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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衡人社监令字〔2021〕32号)
发布时间:2021-07-12 10:55      来源: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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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华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实际责任人:赵建军) 

我局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接到王宏国等5人投诉碧桂园衡中心五、六期项目拖欠工资178702元,经调查核实,你公司为该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你单位又将该项目部分工程分包给自然人赵建军,现赵建军拖欠王宏国等5人工资178702元情况属实。

由于赵建军拒绝接听电话,无法联系其到我局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接受询问调查。湖南华港建设集团又无法提供代发王宏国等人工资的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的规定

现责令你公司及责任人赵建军2021712日前将所欠王宏国等5人的工资支付整改到位。请你单位在指令还款改正期限内,将改正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报我局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地址:衡阳市华新开发区长湖街20号,劳动保障监察员吴梓源、唐旭,联系电话:8867074

如果你单位及责任人赵建军拒不改正和不报送改正情况材料,我局将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及《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对单位及责任人赵建军进行处理或处罚。

 

                         衡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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