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资源规划执法罚字【2019】第10号
当 事 人:衡阳市雁峰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地 址:衡阳市雁峰区蒸湘南路五星村安置房四栋二楼
法定代表人:周利平、男
代 理 人:伍 峰、男
经查实,当事人在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通过“湘江西岸风光带塑田二组安置房”项目规划方案后,依据2015年7月21日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精神(安置房项目确定项目选址、完成规划审批、通过施工图审查后,可先行招标,中标后即开工建设,但相关手续要在项目竣工验收前依法依规办到位),于 2018年9月24日动工建设该项目2#楼;至今,已按方案建至4层;经规划检测基底面积412.09㎡,建筑面积1384.37㎡。
一、审批情况:“湘江西岸风光带塑田二组安置房”项目地块在2016年3月29日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市征地拆迁安置房项目审议委员会2016第17次会议审议意见暨《关于雁峰区湘江西岸风光带征拆塑田村二组安置房项目建设审议意见》出具衡规函[2016]103号《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明确:规划总用地面积4018㎡,其中:建设用地面积2956㎡、代征道路及绿化带面积1062㎡,用地性质为村庄建设用地。2016年4月9日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通过该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方案审批规模为:1#、2#楼两栋,均为6层,总建筑面积5052㎡。该安置房项目由2016年9月18日衡发改审[2016]238号《关于衡阳市雁峰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湘江西岸风光带塑田二组安置房项目备案的通知》进行备案。
二、违法建设情况:当事人在未取得湘江西岸风光带塑田村二组安置房项目《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动工建设2#楼工程,并建至4层,基底面积412.09㎡,建筑面积1384.37㎡。至今该项目未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衡安置房审[2015]第14号《关于湘江西岸风光带征地拆迁安置房选址的审议意见》、[2016]第34号《关于雁峰区湘江西岸风光带征拆塑田二组安置房项目建设审议意见》、衡发改审[2016]238号《关于衡阳市雁峰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湘江西岸风光带塑田二组安置房项目备案的通知》
证明该项目是安置房工程。
证据二:衡规函[2016]103号《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
证明该项目规划总用地面积4018㎡,其中:建设用地面积2956㎡、代征道路及绿化带面积1062㎡,用地性质为村庄建设用地。
证据三:衡规函[2016]117号《关于湘江乡塑田村二组村民集中建房点项目规划方案的审查意见》、《规划方案(总平图)》
证明该项目方案审批规模为:1#、2#楼两栋,均为6层,总建筑面积5052㎡。
证据四:询问(调查)笔录
证明当事人在未取得该项目《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动工建设2#楼工程,并建至4层。
证据五:违法建设现场照片
证明该项目工程违法建设事实成立。
证据六:现场勘测笔录(附图)、规划检测图
证明该项目2#楼工程已建至4层,基底面积412.09㎡,建筑面积1384.37㎡。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
其一,关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认定当事人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属违法建设行为。
其二,关于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
依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当事人应当自接到停止建设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并在十五日内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对逾期不改正或者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可以责令限期拆除”。
本案法定情节:
当事人未取得“湘江西岸风光带塑田二组安置房”项目《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动工建设2#楼工程,并建至4层,基底面积412.09㎡,建筑面积1384.37㎡。
本案酌情情节:
该项目是市政府湘江风光带征地拆迁安置工程,2015年7月21日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精神明确:安置房项目确定项目选址、完成规划审批、通过施工图审查后,可先行招标,中标后即开工建设;2#楼已建4层符合规划设计方案要求。
综上,我局认为当事人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湘江西岸风光带塑田二组安置房”项目工程,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属违法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及《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之规定,对当事人违法建设行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违法建设行为, 并在十五日内采取改正措施(完善相关手续)。
二、逾期不停止违法建设行为或十五日内不采取改正措施(完善相关手续),我局将依法查封施工现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市人民政府或省自然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