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精神,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管理方式,提高监管效能,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结合支队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本工作制度中的“双随机、一公开”,是指衡阳市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按照管理权限,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对辖区内列入随机抽查名单的文化市场经营主体进行现场抽查,并将抽查工作全流程公开的监管方式。
第三条 支队随机抽查必须在湖南文化双随机任务系统上进行,法制大队负责执法人员的审核和录入,各执法大队负责所管行业或辖区内的文化经营单位信息的录入,信息综合科负责任务的发布。
第四条 必须在政府门户网公开支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执法人员名单,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行政权力和人员调整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五条 对文化经营单位进行信用分级管理,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黑名单,其对应的抽取比例分别为10%,20%,30%,100%。
第六条 开展随机抽查工作前,通过摇号的方式从名录库中随机抽取2名以上检查人员并通过手机短信发布任务。若抽到人员因客观原因不能参加检查,应采取“递补抽取”的方式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再次中随机抽取产生。
第七条 任务发布后,执法人员必须在5天内完成。
第八条 被选中的执法人员应遵守保密守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程序依法办事。在抽查工作未进行公开之前,检查人员不得私自或在无保密保障的情况下制作、传递、复制相关资料。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抽查信息。被抽查对象名单要严格保密,坚决防止跑风漏气、失密泄密现象发生。
第九条 双随机抽查要全面公开、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检查人员开展抽查工作时,现场检查记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资料应当作为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备案。检查人员应当在检查结束后及时录入湖南文化双随机任务系统。
第十条 双随机抽查频率每年不少于2次,行政检查事项随机抽查比例不低于30%,力争逐年增加,法律法规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抽查工作结束后,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布结果;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情形要及时处理,构成行政违法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公安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对于在抽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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