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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司法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
发布时间:2019-05-15 11:30      来源:市司法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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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行政

执法类别

序号

法制审核事项

行政执法决定实施依据

备注

重大

行政

许可

1

基层法律服务所注销登记。

《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条例》第十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四十六条。

 

2

司法鉴定机构许可证延续审核登记。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委托市州司法行政机关实施部分司法鉴定管理权限的通知》(湘司发【201636号)第一条第(三)项。

 

 

 

重大

行政

许可

审核

转报类

 

 

 

重大

行政

许可

审核

转报类

3

受理、审查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并进行初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八条,《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4

受理、审查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注销申请事项并进行初审。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六)项。

 

5

对县(市)区申请设立公证机构进行初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九条,《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6

对公证机构执业区域及公证机构分立、合并进行审核。

执法依据:《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7

对司法鉴定机构的审核登记进行初审。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做好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

 

 

 

 

 

 

重大

行政

处罚

 

 

 

 

 

 

 

 

 

 

 

 

 

 

重大

行政

处罚

 

 

 

 

 

 

 

 

 

 

 

 

 

 

 

 

 

 

重大

行政

处罚

 

 

 

 

 

 

 

 

 

 

 

 

 

 

 

 

 

 

 

 

 

 

重大

行政

处罚

 

 

 

 

 

 

 

 

 

 

 

 

 

 

 

 

 

 

 

 

重大

行政

处罚

 

 

 

 

 

 

 

 

 

8

对律师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实施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9

对律师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实施停止执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

 

10

对律师事务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实施停业整顿,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

 

11

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因本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实施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

 

12

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实施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五条。

 

13

对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实施罚款、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一条。

 

14

对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实施罚款、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二条。

 

15

对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从事有偿服务的实施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六条。

 

16

对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实施停业整顿。

《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七条。

 

17

对律师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实施停止执业、罚款。

《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八条。

 

18

对未取得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或者持已失效的执业证书开展基层法律服务的实施责令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

 

19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具有《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实施没收违法所得、限期停业整顿、吊销执业证书。

 

《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20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具有《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实施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21

对未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书或者持已失效的执业证书,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从事法律服务的实施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

 

22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具有《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实施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

《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23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具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实施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重大

行政

处理

 

 

 

 

 

 

 

 

 

 

 

 

 

 

 

 

重大

行政

处理

 

24

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退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的财物;责令追回被侵占、私分、挪用的法律援助经费。

《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六条。

 

25

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违法违纪行为作出通报、责令限期整改等行政处理。

《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26

对国家司法考试应试人员违反《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决定责令其离开考场,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

《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第六条。

 

27

对国家司法考试应试人员违反《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决定给予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第七条。

 

28

对不履行《湖南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规定或者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考核不合格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

《湖南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29

对法律援助申请进行重新审查并作出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二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12)第三十八条,《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第十九条,《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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