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老年模式退出老年模式
衡阳市铭德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10-28 17:22      来源:衡阳市水利局     浏览量:
字体:

衡水罚字[2020] 7号

当事人:衡阳市铭德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易亮

单位地址:湖南省衡山县开云镇环溪村盛豪世纪城39栋111号

电 话:178****5092

身份证号:430423********7838

收到《湖南省水利厅关于水利部水毁工程修复督查反馈问题的情况通报》,衡阳市铭德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在衡山县湘江堤防曹家湖、万家湖段水毁修复项目中,设计图纸中要求水泥搅拌桩采用强度等级为42.5的普通硅酸盐水泥。4月1日现场检查时发现,水泥搅拌桩施工采用的是M32.5砌筑水泥,不满足设计图纸要求。衡阳市水利局于2020年5月21日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衡阳市铭德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从2019年12月18日起,在衡山县湘江堤防曹家湖、万家湖段水毁修复项目中,在施工水泥搅拌桩时,将M32.5砌筑水泥替代设计图纸中要求采用强度等级为42.5的普通硅酸盐水泥该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图、衡阳市水利局有关文书等证实,主要证据有:

一、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易亮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二、衡阳市铭德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三、公司法定代表人易亮填写的“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

以上证据,证明当事人衡阳市铭德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

四、湖南省水利厅办公室下发《湖南省水利厅关于水利部水毁工程修复督查反馈的情况通报》文件复印件一份。

五、衡阳市铭德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各一份。

六、2020年6月6日,对公司法定代表人易亮做调查笔录一份。

七、2020年6月6日,衡阳市水利局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对公司法定代表人易亮、项目经理刘宇龙、施工负责人刘俊杰制作的勘验笔录一份。

八、2020年6月6日,衡阳市水利局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对公司法定代表人易亮、项目经理刘宇龙、施工负责人刘俊杰绘制衡山县湘江堤防曹家湖、万家湖段水毁修复项目作业位置勘验图一张。

九、2020年6月6日对公司项目经理刘宇龙、施工负责人刘俊杰、技术负责人邹新平、安全员陈恒矶、质检员赵成、材料员周利霞、资料员李学良分别做调查笔录一份。

十、2020年6月8日衡阳市铭德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了衡山县水利局相关说明文件和衡山县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股《关于衡山县2019年水毁工程修复应急项目(湘江堤防曹家湖、万家湖段、大源渡库区内堤等水毁修复工程)项目划分的批复》(山水质监[2019]3号)及《水毁工程划分及金额组成表》。

十一、2020年6月8日对该项目监理单位湖南省江川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晓刚做调查笔录复印件一份。

十二、2020年6月8日对该项目监理单位湖南省江川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监理工程师聂方华做调查笔录复印件一份。

十三、衡阳市铭德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施工日志》、湖南省江川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监理日志》复印件各一份。

十四、2020年7月2日对业主单位衡山县水利局副局长汤建军调查笔录一份,并提供衡山县水利局文件《关于衡山县曹家湖万家湖段水毁修复工程建设情况的报告》(山水利 [2020]38号)一份。

以上证据,证明当事人衡阳市铭德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在衡山县湘江堤防曹家湖、万家湖段水毁修复项目中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的事实。

根据以上查实的违法行为,2020年7月3日,衡阳市水行政执法人员对该案进行合议。合议认为:当事人衡阳市铭德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在衡山县湘江堤防曹家湖、万家湖段水毁修复项目中,在施工水泥搅拌桩时,将M32.5砌筑水泥替代设计图纸中要求采用强度等级为42.5的普通硅酸盐水泥,该公司行为已构成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情况属实,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20年7月13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衡阳市铭德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衡水罚告字[2020]7号),衡阳市铭德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3日签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衡阳市铭德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衡阳市铭德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衡水罚告字[2020]7号)后的三日内有要求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衡阳市铭德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衡阳市铭德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衡水罚告字[2020]7号)后的三日内有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逾期未向我局提出听证。

2020年7月17日,衡阳市水利局就该案进行了集体讨论,我局认为:

一、当事人衡阳市铭德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在衡山县湘江堤防曹家湖、万家湖段水毁修复项目中,在施工水泥搅拌桩时,将M32.5砌筑水泥替代设计图纸中要求采用强度等级为42.5的普通硅酸盐水泥,该公司行为已构成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的行为,违反了《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二、依据《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五条的规定:“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各流域机构负责本流域由流域机构管辖的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指导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三、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根据衡山县水利局《关于衡山县曹家湖万家湖段水毁修复工程建设情况的报告》(山水利 [2020]38号)文件,湘江堤防曹家湖、万家湖段单位工程投资为312.58万元。

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我局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对当事人衡阳市铭德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的罚款,即:陆万贰仟伍佰壹拾陆元整(¥62516元)。

上述罚款,当事人衡阳市铭德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后15日内到衡阳市工商银行华新支行营业部缴纳陆万贰仟伍佰壹拾陆元整(¥62516元)人民币的罚款,帐户名称:衡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帐号:190502802902490988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衡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水利厅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提起诉讼又拒不履行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单位:衡阳市水利局

联系人:尹红军 刘美玲

联系电话: 0734-8514239

附:相关法律条文

衡阳市水利局

2020年7月17日

附件:相关法律条文

一、《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各流域机构负责本流域由流域机构管辖的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指导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相关阅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