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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3月修订版)

发布时间:2025-03-18 来源: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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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2025年3月修订版)


《出版管理条例(2024年12月6日修订版)》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印刷业管理条例(2024年12月6日修订版)》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24年12月6日修订版)》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出版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从轻处罚适用情形:有《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

处罚基准: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8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处罚适用情形:有《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4.5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8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较重处罚适用情形:有《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违法所得4.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严重处罚适用情形:有《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罚基准: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二、《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出版、进口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

(二)明知或者应知出版物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而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

(三)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而向其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

《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不得含有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出版物的内容不真实或者不公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其出版单位应当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依法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报纸、期刊发表的作品内容不真实或者不公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有关出版单位更正或者答辩,有关出版单位应当在其近期出版的报纸、期刊上予以发表;拒绝发表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从轻处罚适用情形有《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并有以下从轻情形之一的:

主动上交执法部门未查获的违禁出版物;配合执法部门调查,主动提供违禁出版物进销货记录等证据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处罚适用情形:有《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处罚适用情形:有《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违法经营额在1万元以上且未构成犯罪的或者对出版行业或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影响,函告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三、《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进口、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禁止进口的出版物的;

(二)印刷或者复制走私的境外出版物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从轻处罚适用情形:有《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所列行为之一,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并有以下从轻情形之一的:主动上交执法部门未查获的出版物;配合执法部门调查,主动供述执法部门尚未掌握的其他违法行为和相关证据的。

处罚基准: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1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处罚适用情形:有《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所列行为之一,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处罚基准: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处罚适用情形:有《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所列行为之一,违法经营额在1万元以上且未构成犯罪的或者对出版行业或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

处罚基准: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影响,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函告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四、《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

()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复制许可而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

()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

()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印刷或者复制境外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的;

()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从轻处罚适用情形:有《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并有以下从轻情形之一的:主动上交执法部门未查获的出版物;配合执法部门调查,主动供述执法部门尚未掌握的其他违法行为和相关证据的。

处罚基准: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8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处罚适用情形:有《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4.5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8万元以上15万以下的罚款。

3、较重处罚适用情形:有《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违法所得4.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以上25万以下的罚款。

4、严重处罚适用情形:有《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且未构成犯罪的或者对出版行业或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

处罚基准: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影响,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函告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处罚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的出版物的;

()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从轻处罚适用情形:有《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所列行为之一,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并有以下从轻情形之一的:主动上交执法部门未查获的出版物;配合执法部门调查,主动供述执法部门尚未掌握的其他违法行为和相关证据的。

处罚基准: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1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处罚适用情形:有《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所列行为之一,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处罚基准: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处罚适用情形:有《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所列行为之一,违法经营额在1万元以上且未构成犯罪的或者对出版行业或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

处罚基准: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影响,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函告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五、《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

(二)利用出版活动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从轻处罚适用情形:有《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能够及时改正或者积极配合执法部门调查,主动供述执法部门尚未掌握的其他违法行为和相关证据的。

处罚基准: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并8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处罚适用情形:有《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4.5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并8万元以上15以下的罚款。

3较重处罚适用情形:有《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违法所得4.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并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严重处罚适用情形:有《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且未构成犯罪的或者对出版行业或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

处罚基准: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影响,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函告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六、《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改变名称,以及出版单位变更其他事项,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变更登记手续的;

(二)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备案的;

(三)出版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送交出版物的样本的;

(四)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

(五)出版进口经营单位未将其进口的出版物目录报送备案的;

(六)出版单位擅自中止出版活动超过180日的;

(七)出版物发行单位、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八)出版物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从轻处罚适用情形:有《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所列行为之一,年度内第一次被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查处的,情节轻微,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警告

2、一般处罚适用情形:有《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所列行为之一,年度内第二次被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查处的,情节一般,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警告,停业整顿510天。

3、严重处罚适用情形:有《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所列行为之一,年度内三次以上被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查处;或情节严重,造成社会影响、国家经济损失等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函告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七、《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未经批准,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处罚适用情形未经批准,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展览境外出版物品种在100种以下,或境外出版物1000册以下,或违法所得3000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

2、严重处罚适用情形未经批准,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展览境外出版物品种在100种以上,或境外出版物1000册以上,或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函告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印刷业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予以取缔,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未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办理手续,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从轻处罚适用情形:有《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

处罚基准: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为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处罚适用情形:有《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处罚基准: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为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10万元以上25万以下的罚款。

3、严重处罚适用情形:有《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罚基准: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为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二、《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的;

(二)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手续的;

(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印刷经营许可证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从轻处罚适用情形:有《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所列行为之一,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

处罚基准: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处罚适用情形:有《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所列行为之一,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处罚基准: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从重处罚适用情形:有《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所列行为之一,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且未构成犯罪的或者对印刷行业或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

处罚基准: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影响,函告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三、《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条:印刷业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讲求社会效益。

禁止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从轻处罚适用情形有《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处罚适用情形有《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处罚适用情形有《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未构成犯罪的或者对印刷行业或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影响,函告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四、《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理;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的;

(二)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的;

(三)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

(四)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

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没有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保密工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保密工作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从轻处罚适用情形:有《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所列行为之一,首次实施该类违规行为的。

处罚基准:警告

2、一般处罚适用情形:有《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所列行为之一,2年内2次实施该类违规行为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

3、严重处罚适用情形:有《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所列行为之一,2年内3次以上实施该类违规行为的或者情节严重的。

处罚基准:函告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五、《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或者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

(二)征订、销售出版物的;

(三)未经批准,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全部运输出境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从轻处罚适用情形:有《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

处罚基准: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处罚适用情形:有《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处罚基准: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处罚适用情形:有《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且未构成犯罪的或者对印刷行业或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

处罚基准: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影响,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函告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处罚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刷出版物的;

(二)盗印他人出版物的;

(三)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的;

(四)擅自将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从轻处罚适用情形有《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所列行为之一,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

处罚基准: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处罚适用情形有《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所列行为之一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处罚基准: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处罚适用情形:有《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所列行为之一,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影响,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函告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六、《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的;

(二)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或者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未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的;

(三)盗印他人包装装潢印刷品的;

(四)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从轻处罚适用情形:有《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

处罚基准: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处罚适用情形:有《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处罚基准: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5万以下的罚款。

3、从重处罚适用情形:有《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且未构成犯罪的或者对印刷行业或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

处罚基准: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影响,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函告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七、《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有关证明的;

(二)擅自将接受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再委托他人印刷的;

(三)将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纸型及印刷底片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

(四)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

(五)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其他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

(六)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超范围经营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从轻处罚适用情形:有《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

处罚基准: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处罚适用情形:有《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处罚基准: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5万以下的罚款。

3、严重处罚适用情形:有《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且未构成犯罪的或者对印刷行业或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

处罚基准: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影响,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函告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处罚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或者盗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从轻处罚适用情形有《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所列行为之一,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

处罚基准: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处罚适用情形有《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所列行为之一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处罚基准: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处罚适用情形:有《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所列行为之一,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影响,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函告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八、《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印刷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印刷企业没有验证主管部门的证明的,或者再委托他人印刷上述印刷品的;

  (二)印刷业经营者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从轻处罚适用情形有《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

处罚基准: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处罚适用情形有《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处罚基准: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处罚适用情形有《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未构成犯罪的或者对印刷行业或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

处罚基准: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影响,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函告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处罚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委托印刷单位没有取得主管部门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处罚适用情形有《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所列行为之一,首次实施该类违规行为的。

处罚基准: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2、严重处罚适用情形有《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所列行为之一2年内2次以上实施该类违规行为的。

处罚基准: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九、《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擅自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板、纸型、印刷底片、原稿等的;

(二)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擅自保留其他印刷品的样本、样张的,或者在所保留的样本、样张上未加盖“样本”、“样张”戳记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从轻处罚适用情形有《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首次实施该类违规行为的。

处罚基准:警告。

2、一般处罚适用情形有《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行为之一2年内2次实施该类违规行为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

3、从重处罚适用情形有《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行为之一2年内3次以上实施该类违规行为的或者情节严重的。

处罚基准:函告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进口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经营活动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从轻处罚适用情形:《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列行为之一,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处罚适用情形:《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列行为之一,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10万元以上25万以下的罚款。

3、严重处罚适用情形:《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之一,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罚基准: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二、《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或者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条: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音像制品,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和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传播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

音像制品禁止载有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从轻处罚适用情形《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所列行为之一,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并有以下从轻情形之一的:主动上交执法部门未查获的违禁音像制品;配合执法部门调查,主动提供违禁音像制品进销货记录等证据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处罚适用情形《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所列行为之一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处罚适用情形《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所列行为之一,违法经营额在1万元以上且未构成犯罪的或者对音像制品行业或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并函告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三、《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音像出版单位向其他单位、个人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版号的;

(二)音像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的单位制作音像制品,或者委托未取得《音像制品复制许可证》的单位复制音像制品的;

(三)音像出版单位出版未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进口的音像制品的;

(四)音像制作单位、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音像出版单位的委托书、有关证明的;

(五)音像复制单位擅自复制他人的音像制品,或者接受非音像出版单位、个人的委托复制经营性的音像制品,或者自行复制音像制品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从轻处罚适用情形:《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

处罚基准: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处罚适用情形:《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列行为之一,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处罚基准: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5万以下的罚款。

3、严重处罚适用情形:《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行为之一,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且未构成犯罪的或者对音像制品行业或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

处罚基准: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影响,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函告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四、《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音像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

(二)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未依据本条例规定办理审批的、备案手续的;

(三)音像出版单位未在其出版的音像制品及其包装的明显位置标明本条例规定的内容的;

(四)音像出版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送交样本的;

(五)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资料的;

(六)从事光盘复制的音像复制单位复制光盘,使用未蚀刻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激光数码存片来源识别码的注塑模具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表现情形:《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首次违规并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警告。

2、严重违法行为表现情形:《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多次违规或改正不及时不到位的。

   处罚基准:警告,停业整顿30天或者函告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五、《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批发、零售、出租、放映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非音像复制单位的音像制品的;

(二)批发、零售、出租或者放映未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

(三)批发、零售、出租、放映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从轻处罚适用情形:《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并有以下从轻情形之一的:主动上交执法部门未查获的违法音像制品;配合执法部门调查,主动供述执法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和相关证据的。

处罚基准: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处罚适用情形:《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列行为之一,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处罚基准: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5万以下的罚款。

3、严重处罚适用情形:《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行为之一,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且未构成犯罪的或者对音像制品行业或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

处罚基准: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影响,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函告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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