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是财政支出的重要部分,政府采购审计已成为规范采购行为,防止腐败的有力手段。随着政府采购规模、范围、资金的迅速扩大,如何适应新形势下的政府采购审计,是审计部门一项重要的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采购进行审计监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政府采购各当事人有关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审计监督列入权力运行和制约监督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审计机关的责任更加重大,审计监督必须全面服务国家,加大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把权力关进笼子,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对重点领域和重点环节、重点部分加强审计监督。政府采购涉及面广、环节多,专业性和技术性较强,资金流大,审计部门应加大对此项工作的监督。目前政府采购审计监督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薄弱环节:
一是“敲边鼓式”的监督,没建立政府采购审计监督长效机制。
二是监督抽象性的多,具体实际的少,注重政府采购的手续审批是否健全,合同订立,资金流向的监督,忽略价格性、行业性、市场和质量性的比较,忽略用户的实际应用和效果反应。
三是对政府采购审计监督缺乏系统性,全面性的审计监督。缺乏对年度采购计划预算安排和重要采购活动的全过程监督。“马后炮”的监督比较显现,缺乏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相结合,注重结果监督。查账、检查凭证报表的多,对实物、程序方面监督的少。
四是审计机关内部对政府采购审计监督缺乏机构和管理人员,缺乏熟悉专业技术人才审计力量。忽略政府采购审计工作。
要做好政府采购审计监督工作,需在以下几个方面下功夫:
一是认真学习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提高对政府采购审计监督工作的认识,加大审计机关对政府采购审计的宣传力度,加强业务学习,熟悉政府采购专业知识和采购流程,全面履行审计监督工作职责。
二是审计机关领导要重视政府采购审计工作,常抓不懈,要加强与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联系,了解信息,掌握政府采购工作进展,指导审计监督工作及时跟进。
三是审计机关内部要建立机构或指定审计机关工作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关注日常政府采购工作的动态和过程,认真履职。
四是审计机关对政府采购工作进行全方位的跟踪审计监督,做到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相结合,把关堵口,建立对政府采购的长效监督机制,发挥审计的监督作用。
政府采购审计是审计工作实行全覆盖的重要方面,也是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重要工作,抓好此项工作,审计机关责无旁贷。
衡山县审计局 周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