行政执法过程进行文字形式的记录:
1.年度旅游外侨民宗系统执法检查计划;
2.上级各部门关于开展执法检查的通知、方案或其他规范性文件;
3.核查投诉、举报案件时,所依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法行为投诉、举报信件(函),以及领导的批示、批复或机关督办文件等;
4.行政执法过程中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听证报告,以及内部程序审批表、集体讨论记录、送达回执等书面记录;
5.其他应当采取文字记录的内容。
第七条 应对以下行政执法环节进行音像记录:
1.能够反映企业名称、概貌的标志性建筑;
2.行政执法人员向企业介绍执法目的、意义、重点及相关要求时;
3.依据执法检查方案对企业现场必查区域、场所进行执法检查时;
4.行政执法人员向企业相关人员通报执法检查情况、交换意见时;
5.行政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就所需调查的问题进行询问时;
6.现场勘验时;
7.企业相关人员在现场检查记录或相关执法文书上签署姓名和意见时;
8.对企业采取现场行政措施时;
9.调查取证中调取原始凭证确有困难,须采取照相、录像等方式取证时;
10.抽样取证不能提取原物,须采取照相、录像等方式取证时;
11.实施行政执法处罚简易程序容易引起行政争议时;
12.以留置送达方式将执法文书留置在当事人的收发部门或者住所时;
13.以公告送达方式送达执法文书时;
14.对企业现场进行执法复查时;
15.其他应当采取音像记录的情况。
第八条 以下情形不得采取音像记录:
(一)可能对执法人员造成人身伤害时;
(二)涉及军事、商业、技术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信息未经当事人同意时;
(三)其他不适宜音像记录的情景。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九条 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
第十条 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使用行政执法信息专用微机,统一管理和保存音像记录原始资料。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与使用办法。按照“谁执法,谁负责”的原则,将执法档案资料由业务科室明确专人负责,对全过程记录文字和音像资料进行归档、保存和使用。
第十二条 根据执法需要,为各监管业务科室、监察大队配备满足需求的音像采集、存储、记录等配套设施设备。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检查人员应在阶段执法结束返回机关后24小时内(特殊情况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按要求将音像记录原始资料储存至行政执法监察信息专用微机。
第十四条 音像记录原始资料存入行政执法监察信息专用微机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对所提交的资料进行分类整理,按先后顺序编辑影像资料的名称、分类等,并以文件名或字幕等方式对影像资料反映的具体场所、主要内容进行描述。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监察人员自结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将行政执法检查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相应案卷,及时归档,统一保存。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六条 当事人根据需要申请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必须报局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复制使用,依法应保密的不可复制使用。
第十七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的建立和实施情况纳入年度考核。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党组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一)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故意毁损,随意删除、修改执法全过程中文字或音像记录信息的;
(四)不按规定储存或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