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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清单

发布时间:2021-09-22 17:53来源:法规科

权力清单
序号执法主体执法类别职权名称法律依据
1衡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行政强制对有证据证明是与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的查封或者扣押《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第七条
2衡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行政强制对违法从事出版物出版、印刷、复制、进口、发行等活动有关物品的查封、扣押《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第七条
3衡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行政强制发现正在印刷、复制、批发、零售、出租违禁出版物或者非法出版物对违禁出版物和非法出版物、专用于违法行为的工具、设备依法封存或扣押《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令第12号)第五条、第十七条
4衡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行政强制违反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查封、扣押《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由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5衡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行政检查对体育健身、体育经营、体育竞技等活动的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四十三条;《湖南省全民健身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湖南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
6衡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行政检查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四条;国家体育总局《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八至二十六条;《湖南省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7衡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行政检查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活动的监督检查《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第560号)第三十四条,国家体育总局《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八至二十六条;《湖南省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8衡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行政检查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巡查《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办法》(国家文物局文物督发〔2011〕21号)第七条、第十一条
9衡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行政检查对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遵守出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新闻出版署令第12号)第十六条
10衡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行政检查对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的运动枪支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公安部令第12号)第二十四条
11衡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行政检查文物消防安全检查《文物消防安全检查规程(试行)》(国家文物局文物督发〔2011〕17号)
12衡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行政检查对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的监督检查《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2号)第三条
13衡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行政检查对体育社团、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十八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第十九条
14衡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行政检查对营业性演出活动的监督检查《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15衡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行政检查对艺术考级活动的监督检查《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31号)第五条
16衡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行政检查对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文化产品内容的检查《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根据2017年12月15日发布的《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所在地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监管,负责娱乐场所提供的文化产品的内容监管,负责指导所在地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工作。
17衡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行政检查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的监督检查《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0号)第三条
18衡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行政检查对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单位安全的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
19衡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行政检查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监督检查《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2号)第十九条
20衡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行政处罚经营含有禁止内容的美术品的处罚《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6号)第六条、第二十条
21衡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行政处罚对演出举办单位拒不接受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或者文化行政执法机构检查营业性演出现场的处罚《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第五十八条
22衡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行政处罚对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第五十六条
23衡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行政处罚对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作业等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
24衡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行政处罚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馆藏珍贵文物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第五十八条
25衡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行政处罚对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一条
26衡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行政处罚对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六十八条
27衡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行政处罚对擅自修缮文物保护单位或者擅自变更修缮工程设计方案中的重要内容进行施工的处罚《湖南省文物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八条
28衡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行政处罚对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等的处罚《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29衡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行政处罚对娱乐场所未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处罚《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五十一条;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5号)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三条
30衡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行政处罚对经营含有法定禁止内容的艺术品的处罚《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6号)第六条、第二十条
31衡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行政处罚对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的处罚《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第五十八条
32衡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行政处罚对包装装潢印刷经营企业违规印刷包装装潢印刷品等的处罚《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第四十一条
33衡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行政处罚对出版、进口、印刷、复制、发行含有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等的处罚《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二条
34衡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行政处罚对经批准到艺术院校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外国或者港澳台艺术人员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处罚《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十三条;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九条
35衡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行政处罚对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处罚《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十一条
36衡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行政处罚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播映反动、淫秽以及妨碍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定的自制电视节目或者录像片等违法行为的处罚《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588号)第八条至第十一条、第十五条
37衡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行政处罚对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处罚《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六十五条
38衡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行政处罚对宾馆饭店允许未获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在其宾馆饭店内经营视频点播业务的处罚《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5号,根据2015年8月28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二条
39衡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行政处罚对出版音像制品的单位向其他单位、个人出租、出借、出售、转让本单位的名称、音像制品出版的许可证件或者批准文件等违反音像职权制作许可证管理规定的处罚《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5号)第四十二条; 《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第22号令)第四十八条
40衡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行政处罚对报纸出版单位变更名称、合并或者分立,改变资本结构,出版新的报纸,未依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处罚《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第六十七条; 《报纸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2号)第六十二条
41衡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行政处罚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有关证明;擅自将接受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再委托他人印刷;将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纸型及印刷底片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或者盗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其他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超范围经营等行为的处罚《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第四十二条
42衡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行政处罚对经文化部批准的涉外演出在批准的时间内增加演出地未到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十四条;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
43衡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行政处罚对出版单位出售、转让、出租本单位的名称、书号或者利用出版活动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等的处罚《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六十六条
44衡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行政处罚对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有关事项未按规定办理变更、备案手续等的处罚《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45衡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行政处罚对在演播厅外从事符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电视文艺节目的现场录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处罚《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十三条;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二条
46衡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行政处罚对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的广播电视频道和视听节目网站内容或擅自插播、截留视听节目信号的处罚《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五十一条;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第二十四条
47衡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行政处罚对播出含有禁止内容的或者禁止播出的广播电视广告的处罚"《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1号)第四十条
48衡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行政处罚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未经批准,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未经批准,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等情形的处罚《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五十一条
49衡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行政处罚对传播的视听节目内容违反规定的处罚《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第四十九条;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第二十四条
50衡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行政处罚对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处罚《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十九条(国务院令第634号)
51衡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行政处罚对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或者清单、票据未按规定载明有关内容的处罚《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商务部令第10号)第三十七条
52衡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行政处罚对出版物印刷企业未按规定承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及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处罚《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2号)第二十四条
53衡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行政处罚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权益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行政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第五章第四十八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33号)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3.《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令第6号)第一章第四条;4.《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国家版权局 信息产业部令2005年第5号)第十一条
54衡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行政处罚对违反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管理制度行为的处罚《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2013年第17号)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
55衡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行政处罚对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禁止内容或者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处罚"《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2月17日文化部令第51号发布,根据2017年12月15日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二十八条 
56衡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行政处罚对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法定禁止内容的节目的处罚《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三十二、第四十九条
57衡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行政处罚对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改变名称,以及出版单位变更其他事项,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变更登记手续的处罚《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六十七条
58衡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行政处罚对承接含有损害我国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危害社会稳定,伤害民族感情等内容的境外电影的洗印、加工、后期制作等业务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四号)第五十条
59衡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行政处罚对播出机构播放商业广告、公益广告的时长和次数违反有关规定等的处罚《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1号)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一条
60衡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行政处罚印刷业经营者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等情形的处罚《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三十九条
61衡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行政处罚对演出举办单位印制、出售超过核准观众数量的或者观众区域以外的营业性演出门票,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五十一条
62衡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行政处罚对涂改、转让《许可证》或者需要改变《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未按规定报请审批机关换发《许可证》等的处罚《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1号)第十三条、第十九条
63衡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行政处罚艺术考级机构未按规定报审批机关备案即发布考级简章;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未按规定将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等情况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艺术考级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将发放艺术考级证书的名单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艺术考级考官及考级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未按规定向审批机关备案等行为的处罚《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7号)第三十条
64衡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行政处罚对违反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或者爆破作业、烧荒等活动的处罚《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5号)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或者爆破作业、烧荒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限期拆除违章建筑、设施,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5衡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行政处罚音像制作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按本规定参加岗位培训;未按本规定填写制作或者归档保存制作文档记录;接受非出版单位委托制作音像制品,未依照本规定验证委托单位的有关证明文件的或者未依照本规定留存备查材料;未经授权将委托制作的音像制品提供给委托方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制作的音像制品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技术标准和规定;未依照有关规定参加年度核验等情形的处罚《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第二十七条
66衡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行政处罚对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处罚《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第四十七条;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第二十四条
67衡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行政处罚对娱乐场所对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依法报告的处罚《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五十条;《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5号)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二条
68衡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行政处罚擅自在互联网上使用广播电视专有名称开展业务;变更股东、股权结构,或上市融资,或重大资产变动时,未办理审批手续;未建立健全节目运营规范,未采取版权保护措施,或对传播有害内容未履行提示、删除、报告义务;未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播出标识、名称、《许可证》和备案编号;未履行保留节目记录、向主管部门如实提供查询义务;向未持有《许可证》或备案的单位提供代收费及信号传输、服务器托管等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有关的服务;未履行查验义务,或向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提供其《许可证》或备案载明事项范围以外的接入服务;进行虚假宣传或者误导用户;未经用户同意,擅自泄露用户信息秘密;互联网视听服务单位在同一年度内三次出现违规行为;拒绝、阻挠、拖延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以虚假证明、文件等手段骗取《许可证》等情形的处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第二十三条
69衡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行政处罚对发行违禁出版物、新闻出版总署禁止进口的出版物等的处罚《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六十五条;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商务部令第10号)第三十二条
70衡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行政处罚未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的处罚;擅自变更许可证载明的事项、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或者需终止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处罚;视频点播播放不符合规定的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从事视频点播单位重要事项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原发证机关的处罚;从事视频点播单位播出前端未按规定与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监控系统进行联网的处罚《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5号)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
71衡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行政处罚对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等存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处罚《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第四十七条;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5号)第二十九条
72衡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行政处罚广播电台、电视台违规播放广告的处罚《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1号)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替换、遮盖广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73衡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行政处罚对在演出经营活动中不履行应尽义务,倒卖、转让演出活动经营权的处罚《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十五条;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五十四条
74衡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行政处罚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改变名称,以及出版单位变更其他事项,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变更登记手续;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备案;出版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送交出版物的样本;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出版进口经营单位未将其进口的出版物目录报送备案;出版单位擅自中止出版活动超过180日;出版物发行单位、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出版物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等情形的处罚《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六十七条
75衡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行政处罚对擅自从事电影摄制、发行、放映活动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四号)第四十七条
76衡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行政处罚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或者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刷出版物;盗印他人出版物;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征订、销售出版物;擅自将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未经批准,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全部运输出境等行为的处罚《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第四十条
77衡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行政处罚对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处罚《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第四条;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第六条、第二十九条;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第二十一条
78衡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行政处罚对音像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音像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79衡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行政处罚未经批准擅自编印内部资料;编印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内容的内部资料;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编印、发送内部资料;委托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或者未按照《准印证》核准的项目印制;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送交样本;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等情形的处罚。《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2号)第二十二条
80衡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行政处罚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未建立自审、自查制度等的处罚《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7号)第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57号)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
81衡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行政处罚对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处罚《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638号)第十一条
82衡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行政处罚擅自设立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或擅自从事或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证的处罚《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至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四十三条
83衡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行政处罚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故障报修、咨询和投诉等违规的处罚《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7号)第十七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设立统一的客服电话,为用户提供7×24小时故障报修、咨询和投诉等服务。其中故障报修应当提供7×24小时人工服务。第十八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接到用户故障报修后,需要上门维修的,应当自接报后24小时内与用户预约上门维修时间。第十九条   城镇用户的网络和设备故障,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自接报之日的次日起或者用户同意的上门维修时间起24小时内修复,重大故障应当在48小时内修复;农村或者交通不便地区用户的故障,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自接报之日的次日起或者用户同意的上门维修时间起72小时内修复。第二十一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委派的上门维修人员应当遵守预约时间,出示工作证明并佩带本单位标识,爱护用户设施。需要收取费用的,应当事先向用户说明。第二十六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投诉处理机制,形成包括受理、调查、处理、反馈、评估、报告、改进、存档等环节的完整工作流程。对用户关于服务的投诉,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答复。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收到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或者其设立的投诉处理机构转来的用户投诉后,应当在要求的期限内完成有关投诉处理事宜;不能按时完成的,应当向有关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或者投诉处理机构提前说明情况。第二十九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服务规范方面的培训。第四十四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84衡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行政处罚对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处罚《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四条
85衡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行政处罚对已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单位产品质量、质量保证体系及管理水平下降,不能达到认定时水平或者设计、工艺等发生较大改变,不事先申报,仍使用原认定证书以及不落实售后服务的处罚《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一条
86衡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行政处罚对擅自设立复制单位或擅自从事复制业务的处罚《复制管理办法》(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2号)第三十八条
87衡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行政处罚对擅自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处罚《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9号)第二十五条
88衡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行政处罚对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十六条
89衡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行政处罚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内容的内部资料;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等情形的处罚《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2号)第二十三条
90衡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行政处罚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在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外进行烧荒等;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调整、安装、插接收听、收视设备;在天线场地敷设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信线路等情形的处罚《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95号)第二十三条
91衡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行政处罚对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33号)第三十六条;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商务部令第52号)第三十四条
92衡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行政处罚对有关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宣传、广告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罚《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1号)第十四条、第十九条
93衡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行政处罚对营业性演出含有国家禁止内容或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法定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未依法报告等的处罚《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94衡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行政处罚对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处罚《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三十八条
95衡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行政处罚对未经批准,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的处罚《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六十八条
96衡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行政处罚对擅自改建、拆除电影院或者放映设施的处罚《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第六十二条
97衡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行政处罚对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出租、出借、出售或者转让本单位的名称、专用中国标准书号、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的处罚《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4号)第五十九条
98衡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行政处罚对委托复制非卖品的单位销售或变相销售非卖品或者以非卖品收取费用等处罚《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第22号令)第五十条
99衡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行政处罚对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处罚《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第十条、第二十二条
100衡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行政处罚美术品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向文化行政部门备案、未建立健全经营管理制度、不能证明经营的美术品的合法来源等的处罚"《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经2015年12月1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16年1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6号发布,自2016年3月15日起施行)第十九条
101衡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行政处罚对复制明知或者应知含有非法或禁止内容产品或其他非法出版物的处罚《复制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2号)第三条、第三十九条
102衡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行政处罚对违规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营业性演出的处罚《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十条、第四十四条;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第四十六条
103衡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行政处罚对擅自或者变相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处罚《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7号)第二十九条
104衡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行政处罚擅自开展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或者涉外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活动的处罚《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6号)第五条、第十九条
105衡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行政处罚对向消费者隐瞒艺术品来源,或者在艺术品说明中隐瞒重要事项,误导消费者的等《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八条所列情形的处罚《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6号)第二十一条
106衡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行政处罚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的处罚《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第三十条、第五十五条
107衡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行政处罚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处罚《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十四条
108衡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行政处罚对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处罚《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十八条
109衡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行政处罚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主管单位、业务范围、资本结构,合并或者分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依照本规定的要求办理审批、变更登记手续;经批准出版的连续型电子出版物,新增或者改变连续型电子出版物的名称、刊期与出版范围,未办理审批手续;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未按规定履行年度出版计划和重大选题备案;出版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送交电子出版物样品;电子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八条未经批准进口电子出版物等情形的处罚《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4号)第六十条
110衡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行政处罚对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没有按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处罚《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三十九条
111衡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行政处罚对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的处罚《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十三条;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三条
112衡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行政处罚对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等的处罚《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六十一条
113衡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行政处罚对娱乐场所未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未注明“12318”文化市场举报电话的处罚《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5号)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三条
114衡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行政处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处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66号)第二十九条
115衡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行政处罚对音像出版单位向其他单位、个人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版号的处罚《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十二条
116衡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行政处罚对擅自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处罚《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6号)第五条、第十九条
117衡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行政处罚音像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音像出版单位未在其出版的音像制品及其包装的明显位置标明本条例规定的内容;音像出版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送交样本;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从事光盘复制的音像复制单位复制光盘,使用未蚀刻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激光数码储存片来源识别码的注塑模具等情形的处罚《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十四条
118衡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行政处罚对娱乐场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在禁止营业的时间营业、从业人员未统一着装并佩戴工作标志等的处罚《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十九条
119衡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行政处罚对出版物发行单位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处罚《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六十七条;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商务部令第10号)第三十五条
120衡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行政处罚对电视台、电视转播台、电视差转台、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系统转播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的处罚《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1号)第十二条、第十九条
121衡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行政处罚未经批准,擅自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摄制电影,或者擅自到境外从事电影摄制活动;擅自到境外进行电影底片、样片的冲洗或者后期制作,或者未按照批准文件载明的要求执行;洗印加工未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单位摄制的电影底片、样片,或者洗印加工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拷贝;未经批准,接受委托洗印加工境外电影底片、样片或者电影片拷贝,或者未将洗印加工的境外电影底片、样片或者电影片拷贝全部运输出境;利用电影资料片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经营性的发行、放映活动;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比例放映电影片,或者不执行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停止发行、放映决定等情形的处罚《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第五十九条
122衡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行政处罚对娱乐场所为未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的处罚《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5号)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一条
123衡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行政处罚对音像制作单位变更有关事项、终止制作经营活动未按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等的处罚《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十四条; 《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第二十六条
124衡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行政处罚复制单位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验证复制委托书及其他法定文书;复制单位擅自复制他人的只读类光盘和磁带磁盘;复制单位接受非音像出版单位、电子出版物单位或者个人委托复制经营性的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或者自行复制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复制境外产品的,或者复制的境外产品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等情形的处罚《复制管理办法》(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2号)第四十条
125衡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行政处罚对擅自设立发行分支机构、出版物批发市场或者擅自举办出版物展销活动的处罚《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六十一条;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商务部令第52号)第三十二条
126衡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行政处罚对未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处罚《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1号)第九条、第十九条
127衡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行政处罚复制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复制单位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光盘复制单位使用未蚀刻或者未按本办法规定蚀刻SID码的注塑模具复制只读类光盘等情形的处罚《复制管理办法》(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2号)第四十一条
128衡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行政处罚对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节目套数或者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等的处罚《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五十条
129衡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行政处罚对歌舞娱乐场所擅自变更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等的处罚《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十九条;《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5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九条
130衡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行政处罚对擅自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处罚《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5号,根据2015年8月28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1衡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行政处罚对私自开办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或者私自利用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系统播映自制电视节目或者录像片的处罚《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588号)第四条至第六条、第十五条
132衡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行政处罚对批发、零售、出租、放映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或者未经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等的处罚《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十五条
133衡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行政处罚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的处罚《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第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134衡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行政处罚对未获许可证私自承揽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或者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任务的处罚《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七条、第十五条
135衡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行政处罚对文艺表演团体变更有关事项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处罚《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九条、第五十条
136衡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行政处罚对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营利益的处罚《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十九条
137衡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行政处罚对出版或者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法定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的处罚《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三条、第四十条
138衡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行政处罚对光盘复制单位擅自增加、进口、购买、变更光盘复制生产设备等的处罚《复制管理办法》(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2号)第四十二条
139衡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行政处罚对擅自提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等的处罚《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0号)第十四条
140衡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行政处罚对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的处罚《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十三条;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第二十四条、第五十条
141衡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行政处罚对娱乐场所不配合文化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的处罚《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5号)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四条
142衡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行政处罚艺术考级机构委托承办单位未按规定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或者委托的承办单位不符合规定;发放未经监制的《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证书》的;向被宣布考试无效的考生发放《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证书》;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设置考场范围;违反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多收费;阻挠、抗拒文化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监督检查等行为的处罚《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7号)第三十二条
143衡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行政处罚对已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单位产品质量严重下降,用户反映较大,发生严重质量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以及涂改、出租、出借、倒卖和转让入网认定证书等的处罚《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二条
144衡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行政处罚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或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变更有关事项未向原备案机关重新备案的处罚《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五十条
145衡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行政处罚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处罚《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
146衡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行政处罚对摄制或洗印加工、进口、发行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禁止内容的电影片的处罚"《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第四条  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电影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电影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 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影管理工作。第五十六条 摄制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电影片,或者洗印加工、进口、发行、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电影片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147衡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行政处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等方式使用含有法定禁止内容的信息,情节严重的处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66号)第三十条
148衡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行政处罚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本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本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本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等情形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四号)第四十八条
149衡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行政处罚对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等有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等行为,扰乱电影市场秩序的以及电影院在向观众明示的电影开始放映时间之后至电影放映结束前放映广告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四号)第五十一条
150衡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行政处罚对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单位或者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进口、批发、零售经营活动的处罚《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三十九条
151衡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行政处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等情形的处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66号)第三十二条
152衡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行政处罚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个体演出经纪人、个体演员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处罚《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五十二条
153衡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行政处罚对擅自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处罚《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3号)第二十二条
154衡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行政处罚对娱乐场所累次违规的处罚《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第五十二条
155衡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行政处罚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擅自制作、仿制、发放、销售新闻记者证或者擅自制作、发放、销售采访证件;假借新闻机构、假冒新闻记者从事新闻采访活动;以新闻采访为名开展各类活动或者谋取利益等行为的处罚《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4号)第三十七条
156衡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行政处罚对侵犯计算机软件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侵权行为的处罚《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32号)第四章第二十四条
157衡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行政处罚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处罚"《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2月17日文化部令第51号发布,根据2017年12月15日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二十七条
158衡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行政处罚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后变更电影内容,未依照规定重新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擅自发行、放映、送展;提供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参加电影节(展)等情形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四号)第四十九条
159衡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行政处罚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进口、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备案编号的处罚《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160衡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行政处罚对变更演出的有关事项未重新报批的处罚《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十七条、第四十四条
161衡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行政处罚对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第四十八条
162衡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行政处罚对未按照许可证载明或备案的事项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或违规播出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的处罚《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五十条;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第二十四条
163衡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行政处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处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66号)第三十一条"
164衡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行政处罚对擅自在考古发掘区域内继续施工或者进行生产活动、阻扰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等的处罚《湖南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四十条
165衡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行政处罚对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或者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处罚《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8号,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五十二条 
166衡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行政处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允许带入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在营业场所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营业期间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等情形的处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66号)第三十三条
167衡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行政处罚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许可证》载明的接收目的、接收内容、接收方式和收视对象范围等要求,接收和使用卫星电视节目;未持有《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的涉外宾馆通过宾馆的有线(闭路)电视系统向客房传送接收的境外电视节目;持有《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的其他单位,将接收设施的终端安置到超越其规定接收范围的场所;在本单位的有线(闭路)电视系统中传送所接收的境外电视节目;在车站、码头、机场、商店和影视厅、歌舞厅等公共场所播放或以其它方式传播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利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传播反动淫秽的卫星电视节目等情形的处罚《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1号)第十一条、第十九条
168衡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行政处罚对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处罚"《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8号,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无线电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169衡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行政处罚对违规经营境外出版物的处罚《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六十三条
170衡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行政处罚有线广播电视停业、更改、调整、检修、搬迁等违规的处罚《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7号)第十一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停止经营某项业务时,应当提前30日通知所涉及用户,并公平合理地做好用户善后工作。第二十二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更改、调整数字广播电视频道序号,或者因系统设备及线路计划检修、设备搬迁、工程割接、网络及软件升级等可预见的原因影响用户收看或者使用的,应当提前72小时向所涉及的用户公告;影响用户的时间超过24小时的,应当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报告。前款规定的原因消除后,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恢复服务。第二十三条   因不可抗力、重大网络故障或者突发性事件影响用户使用的,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向所涉及用户公告;因其它不可预见的原因影响用户使用的,可以不予公告,但应当在用户咨询时告知原因。第四十三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71衡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行政处罚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发现所提供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含有禁止的内容未立即停止提供并向有关文化行政部门报告等的处罚《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第十九条、第三十条
172衡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行政处罚娱乐场所实施国家禁止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处罚《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十三条、第十四条
173衡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行政处罚对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演出内容等发生变化未及时告知;没有现场演唱、演奏记录、以假唱、假演奏欺骗观众;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处罚《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十七条;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第三十一条、第五十六条
174衡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行政处罚对娱乐场所未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报告的处罚《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五十条
175衡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行政处罚对印刷业经营者擅自留存印刷制品、样本、样张等的处罚《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第四十四条
176衡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行政处罚对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等经营活动、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未按规定办理手续的以及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印刷经营许可证的处罚《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三十七条
177衡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行政处罚对音像制作单位接受音像出版单位委托制作音像制品未按规定验证有关证明的处罚《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十二条; 《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第二十四条
178衡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行政处罚未完整传送广电总局规定必须传送的广播电视节目;擅自在所传送的节目中插播节目、数据、图像、文字及其他信息;未按照许可证载明事项从事传送业务;营业场所、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法定代表人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通知原发证机关;未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监测机构提供所传送节目的完整信号,或干扰、阻碍监测活动等情形的处罚《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3号)第二十三条
179衡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行政处罚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未办理备案手续;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未按规定使用中国标准书号或者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出版的电子出版物不符合国家的技术、质量标准和规范要求的,或者未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载明有关事项;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电子出版物,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有关规定;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与境外机构合作出版电子出版物,未按本规定第三十条办理选题审批手续的,未按本规定第三十二条将样盘报送备案;电子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一条;委托复制电子出版物非卖品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或者未按第四十四条标明电子出版物非卖品统一编号;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及其他委托复制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委托未经批准设立的复制单位复制,或者未遵守有关复制委托书的管理制度等情形的处罚《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4号)第六十二条
180衡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行政处罚对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  (二)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  (三)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 "
181衡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行政处罚对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拒不上交或未按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82衡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行政处罚对文物收藏单位未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四十条  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充分发挥馆藏文物的作用,通过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活动,加强对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和革命传统的宣传教育。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需借用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借用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同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文物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第四十一条  已经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其馆藏文物可以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交换。 第四十三条  依法调拨、交换、借用国有馆藏文物,取得文物的文物收藏单位可以对提供文物的文物收藏单位给予合理补偿,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制定。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的补偿费用,必须用于改善文物的收藏条件和收集新的文物,不得挪作他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  调拨、交换、借用的文物必须严格保管,不得丢失、损毁。 第四十五条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不再收藏的文物的处置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第七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  (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  (三)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  (四)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置国有馆藏文物的;  (五)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
183衡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行政处罚对游艺娱乐场所存在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等《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5号)第二十一条、第三十条
184衡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行政处罚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违规种植树木、农作物或者违规堆放金属物品、易燃易爆物品等的处罚《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95号)第二十二条
185衡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行政处罚对伪造、盗用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证书的处罚《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三条
186衡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行政处罚对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机构违反规定影响安全播出的行政处罚《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2号)第四十一条 。
187衡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行政处罚对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处罚《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5号)第二十一条 
188衡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行政处罚未按规定将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主管机关、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未依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办理审批、备案手续;未在其出版的音像制品及其包装的明显位置标明本规定所规定的项目;未依照规定期限送交音像制品样本等情形的处罚《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5号)第四十四条; 《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第22号令)第四十九条
189衡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行政处罚从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变更名称或者字号、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未依照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的处罚"1.《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1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三次修订)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和出租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2.《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的管理,促进音像事业的发展和繁荣,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三十五条 从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变更名称或者字号、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未依照本办法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经依法授权的执法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190衡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行政处罚有线广播电视运营的业务种类、服务范围、服务时限、资费标准等违规行为的处罚"《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7号)第七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向社会公布其业务种类、服务范围、服务时限、资费标准,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向用户提供的业务质量指标和服务质量指标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第八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向社会公布所传送的基本收视频道目录。基本收视频道的数量应当符合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规定。基本收视频道中应当包括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要求转播的广播电视节目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要求转播的经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批准的本地广播电视节目。第十条   除下列情况外,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不得更改所传送的基本收视频道:(一)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依法做出的决定;(二)信号源不符合传送条件或者已停止播出的;(三)与节目提供方的协议有效期满或者节目提供方承担违约责任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形。终止传送基本收视频道的,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向所涉及用户公告,并采取措施保证基本收视频道数量。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于当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报告。第二十八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信息安全监管体系,如实登记用户个人信息,并依法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用户许可,不得泄露用户个人信息。第三十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合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第三十一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服务质量管理体系,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要求,对本单位服务质量进行自查,并向社会公布本单位服务质量状况。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每年将自查情况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向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报告。第四十二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91衡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行政处罚对擅自开办广播电视节目、擅自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以及为非法开办的节目等提供传送服务的处罚《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3号)第二十四条
192衡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行政处罚对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施工单位未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而承担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施工任务的处罚《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1号)第十条、第十九条
193衡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行政处罚对违法使用星级、等级标志或者称谓的处罚《湖南省旅游条例》第三十四条:旅游饭店(宾馆、餐馆、度假村、家庭旅馆等)、旅游区(点)实行星级、等级评定。评定范围、标准和程序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取得星级、等级的旅游饭店(宾馆、餐馆、度假村、家庭旅馆等)、旅游区(点),应当按照相应的标准和范围提供服务。 禁止违规使用星级、等级标志或者称谓。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违法使用星级、等级标志或者称谓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194衡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行政处罚对旅游客运汽车、船舶经营者擅自变更旅游运输路线、更换运输车辆,搭载与旅游团队无关人员,中途甩团甩客的处罚《湖南省旅游条例》第三十一条:从事旅游客运、旅游团队购物、旅游管理咨询、旅游网络营运的企业应当报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从事旅游客运经营的企业,应当具有道路客运的资质,并取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旅游客运汽车、船舶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旅游运输合同提供运输服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运输线路,不得擅自更换运输车辆和船舶,不得擅自搭载与旅游团队无关的人员,不得中途甩团甩客。未按照约定路线运输或者擅自变更运输工具,增加运输费用的,旅行社和旅游者有权拒绝支付增加的运输费用;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退还多收的费用。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旅游客运延迟运输的,旅游客运企业应当及时告知旅行社和旅游者,并协商妥善解决。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擅自变更旅游运输线路,更换运输车辆和船舶,搭载与旅游团队无关的人员,中途甩团甩客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195衡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行政处罚对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及索要小费的处罚。《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3号)第二十三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196衡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行政处罚对导游人员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擅自变更接待计划、中止导游活动的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一)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    (二)拒绝履行合同的;    (三)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 2.《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3号)第二十二条:导游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一)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   (二)擅自变更接待计划的;   (三)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 3.《湖南省旅游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  (四)、(五)项规定,在旅游过程中强行滞留旅游团队或者中止服务,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变更约定接待计划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旅游经营者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从业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六)项规定,以零团费、负团费等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旅游产品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前款规定处罚。
197衡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行政处罚对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违规行为的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一条:导游和领队从事业务活动,应当佩戴导游证、领队证,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旅游者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2.《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3号)第二十一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 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198衡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行政处罚对旅行社所属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言行的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一条:导游和领队从事业务活动,应当佩戴导游证、领队证,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旅游者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2.《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3号)第二十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该导游人员所在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199衡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行政处罚对旅行社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处罚《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第五十八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00衡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行政处罚对服务网点超出设立社经营范围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服务,或者旅行社的办事处、联络处、代表处等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处罚《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服务网点超出设立社经营范围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服务,或者旅行社的办事处、联络处、代表处等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201衡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行政处罚对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处罚《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衡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行政处罚对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出境或入境旅游者非法滞留,发生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的旅行社、导游、领队实施的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九条:旅行社未履行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报告义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2.《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旅行社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领队证:      (一)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的;      (二)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外,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      (三)旅行社接待入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内,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
203衡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行政处罚对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等行为的处罚《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一)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      (二)旅行社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      (三)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的。
204衡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行政处罚对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处罚《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第六十一条: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205衡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行政处罚对旅行社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等违反旅游合同管理的处罚《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一)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二)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三)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四)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五)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
206衡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行政处罚对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以及赴港澳台旅游业务、或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的处罚《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业务,或者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207衡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行政处罚对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设立分社等未按规定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等行为的处罚《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 (二)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三)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的。
208衡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行政处罚对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处罚《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209衡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行政处罚对旅行社分社的经营范围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等行为的处罚《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的;  (二)分社的经营范围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的;  (三)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的。
210衡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行政处罚对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导游、领队私自承揽业务等行为的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 2.《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3号)第十八条: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第十九条:导游人员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第二十三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211衡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行政处罚对旅行社安排旅游者参观或参加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一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2.《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为旅游者安排或者介绍的旅游活动含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212衡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行政处罚对旅行社在旅游过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线路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拒绝履行合同、未经旅游者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旅行包价旅游合同的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一)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    (二)拒绝履行合同的;    (三)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 2.《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二)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  (三)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  (四)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  (五)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  (一)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二)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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