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案例
一、杨某诉某县自然资源局行政赔偿纠纷案
索引号:430S00/2022-03018995
发布机构:省自然资源厅
发文日期:2022-08-25 16:41
名称: 杨某诉某县自然资源局行政赔偿纠纷案
杨某诉某县自然资源局行政赔偿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08年6月,杨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某小区一房屋,缴纳首付款6万元及其他费用1.6万元,该县房产管理局办理了预售备案登记。该房地产开发公司经营出现问题,一直未将该房屋交付给杨某。2014年7月,公司又将该房屋卖给徐某,该县房产管理局未尽审慎的审查义务,为徐某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2020年5月,杨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二)处理结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办理房屋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房屋登记机关未尽合理审慎职责的,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以及损害发生过程中所起作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该县自然资源局在未解除相关备案的情况下,为第三人徐某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行为违法,应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杨某经济损失9万余元。
(三)点评
登记机关在履行登记行为时,必须履行合理审慎的审查义务。登记机关在未解除合同登记备案的情况下,将房屋登记至他人名下,实属登记错误,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某公司不服某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案
索引号:430S00/2022-03018994
发布机构:省自然资源厅
发文日期:2022-08-25 16:41
名称: 某公司不服某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案
某公司不服某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案
(一)基本案情
2011年4月,某公司取得某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建设面积13272平方米,建设层数15层。2012年3月,某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发现项目违法建设,作出并送达《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
2013年5月,该市城市规划管理局组织开展规划验收时发现,项目超层建设3层,超规划面积2540平方米,要求公司经依法查处后补办相关规划手续。2014年6月,该公司补办了部分审批手续,但没有按照规定接受处罚、缴纳罚款。
2016年1月,为了解决办证遗留问题,该市人民政府出台了《某市处理房地产办证遗留问题实施方案》,凡是纳入房地产办证遗留问题项目欠缴罚款的,实行应缴尽缴、应收尽收原则。2020年1月,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超规划面积处以罚款。某公司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处理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第一款规定,不给予行政处罚的前提是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2012年,该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发现该公司的违法行为,下达了《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该公司违法行为呈继续状态,应予以查处。
(三)点评
根据全国人大法工委《对关于违反规划许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设、设计违法行为追诉时效有关问题的意见》(法工办发〔2012〕20号),违反规划许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建设、设计、施工,因其带来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隐患和违反城乡规划的事实始终存在,应当认定该行为有继续状态。
三、陈某不服某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案
索引号:430S00/2022-03018993
发布机构:省自然资源厅
发文日期:2022-08-25 16:40
名称: 陈某不服某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案
陈某不服某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6月,陈某违反规划许可超层建设房屋。某县自然资源局立案查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陈某超出规划许可建设房屋152平方米;认定建设工程总造价为236813.6元,其中包含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86000元,建安工程施工费用150813.6元,并予以相应罚款。陈某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等规定,建设工程造价是计算罚款数额的事实依据,必须查证属实。该局未提交计算建安工程施工费用的依据,事实不清。复议决定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责令重作决定。
(三)点评
当事人未依法签订施工合同或者施工合同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难以认定建安工程费用情况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建法〔2012〕99号)第十二条规定,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评估确定。
四、李某不服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案
索引号:430S00/2022-03018992
发布机构:省自然资源厅
发文日期:2022-08-25 16:40
名称: 李某不服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案
李某不服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案
(一)基本案情
2007年,李某未经办理相关报批手续,将其房屋第二层阳台封闭,改建成"阳光房"。2020年5月,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李某违法建设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决定没收违法收入并处罚款。李某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二)处理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规定,对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应当首先明确违法建设是否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对于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对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拆除;对于不能拆除的,才能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该局未查明李某违章建设是否可采取改正措施,径行决定没收违法收入并处罚款,不符合上述规定。
(三)点评
行政机关针对违法建设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查明违法建设行为能否采取改正措施,若可以限期改正则应先要求限期改正,若不可改正才考虑采取限期拆除或没收违法收入等措施。
五、董某不服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登记案
索引号:430S00/2022-03018973
发布机构:省自然资源厅
发文日期:2022-08-25 16:32
名称: 董某不服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登记案
董某不服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登记案
(一)基本案情
董某父亲董大某是某小区房屋所有权人。2018年2月,董大某过世。2020年7月,董某到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下属的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将该房屋产权过户至其名下。相关工作人员提出,需先办理继承公证手续。8月,董某向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投诉,该局作出《告知书》: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的当事人申请登记,依法不再要求强制公证,但仍然建议申请人提交继承公证书,并说明相关理由:如果申请登记的材料缺少继承公证,书面审查材料较多,核查真伪难度大,工作量大幅增加,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错误登记的风险高,难以保证登记的准确性。董某申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该局行为违法。
(二)处理结果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并非办理因继承取得不动产登记的必经程序和必备资料。不动产登记部门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
(三)点评
行政机关不得随意增加公民义务、减损其权利,需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行政行为。法律并未要求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需经继承公证,行政机关不得随意为之。
六、郭某等不服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规划许可案
索引号:430S00/2022-03018969
发布机构:省自然资源厅
发文日期:2022-08-25 16:30
名称: 郭某等不服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规划许可案
郭某等不服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规划许可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1月,某公司向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提交了相关材料。《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报告》载明:在项目外部日照影响范围内,造成20户住宅不满足大寒日2小时日照标准。该公司与其中10户签订了补偿协议,该市某区人民政府和该公司书面承诺将对其他受影响住户采取补偿措施。4月,鉴于疫情后复工复产形势,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郭某等不服,申请行政复议。
(二)处理结果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规定,住宅日照应符合大寒日不低于2小时标准。该项目建设导致相邻住宅大寒日的日照时数达不到国家标准,相关补偿工作未完成,违反了国家强制性规范。鉴于项目属旧城改造性质,撤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行为影响拆迁还建户和购房户利益,确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违法,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复议决定作出后,该局采取补救措施,减少了规划楼层。
(三)点评
行政机关在实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应严格依法处理日照外部影响问题,妥善顾及外部住户利益,着重审查相关方案是否违反国家强制性禁止规定。
七、王某不服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限期腾地决定案
索引号:430S00/2022-03018962
发布机构:省自然资源厅
发文日期:2022-08-25 16:25
名称: 王某不服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限期腾地决定案
王某不服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限期腾地决定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5月,某市实施集体土地征收。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对王某户进行现场调查,房屋内有榨油设备、打米机设备,并领有榨油房、打米厂工商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税务机关出具了无欠税情况证明,但现场无生产经营迹象。之后,该局对申请人户作出《补偿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户房屋各项补偿费用,但没有认定营业用房并给予相应补偿。该局向王某送达《限期腾地告知书》,举行听证后,作出了《限期腾地决定书》。王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
(二)处理结果
根据该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王某将合法住宅部分房屋改为营业、生产用房,并持有有效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未欠缴税费,应认定为营业、生产用房,予以相应补偿。该局《限期腾地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复议决定予以撤销。
(三)点评
生产用房与普通住房补偿标准相差较大。房屋调查应当工作细致,准确认定房屋实际用途和性质。
八、谢某诉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安置补偿协议案
索引号:430S00/2022-03018954
发布机构:省自然资源厅
发文日期:2022-04-25 16:21
名称: 谢某诉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安置补偿协议案
谢某诉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安置补偿协议案
(一)基本案情
某市开展一项目土地征收工作。2019年1月,项目建设指挥部与谢某妻子彭某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了房屋、青苗等补偿事项。4月,项目建设指挥部将176042元补偿款付至彭某银行账户。后某街道办事处向谢某发出强制拆除通知书。2020年1月,谢某提起行政诉讼,以街道办事处为被告,请求撤销补偿协议。经法院释明,谢某以被告不适格为由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4月,谢某以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协议并给予合理补偿。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为,谢某应当以签订协议单位为被告,其非本案适格的被告。
(二)处理结果
法院认为,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存在法定的撤销协议事由,且协议签订后,双方已履行了补偿事项。因此,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还认为,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为该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案涉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以及履行行为均属于具体实施行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是本案适格被告。
(三)点评
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临时机构等依据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具体实施征地拆迁与补偿安置工作,并与被拆迁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被拆迁人不服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推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案件的适格被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目前的法律法规规定下,应当及时、准确掌握实施机构征地拆迁具体情况,制止和纠正不当和违法行为。
九、李某不服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案(2020年)
索引号:430S00/2022-03018951
发布机构:省自然资源厅
发文日期:2022-04-25 16:19
名称: 李某不服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案(2020年)
李某不服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案(2020年)
(一)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李某向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公开涉及某土地征收项目批准文件。此前,李某已多次向该局申请信息公开,内容基本相同,该局已经作出相应告知。11月,该局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认为李某申请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要求说明理由,如申请理由不合理将不予处理。李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
(二)处理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该局告知行为符合上述规定,复议决定驳回复议申请。
(三)点评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知情权,但是,权利不得滥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据法规予以制约。
十、姚某不服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案
索引号:430S00/2022-03018946
发布机构:省自然资源厅
发文日期:2022-04-25 16:15
名称: 姚某不服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案
姚某不服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7月,姚某申请公开某市2013第四批次用地项目的如下信息:1.一书四方案;2.征收土地红线图、征收土地公告及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3.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4.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发放明细;5.土地征收补助费用发放明细;6.房屋拆迁补偿费用发放明细;7.房屋拆迁补助费用发放明细,并要求以书面形式公开,加盖公章及骑缝章。
8月,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提供了第1、2、3项信息;关于第4、5、6、7项,根据该市有关政府部门职能职责规定,不由该局负责公开。所公开信息为复印件,未加盖证明其与原件一致的公章或骑缝章。姚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
(二)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因当地政府部门职能调整,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具体实施过程中产生的信息不属于该局公开范围,但应告知姚某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公开的信息未加盖证明其与原件一致的印章或者骑缝章,属于信息公开工作瑕疵。复议决定撤销第2、3、4、5、6、7项告知,责令重新进行答复。
(三)点评
行政机关认为申请人申请公开事项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事项,应依法告知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提供公开信息资料时应注意加盖证明其与原件一致的签章或者骑缝章。
信息来源: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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