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 衡人社监令字〔2024〕5号
发布时间:2024-02-02 17:01      来源: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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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接到龙端毕投诉你公司拖欠工资6500元(人民币陆仟伍佰元整),经调查,情况属实。你公司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我局于2024年1月24日通过短信平台向你公司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衡人社监询字【2024】4号),你公司在我局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后拒不配合我局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的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的规定。

现责令你公司自收到本文书之日起5日内将龙端毕工资6500元(人民币陆仟伍佰元整)支付到位,并将改正情况以书面形式报我局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如你公司拒不改正,我局将依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0000以下的罚款。



联系人:胡佳鹏、王睿

联系电话:0734-8867076

联系地址:蒸湘区长湖街20号615办公室




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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