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衡阳市福祥居装饰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04-12 16: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衡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浏览量:
字体:

衡阳市福祥居装饰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30400320539953C

我局于2020年3月4日2022年1月7对你公司(地址:衡阳市石鼓区濂溪大厦(濂溪巷5-11号)2016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我局通过调取你公司的银行账户信息和聂林军个人银行账户信息,根据银行流水情况,对与你公司有资金往来的单位进行了协查取证,违法事实如下:

1、2016年取得衡阳市嘉励运动器材有限公司装修收入21600元,衡阳县曲兰镇卫生院装修收入50000元,合计71600元,未申报企业所得税,应补企业所得税71600×8%×50%×20%=572.8元。

2、2017年取得衡阳县曲兰镇卫生院装修收入76300元,未申报企业所得税,应补企业所得税76300×8%×50%×20%=610.4元。

3、2018年12月12日你公司接受长沙嘉恩建材有限公司开具的10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947200元,已计入2018年营业成本。该项业务无购销合同,无货运记录,无入库记录,无付款记录,无法证明该项业务的真实性。且该10份发票已被长沙市第三稽查局认定为虚开发票。我局对你公司下达了《税务事项通知书》(衡税二稽通202137号),通知你公司将2018年与长沙嘉恩建材有限公司购销业务往来资料提供给我局,该税务事项通知书已邮寄送达给你公司法人代表聂林军,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间提供相关资料。鉴于你公司目的是增加成本、少缴企业所得税,我局认定你公司此行为属偷税。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947200元。本次检查2018年应补缴印花税873.3元,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873.3元。2018年你公司申报应纳税所得额-86746.55元,调整后2018年应补企业所得税(-86746.55+947200-873.3)×50%×20%=85958.02元。

4、2018年: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2910869.33元未申报缴纳印花税,应补印花税2910869.33×0.03%=873.3元。

二、处理依据决定

(一)处理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及所附税目税率表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第一、四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之规定,你公司2018年合计应补缴印花税873.3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衡阳市国家税务局衡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衡市国税发20085号)之规定,你公司2016-2018年合计应补缴企业所得税87141.22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你公司上述行为应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处理决定

1、你公司应补印花税873.3元。

2、你公司应补企业所得税87141.22元。

3、从查补税款所属时期的纳税申报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到税款缴纳之日止加收滞纳金。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衡阳市石鼓区税务局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国家税务总局衡阳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衡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2年2月28日


相关阅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