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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商务和粮食局法制审核人员定期培训制度(试行)
来源:法规和国际经贸关系科   时间:2017-11-21 11:12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推我局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改革工作,提高法制审核人员水平,建立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商务粮食行业所有负责法制审核工作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培训应当结合工作实际、注重实效,坚持培训经常化、规范化,使法制审核人员全面掌握法律知识、业务知识。
    第四条 培训的对象:
   (一)市局法规和国际经贸关系科所有人员;
   (二)各直属单位法制审核工作人员。
    第五条 培训的内容: 
   (一)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中央领导关于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
   (二)宪法以及国家相关基本法律知识;
   (三)《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等内容;
   (四)《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商务执法程序规定》等商务粮食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五)法制审核程序和行业的各项制度;
   (六)典型案例解剖、分析;
   (七)法律文书的运用与制作。
    新颁布或者修改的法规、法规、规章,应及时纳入学习培训内容。
    第六条 培训采取集中授课与自学相结合的方式,法制审核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学时、课程和教材参加培训。
    第七条 培训类别分为任职培训、岗位培训、专题培训、自主培训。
   (一)任职培训。新从事法制审核工作的人员应当在上岗前接受任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正式从事法制审核工作。
   (二)岗位培训。从事法制审核工作的人员应当定期参加岗位培训。原则上,岗位培训每年由市局法规和国际经贸科组织一次,所有法制审核人员每年至少参加一次业务培训。
   (三)专题培训。根据工作需要,从事法制审核工作的人员应当接受专题培训,参加市局及政府部门举办的专题培训班。
   (四)自主培训。根据工作需要由市局法规科统一组织,法制审核人员个人灵活安排,通过互联网+在线或学习指定书目、材料等方式进行主动式自我学习教育。
    第八条 建立法制审核工作人员培训档案。对培训学习情况应当进行考核,作为对法制审核人员工作及任职能力的重要依据。考核项目包括培训考试成绩、学时统计、自学记录,考试成绩不合格的,暂停法制审核资格,限期补课直至通过,两次不合格(包括补课不合格)的,调离法制审核岗位。
    第九条 支持鼓励法制审核人员参加法律学历教育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第十条 本制度由市局法规和国际经贸关系科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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