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老年模式退出老年模式
金钟.悦江湾项目执法全过程记录
发布时间:2022-02-28 11:54      来源:稽查队     浏览量:
字体:



衡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审批表

                                         编号:2021008号


单位


名称

衡阳市龙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

蒸湘区外环路40号中天星城会所201

法定代表人

张赛

职务

董事长

电话

186****8000

案发时间

20217

案发地点

衡阳市蒸湘长湖乡松亭村

案发来源

稽  查

案情简介

当事人建设的"金钟.悦江湾"项目,按人防审批(衡防建复[2021]10号、15号)要求修建防空地下,属建项目。

承 办 人

意    见

建议立案。

王云蒸、许明哲   2021年8月30日

承办机构

负责人意见

拟同意立案,请领导审定。

颜少春  2021年8月30日

法 规 科

审核意见

拟同意,呈领导审批。

余任远   2021年8月30日

分管领导

意    见

拟同意,呈谢主任批示。

                   宋登飞   2021年8月30日

主   任

审    批

同意。

谢茂文  2021年9月1日



行政法律文书送达回证

衡防案调送字〔2021008 

送达机关

衡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送达文书名称

案件调取证据通知书》(衡防案调字[2021]008号)

受送达人

衡阳市龙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送达地址

 衡阳市蒸湘区长湖乡松亭村

送达时间

  2021年9月3日

直接送达签收




  本人(本单位)于  2021 9 3 10 30  分收到上述行政法律文书壹份。

  受送达人或代收人签字:刘永根

  代收人与当事人关系:

  送达人员签字:王云蒸、许明哲

留置送达说明



  受送达人拒绝接收送达文书,经告知并邀请

等人现场见证,送达人于  年 月 日 时 分将行政文书留置在 处。

  送达人员签字:

  见证人签字:

备 注

 直接送达



衡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行政执法调查笔录

编号:2021-008号

202191842分至1045分            

衡阳市蒸湘长湖乡松亭村金钟.悦江湾项目部                                  

调查王云蒸,执法证:湘04003400010

刘赛芬,执法证:湘04003400014

记录许明哲,执法证:湘04003200029

被调查人:  刘永根    性别: 年龄: 32  

工作单位: 衡阳市龙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职    务:  对外联络员       电话:  176****1559              

住    址: 湖南省涟源市龙塘镇文礼村井塘组  

证件号432503********2818                              

调查记录:

   问:我们是衡阳市人防稽查队的执法人员,这是我们的执法证件,请您过目。现依法调查你们公司金钟.悦江湾项目有关情况,请您配合并如实回答我们的提问好吗?                                                        

   答:好的。                                                  

   问:金钟.悦江湾项目是你们公司修建的吗?                                                        

   答:是的。                                                  

   问:请您介绍一下你们公司的基本情况,包括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答:我们公司的全称叫衡阳市龙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在衡阳市蒸湘区外环路40号中天星城会所201,法定代表人张赛。                                                      

问:请您介绍一下金钟.悦江湾项目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栋数、层高、面积、开工时间、施工进度等?                                          

答:该工程共4栋建筑,层高1-34层。总建筑面积50289.26,含地下室面积6628.93 项目于2021年5月动工,现已全部建至正负零以上。

问:按照人防法律法规规定,城市规划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必须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因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必须报人防部门审批同意,并缴纳易地建设费。你们公司的金钟.御龙城项目是否同步修建了防空地下室或者缴纳易地建设费?

答:该项目2021年5、7月分2次办理了修建防空地下室批复[2021]10、15号,但项目没有修建防空地下室。

问:根据人防法律法规,你们公司金钟.御龙城项目涉嫌违法。依法应限期补建防空地下室或者补缴易地建设费 ,并处罚应建防空地下室造价的5%、最高不能超过10万的罚款,您对此有何看法?                                                        

   答:我们公司尽力配合人防部门的工作。                                                                                                                      

   问:今天的调查就到这里。有什么新情况你们可以随时向我们反映。调查笔录请您认真阅读,如记录无误,请签字。                      

   答:好的。                                                  

以上内容我已阅读,情况属实。

刘永根  2021年9月1日  






衡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行政执法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编号:2021008




衡阳市龙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蒸湘区外环路40号中天星城会所201

法定代表人

张赛

职务

董事长

身份证号码

430421********3716

调查部门

市人稽查队

承办人

王云蒸、许明哲、刘赛芬

调查取证起止时间

该案调查取证从 202191日起至99日调查终结。            

调查经过

主要证据

 从202091日,承办人采取调查询问,现场勘验、调取资料等方式,对衡阳市龙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金钟.悦江湾"项目进行调查。调查的主要证据有: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430400202100052、53、55号(复印件)、衡阳市政务服务中心规划窗口工作联系单2021-036、037#(复印件)和衡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同意"金钟.悦江湾"项目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批复(衡防建复[2021]10、15号)(复印件;③对衡阳市龙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永根的询问记录;④现场勘验笔录;⑤现照片。

承办人员

意见及

处理依据

   通过调查认定,衡阳市龙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金钟.悦江湾"项目项目,违法未按审批要求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至调查结束时,该项目楼的地下室,但未设计修建防空地下室。处理建议:  ①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行为②如到期未改正违法行为,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造价的5%但不超过10万元给予罚款,并告知限期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四条、第三十七条。

签名:王云蒸、许明哲、刘赛芬

2021年9月9日

承办机构意    见

拟同意调查终结,请领导审定。

颜少春  2021年9月9日

法 规 科

审核意见

拟同意,呈领导审批。

余任远   2021年9月9日

分管领导

意    见

拟同意,呈谢主任批示。

                   宋登飞   2021年9月9日

主任

审批意见

同意。

谢茂文  2021年9月9日



衡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会议纪要

衡防案审[2021]2号


2021年第2次行政执法案件

审查委员会会议纪要

(2021年99日)


2021年99日上午,市人防办召开了2021年度第2次案件审查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谢茂文主持。现将会议议定事项纪要如下:

执法稽查案件处置意见


衡阳市龙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建的"金钟.悦江湾"1#--4#栋及地下室项目

1、依法启动行政处罚程序,合并处罚,按标准给予罚款。

2、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违法行为,责令限期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衡阳腾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玫瑰园"一期19栋、24栋、28栋"项目

1、依法启动行政处罚程序,按标准给予罚款。

2、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违法行为,责令限期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二、衡阳市金湘地产有限公司"金湘国际城"项目申请办理验收手续处置意见

鉴于该项目一期和二、三期两次独立报建,我办对批而未建违法事实进行了确认,并下达了追缴和处罚决定,该公司按我办执法决定缴纳了规费和罚款,认定该两次报建项目已经履行了法定义务。

由行政审批服务科给予该期项目办理该项目一期和二、三期人防易地建设验收手续。


出席:谢茂文、宋登飞、曾 臻、黄 萍、余任远、戴军凯、舒孝强、罗召军、颜少春、徐石山

列席:王云蒸、许明哲、黄定华、



主持:谢茂文

记录:王川通








文书下达审批表

发往单位

衡阳市龙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公司新建"金钟.悦江湾"项目总建筑面积50289.26经衡防建复[2021]10、15号批复,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2183.02至202191日,该项目已全部建至正负零以上,但未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建议: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文书名称

责令改正通知书

文书编号

衡防责改通字[2021]008

   

拟稿人、核稿人


王云蒸、许明哲   2021年9月9日

稽查队意见

拟同意,请领导审定。

颜少春  2021年9月9日

法规科意见

拟同意,呈领导审批。

余任远   2021年9月9日

分管领导意见

拟同意,呈谢主任批示。

宋登飞   2021年9月9日

主任审批

同意。

谢茂文  2021年9月10日





附件1

责令改正通知书适用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四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根据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并与地面建筑同步设计、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新建民用建筑不修建或者少于规定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补建或者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可以并处应建未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但总额不得超过十万元。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行政法律文书送达回证

衡防责改送字〔2021008 

送达机关

衡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送达文书名称

《责令改正通知书》(衡防罚责改通字[2021]008号)

受送达人

衡阳市龙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送达地址

 衡阳市蒸湘区长湖乡松亭村

送达时间

  2021年9月13日

直接送达签收




  本人(本单位)于 2021 9 13 16 45 分收到上述行政法律文书壹份。

  受送达人或代收人签字: 刘永根

  代收人与当事人关系:

  送达人员签字:王云蒸、许明哲

留置送达说明



  受送达人拒绝接收送达文书,经告知并邀请

等人现场见证,送达人于  年 月 日 时 分将行政文书留置在 处。

  送达人员签字:

  见证人签字:

备 注

 直接送达



文书下达审批表

发往单位

衡阳市龙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公司"金钟.悦江湾"项目总建筑面积50289.26经衡防建复[2021]10、15号批复,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2183.02至202191日,该项目地下室部分已出正负零,但未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建议拟对公司处以97799元罚款,责令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1955983元。

文书名称

责令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告知书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文书编号

衡防费告字[2021]008衡防罚先告字[2021]008衡防罚听告字[2021]008.

拟稿人、核稿人


王云蒸、许明哲   2021年10月11日

稽查队意见

拟同意,请领导审定。

颜少春  2021年10月11日

法规科意见

拟同意,呈领导审批。

余任远   2021年10月11日

分管领导意见

拟同意,呈谢主任批示。

宋登飞   2021年10月11日

主任审批

同意。

谢茂文  2021年10月11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衡防罚先告字[2021]008

衡阳市龙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经本调查查明,你公司新建的"金钟.悦江湾"项目共4栋,层高1-34层,地下1层。总建筑面积50289.26; ,其中地面建筑面积43660.33,地下面积6628.93。经衡防建复[2021]10、15号批复,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2183.02至202191日,该项目已全部建至正负零以上,但未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金钟.悦江湾"项目应结合民用建筑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2183.02。经我办行政执法人员现场稽查发现,你公司在项目建设时未按人防审批要求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以上违法事实有《衡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执法调查笔录》(2021008号)、《衡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现场勘验笔录》(2021008号)、《衡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执法案件现场物证照片》(2021008号)、衡阳市政务中心规划窗口工作联系单编号:2021-036#、037#、039#、055#(复印件)、衡防建复[2021]10号)(复印件等证为凭。

你公司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为此,本于2021913日依法向你公司下达了衡防责改通字﹝2021008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你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本拟对你公司处以警告并罚款玖万柒仟柒佰玖拾玖元整(97799.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你公司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日内,可以向本进行陈述、申辩或者申请听证,对本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发表质证意见。逾期不陈述、申辩,不申请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本将对你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适用法律条文


                   


衡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11011







行政法律文书送达回证

衡防罚先告送字〔2021008 

送达机关

衡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送达文书名称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衡防罚先告字[2021] 008号)

受送达人

衡阳市龙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送达地址

 衡阳市蒸湘区长湖乡松亭村

送达时间

  2021年10月11日

直接送达签收




  本人(本单位)于 2021 10 11 15   30  分收到上述行政法律文书壹份。

  受送达人或代收人签字: 刘永根

  代收人与当事人关系:

  送达人员签字:王云蒸、许明哲

留置送达说明



  受送达人拒绝接收送达文书,经告知并邀请

等人现场见证,送达人于  年 月 日 时 分将行政文书留置在 处。

  送达人员签字:

  见证人签字:

备 注

 直接送达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衡防罚听告字[2021]008号  

衡阳市龙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新建的"金钟.悦江湾"项目共4栋,层高1-34层,地下1层。总建筑面积50289.26,其中地面建筑面积43660.33,地下面积6628.93。经衡防建复[2021]10、15号批复,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2183.02至202191日,该项目已全部建至正负零以上,但未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本拟对你公司处以警告并罚款玖万柒仟柒佰玖拾玖元整(97799.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规定,你公司可以要求听证。如你公司要求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后五天内向本办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的权利。


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适用法律条文

   

                             衡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110月11






附件1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适用法律条文

1、《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新建民用建筑不修建或者少于规定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补建或者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可以并处应建未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但总额不得超过十万元。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行政法律文书送达回证

衡防罚听告送字〔2021008 

送达机关

衡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送达文书名称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衡防罚听告字[2021] 008号)

受送达人

衡阳市龙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送达地址

 衡阳市蒸湘区长湖乡松亭村

送达时间

  2021年10月11日

直接送达签收




  本人(本单位)于 2021 10 11 15   30  分收到上述行政法律文书壹份。

  受送达人或代收人签字: 刘永根

  代收人与当事人关系:

  送达人员签字:王云蒸、许明哲

留置送达说明



  受送达人拒绝接收送达文书,经告知并邀请

等人现场见证,送达人于  年 月 日 时 分将行政文书留置在 处。

  送达人员签字:

  见证人签字:

备 注

 直接送达






责令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告知书

衡防费告字[2021]008


衡阳市龙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经本调查查明,你公司新建的"金钟.悦江湾"项目共4栋,层高1-34层,地下1层。总建筑面积50289.26 ,其中地面建筑面积43660.33,地下面积6628.93。经衡防建复[2021]10、15号批复,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2183.02至202191日,该项目已全部建至正负零以上,但未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为此本办于2021年9月13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你公司限期到衡阳市政务中心人防行政审批服务科的人防窗口办理补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并按审批规定期限完成防空地下室建设。但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建防空地下室审批手续。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七条、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人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7〕1187号)规定责令你公司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伍仟玖捌拾叁元整(¥1955983.00具体缴费金额以人防窗口核算为准)。

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进行陈述、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不申请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本将对你公司下达责令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决定书。



附:1、缴费告知书适用法律条文

2、责令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计算方式说明


                   

衡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11011







附件1

缴费告知书适用法律条文

1、《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意见、申辩的权利,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对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予以记录并归入案卷。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行政机关应当进行审查,并采纳其合理的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2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人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7]1187号)的规定。








附件2


责令补缴防空地下室

易地建设费计算方式说明


根据《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核定人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7〕1187号)的规定,衡阳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为:按地面建筑面积5%,每平方米896元。

金钟.悦江湾"项目总建筑面积50289.26,其中地面建筑面积43660.33,地下面积6628.93该项目应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计算公式为:

43660.33*5%*896元1955983元。









行政法律文书送达回证

衡防费告送字〔2021008 

送达机关

衡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送达文书名称

责令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告知书》(衡防费告字[2021]008号)

受送达人

衡阳市龙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送达地址

 衡阳市蒸湘区长湖乡松亭村

送达时间

  2021年10月11日

直接送达签收




  本人(本单位)于 2021 10 11 15   30  分收到上述行政法律文书壹份。

  受送达人或代收人签字: 刘永根

  代收人与当事人关系:

  送达人员签字:王云蒸、许明哲

留置送达说明



  受送达人拒绝接收送达文书,经告知并邀请

等人现场见证,送达人于  年 月 日 时 分将行政文书留置在 处。

  送达人员签字:

  见证人签字:

备 注

 直接送达



衡阳市龙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金钟.悦江湾"项目违法案

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


稽查队:

对你队提交的关于衡阳市龙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建的"金钟.悦江湾"项目违法一案,拟作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97799.00元的执法决定,进行了法制审核。意见如下

一、行政执法主体合法。

二、行政执法人员(王云蒸、许明哲、刘赛芬)具有行政执法资格,能做到持证上岗、亮证执法。

三、主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

五、执法程序合法。

六、相关行政执法文书规范。

同意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97799.00元的执法决定。

              



政策法规科

             20211029





文书下达审批表

发往单位

衡阳市龙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公司"金钟.悦江湾"项目总建筑面积50289.26经衡防建复[2021]10、15号批复,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2183.02至202191日,该项目地下室部分已出正负零,但未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根据市办2021年第2次执法案件审查委员会会议决定:当事人处以97799元罚款,并责令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1955983元。

文书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责令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决定

文书编号

  衡防罚决字[2021]008

  衡防费决字[2021]008

拟稿人、核稿人


王云蒸、许明哲   2021年11月1日

稽查队意见

拟同意,请领导审定。

颜少春  2021年11月1日

法规科意见

拟同意,呈领导审批。

余任远   2021年11月1日

分管领导意见

拟同意,呈谢主任批示。

宋登飞   2021年11月1日

主任审批

同意。

谢茂文  2021年11月1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防罚决字[2021]008

当事人:衡阳市龙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衡阳市蒸湘区船山西路48号

法定代表人:张赛      身份证:43042119881012****

地址:湖南省衡阳县井头镇晏桥村坪头岭32

经查明,你公司新建的"金钟.悦江湾"项目共4栋,层高1-34层,地下1层。总建筑面积50289.26,其中地面建筑面积43660.33,地下面积6628.93。经衡防建复[2021]10、15号批复,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2183.02至202191日,该项目已全部建至正负零以上,但未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以上违法事实有《衡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执法调查笔录》(2021008号)、《衡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现场勘验笔录》(2021008号)、《衡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执法案件现场物证照片》(2021008号)、衡阳市政务中心规划窗口工作联系单编号:2021-036#、037#、039#、055#(复印件)、衡防建复[2021]10、15号)(复印件等证为凭。以上证据材料来源合法,内容相关,证据与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能够形成证据锁链,足以证实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认为,当事人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的"金钟.悦江湾"项目未按审批要求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违反了人防法律法规规定。本根据调查结果,于20211011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衡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衡防罚先告字[2021]008号)。告知了拟作处罚决定的事实、依据和内容,并明确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也没有提出听证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本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给予警告;

二、罚款玖万柒仟柒佰玖拾玖元整(97799.00元)。

以上罚款,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决定书15日内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市人防办行政审批服务办理缴纳手续并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条文

联系人:王云蒸 联系电话:18674703993


衡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1111









附件1


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新建民用建筑不修建或者少于规定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补建或者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可以并处应建未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但总额不得超过十万元。









附件2

罚款计算方式说明


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新建民用建筑不修建或者少于规定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补建或者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可以并处应建未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但总额不得超过十万元《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核定人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7〕1187号)的规定,"金钟.悦江湾"项目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2183.02项目罚款为:2183.02㎡*896元/㎡*5%97799元,因此,该项目的罚款为97799元。







行政法律文书送达回证

衡防罚决送字〔2021008 

送达机关

衡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送达文书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衡防罚字[2021] 008号)

受送达人

衡阳市龙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送达地址

 衡阳市蒸湘区长湖乡松亭村

送达时间

  2021年11月2日

直接送达签收




  本人(本单位)于 2021 11 2  9 30  分收到上述行政法律文书壹份。

  受送达人或代收人签字:刘永根

  代收人与当事人关系:

  送达人员签字:王云蒸、许明哲

留置送达说明



  受送达人拒绝接收送达文书,经告知并邀请

等人现场见证,送达人于  年 月 日 时 分将行政文书留置在 处。

  送达人员签字:

  见证人签字:

备 注

 直接送达





责令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决定书

衡防费决字[2021]008

当事人:衡阳市龙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衡阳市蒸湘区船山西路48号

法定代表人:张赛      

身份证:43042119881012****

地址:湖南省衡阳县井头镇晏桥村坪头岭32

经查明,你公司新建的"金钟.悦江湾"项目共4栋,层高1-34层,地下1层。总建筑面积50289.26,其中地面建筑面积43660.33,地下面积6628.93。经衡防建复[2021]10、15号批复,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2183.02至202191日,该项目已全部建至正负零以上,但未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

以上违法事实有《衡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执法调查笔录》(2021008号)、《衡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现场勘验笔录》(2021008号)、《衡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执法案件现场物证照片》(2021008号)、衡阳市政务中心规划窗口工作联系单编号:2021-036#、037#、039#、055#(复印件)、衡防建复[2021]10、15号)(复印件等证为凭。以上证据材料来源合法,内容相关,证据与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能够形成证据锁链,足以证实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认为,当事人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修建"金钟.悦江湾"项目,既未按审批要求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也未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人防法律法规规定。为此根据调查结果和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七条、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人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7〕1187号)规定,于20211011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衡防费告字[2021]008号《责令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告知书》,告知了本拟作征收决定的事实、依据和内容(责令当事人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1955983.00元),并告知了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申辩、陈述,也未按告知书的要求履行缴纳义务。鉴于当事人在告知期内既未提出申辩意见,又未履行缴纳义务,故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规定,本决定:

责令当事人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伍仟玖捌拾叁元整(¥1955983.00元),具体缴费金额以人防窗口核算为准

如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征收决定的,本办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1、缴费决定书适用法律条文

    2、责令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计算方式说明



衡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1111












附件1

缴费决定书适用法律条文

1、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人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7]1187号)的规定。









附件2


责令补缴防空地下室

易地建设费计算方式说明


根据《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核定人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7〕1187号)的规定,衡阳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为:按地面建筑面积5%,每平方米896元。

金钟.悦江湾"项目总建筑面积50289.26,其中地面建筑面积43660.33,地下面积6628.93该项目应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计算公式为:

43660.33*5%*896元1955983元。











行政法律文书送达回证

衡防费决送字〔2021008 

送达机关

衡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送达文书名称

责令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决定书》(衡防费决字[2021] 008号)

受送达人

衡阳市龙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送达地址

 衡阳市蒸湘区长湖乡松亭村

送达时间

  2021年11月2日

直接送达签收




  本人(本单位)于 2021 11 2  9 30  分收到上述行政法律文书壹份。

  受送达人或代收人签字:刘永根

  代收人与当事人关系:

  送达人员签字:王云蒸、许明哲

留置送达说明



  受送达人拒绝接收送达文书,经告知并邀请

等人现场见证,送达人于  年 月 日 时 分将行政文书留置在 处。

  送达人员签字:

  见证人签字:

备 注

 直接送达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