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门户网 | 湖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 | 衡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 设为首页 | 无障碍浏览 | 加入收藏
网站首页 | 信息公开 | 网上办事 | 互动交流 | 党建及其他工作 | 专题专栏 | 权力清单
今天是:
当前页面:首页 >>  信息公开 >  工作动态 >  通知公告 > 
关于2021年中央外经贸发展资金(加贸稳增长)项目申报的通知
来源:外贸科   时间:2022-01-07 17:13


各县市区、三区一园一城商务、财政部门及相关加贸企业

认真落实国家及省有关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的决策部署,支持企业稳产能、稳订单,按照《湖南省商务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1年加工贸易资金使用和管理的通知》(湘商加贸〔20211号)要求,结合我市加贸发展实际情况,在减轻企业资金压力、支持适销对路商品拓展国内市场、建立销售渠道等方面给予支持,提升企业抗风险能力和综合竞争力。就做好中央外经贸发展资金(加贸稳增长)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金支持方向

(一)根据加工贸易企业年度产值、新增投资、生产规模等情况给予适当的技改研发支持

(二)加工贸易企业租赁厂房,给予适当的厂房租赁经费支持

(三)给予加工贸易企业适当的利息支出支持;

)给予加工贸易企业适当的物流成本支持

)给予加工贸易企业就业稳岗等相关成本增加予以适当支持

二、申报原则

遵循"重点引导、注重绩效、公正规范"的原则,在年度资金总额范围内调剂使用。对已得到其他相关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再给予支持。

因省单独切块加工贸易资金给衡阳县,请上述单位按照资金使用管理要求,自行做好资金申报工作,并将资金安排使用情况报市级备案衡阳综保区内企业按原签订的合同(协议)执行,不重复申报。

三、申报条件

(一)在我市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缴纳社保、税收,近五年来无违法违规行为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行为;未被列入国家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失信"黑名单"

(二)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资格或已进行核准或备案;

(三)按照资金支持内容已开展相关业务,且有完整的报关、退税、结汇证明;

(四)财务机构及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近三年无不良记录;

(五)资金的使用单位和项目申请单位必须一致;

(六)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四、工作要求

(一)各企业应将申报材料上报各辖区商务、财政部门审核,各辖区商务、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文件精神审慎进行审核,并于118日前将《2021中央外经贸发展资金(加贸稳增长)资金项目汇总表》和企业申报资料一式两份分别报市商粮局外贸科、市财政局外经科

(二)市商务和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审核,并依据审核结果确定项目资金安排意见。审核结果按相关规定在市商粮局、市财政局的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后,由市财政局按程序拨付相关企业。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挪用和截留专项资金,获得资金支持的企业、单位应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并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其他省级财政资金支持。


市商务和粮食局 联系人:罗由之  联系电话8223662

市财政局        联系人:龙海容 联系电话8867695


衡阳市商务和粮食局               衡阳市财政局


202216

版权所有:衡阳市商务局 地址:衡阳市华新开发区解放大道28号
邮政编码:421001 电话:0734-8888677 | 网站地图
备案序号:湘ICP备05002289号-1

湘公网安备 43040802000074号


网站标识码:4304000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