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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公安局法制审核人员培训制度
发布时间:2019-02-22 18:04      来源:衡阳市公安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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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公安局法制审核人员培训制度

 

为提高我市公安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审核人员依法办事的能力,全面推进公安工作法制化、规范化,深入落实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一、培训对象

培训对象是指在市局承担公安行政执法任务的执法人员和行使公安行政执法审核职责的法制员及法制部门民警。

二、培训内容

(一)专业法规:

1、市局各执法部门执行的法律法规

2、各种应用程序性的法律法规

(二)与行政执法相关的其他法规:

1、《行政处罚法》

2、《行政复议法》

3、《行政许可法》

4、《行政诉讼法》

5、《国家赔偿法》

6、《治安管理处罚法》

7、《公安机关执法细则》

8、《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办案区使用管理规定》

9、《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

10、《湖南省公安机关网上执法办案工作规定》

11、《湖南省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

12、《湖南省公安常见行政案件证据指引》

13、《湖南省公安行政案件证据规则》

14、《湖南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三)新颁布法律法规:

 新的专业法律法规颁布后,应及时进行培训,使法制人员尽快熟悉掌握,并应用到行政执法工作当中。

三、培训的组织实施

市局及各执法处室应高度重视行政执法人员和法制员的法制培训工作。由市局法制支队具体负责行政执法人员、法制员及法制民警的法制培训的组织实施工作,建立、健全法制培训制度,落实法制培训任务,解决法制培训中遇到的问题,切实把法制培训工作落到实处。

法制培训经定期举行,对法制民警的培训应至少一月组织一次,对行政执法人员及法制员的培训应至少每季度组织一次。

四、培训的考核

各执法部门负责所属执法人员和法制员的日常考核工作,考核结果记录在案,作为执法人员和法制员评优评先的基本条件。

市局对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和法制员每年进行一次法律法规考试,考试成绩记入民警个人档案。

五、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具体由法制支队负责解

释。

2017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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