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自由裁量权执行基准
序号
行政处罚依据
违法行为
裁量阶次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处罚基准
1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 年第9 号)第三十六条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 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罚款。
没有办理备案登记,从事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销售行为的
轻微违法行为
违反本条款
责令限期改正
较轻违法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到期后10日内仍未改正的
处1万元罚款
一般违法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到期后11至20日内仍未改正的
处1万元以上至2万元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到期后21日以上仍未改正的
处2万元以上3万以下罚款
2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 年第9 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罚款。
1.没有公示或向购卡人提供单用途卡章程,或没有应购卡人要求签订购卡协议的;
2.个人、单位购买记名卡或一次性购买(含充值,下同)1万元以上不记名卡的,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没有要求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没有留存购卡人及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联系方式的;
3.没有保存购卡人的登记信息5年以上,或将购卡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提供给第三方的;
4.单位一次性购买单用途卡金额5000元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5万以上,以及单位或个人采取非现场方式购卡的,发卡、售卡企业没有通过银行转账而使用现金的;没有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的;
5.单张记名卡限额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超过1000元的;
6.记名卡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少于3年;没有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卡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的;
7.使用单用途卡购买商品后需要退货,发卡企业或受理企业没有将资金退至原卡的;原单用途卡不存在或退货后卡内资金余额超过单用途卡限额而没有退回至持卡人在同一发卡企业的同类单用途卡内的;
8.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没有依单用途卡章程、协议约定提供退卡服务;办理退卡时,没有要求退卡人出示有效的身份证件,没有留存退卡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退卡卡号、金额等信息;没有将资金退至与退卡人同名的银行账户内,并留存银行账户信息的;
9.发卡企业终止兑付未到期单用途卡时,没有向持卡人提供免费退卡服务,没有在终止兑付日前至少30日内在备案机关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示的
属初次违法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责令限期改正
具有该条规定的1-2项违法情形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罚款。
较重违法行为
具有该条规定的3-4项违法情形
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具有该条规定的5项及以上违法情形
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 年第9 号)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 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罚款。
1.预收资金没有只用于发卡企业主营业务,而用于不动产、股权、证劵等投资及借贷的;2.主营业务为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40%;主营业务为居民服务业的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超过其注册资本2倍的;集团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本集团营业收入30%的;3.规模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20%;集团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30%;品牌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40%的;4.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没有确定一个商业银行账户作为资金存管账户,没有与存管银行签订资金存管协议;没有按照备案机关要求提供发卡企业资金存缴情况的;5.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没有在境内建立与发行单用途卡规模相适应的业务处理系统;发生重大或不可恢复的技术故障时,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没有向备案机关报告的;6.规模发卡企业没有在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没有在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登陆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填报上一季度单用途卡业务情况的;其他发卡企业没有在每年1月31日前填报《发卡企业单用途卡业务报告表》的;发卡企业故意隐瞒或虚报单用途卡业务报表的
4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 年第9 号)第三十七第三款: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疏于管理,其隶属的售卡企业12个月内3次违反本办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备案机关可以对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疏于管理,其隶属的售卡企业在12个月内3次违反本办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
12个月内,3次违反本办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
处1万罚款
12个月内,4-6次违反本办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
处1万元以上2万以下罚款
12个月内,7次以上违反本办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
5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 年第9 号)第三十八条 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备案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没有在境内建立与发行单用途卡规模相适应的业务处理系统;发生重大或不可恢复的技术故障时,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没有向备案机关报告的
具有该条违法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
具有该条违法情形,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且属于二次违法行为的
具有该条违法情形,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且属于三次违法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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