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福祥居装饰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30400320539953C)
我局于2020年3月4日至2022年1月7日对你公司(地址:衡阳市石鼓区濂溪大厦(濂溪巷5-11号))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2018年12月12日你公司接受长沙嘉恩建材有限公司开具的10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947200元,已计入2018年营业成本。该项业务无购销合同,无货运记录,无入库记录,无付款记录,无法证明该项业务的真实性。且该10份发票已被长沙市第三稽查局认定为虚开发票。我局对你公司下达了《税务事项通知书》(衡税二稽通〔2021〕37号),通知你公司将2018年与长沙嘉恩建材有限公司购销业务往来资料提供给我局,该税务事项通知书已邮寄送达给你公司法人代表聂林军,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间提供相关资料。鉴于你公司目的是增加成本、少缴企业所得税,我局认定你公司此行为属偷税,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947200元。本次检查2018年应补缴印花税873.3元,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873.3元。2018年你公司申报应纳税所得额-86746.55元,调整后2018年应缴企业所得税(-86746.55+947200-873.3)×50%×20%=85958.02元。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银行流水、《已证实虚开通知单》、《税务事项通知书》。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49号)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对你公司查补企业所得税税款85958.02元处以0.5倍罚款42979.01元。
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衡阳市石鼓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衡阳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衡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2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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