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体工商户有下列情形之一,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对其应纳个人所得税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按本公告规定的征收率(见附件)予以核定。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涉税服务,积极引导和督促其建账建制,逐步规范财务核算,对达到查账征收条件的严格实行查账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衡阳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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