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度衡阳市旅游外侨民宗局部门决算
发布时间:2019-09-26 08:24      来源:衡阳市民宗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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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度

  

衡阳市旅游外侨民宗局部门决算

 

 

 

 

第一部分衡阳市旅游外侨民宗局概况

衡阳市旅游外侨民宗局决算分析报告

 

一、部门(单位)情况

一、基本情况

根据《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衡阳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衡发〔20154号)和《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衡阳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衡发〔20155号),设立衡阳市旅游外侨民宗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挂市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牌子。将原市旅游局、原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原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旅游外侨民宗局。我局现有15个科室,现有在编在岗工作人员48人,离退休17人,下设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友协办公室。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旅游、外事侨务及港澳工作、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以及省、市关于旅游、外事侨务和港澳工作、民族宗教工作的决策部署,并监督和指导其在全市的落实;拟订全市旅游、外事侨务和港澳工作、民族宗教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拟订全市旅游产业发展战略,组织、指导全市重要旅游产品的开发,促进和引导旅游业利用外资和社会投资工作;拟订全市国际旅游市场开发战略,组织全市旅游形象的对外宣传和重大推广活动;培育、完善和开拓国内旅游市场,拟订我市开拓旅游市场的措施并指导实施。

  (三)组织全市旅游资源的普查、规划、开发和相关保护工作;指导协调旅游区的规划编制和开发建设,引导休闲度假;加大旅游产业招商引资和项目引进力度;监测全市旅游经济运行,负责旅游统计及行业信息发布;协调和指导全市假日旅游和红色旅游工作。

  (四)承担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服务质量、维护旅游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责任;规范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经营和服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省确定的各类旅游区(点)、旅游设施、旅游服务、旅游产品等方面的等级和标准;在法律法规和国家旅游局、省旅游局规定和授权范围内,组织实施旅游饭店、旅行社等的星级标准和星级评定、推荐与复核工作;负责全市旅行社设立、经营范围变更及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报批工作;负责全市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指导应急救援;指导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

  (五)组织实施出国旅游、赴港澳台旅游及边境旅游的政策规定;依法监管国外、境外在我市境内设立的旅游办事机构;指导全市旅游对外交流与合作。

  (六)负责组织接待来我市访问的重要外宾及华人华侨、港澳同胞;统筹安排市级领导的外事活动及会见重要外宾及华人华侨、港澳知名人士的有关事宜;指导各级各部门做好外事接待及礼宾工作。

  (七)归口管理全市因公出国()工作;协助市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市级领导出访计划,统筹安排市级领导因公出访工作;审核我市人员因公出国、赴港澳的有关事宜;负责承办、管理因公护照和因公赴港澳通行证;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全市因公出访情况;协同有关部门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的因公出国()团组和人员进行查处。

  (八)负责管理全市与外国驻华使领馆和我国驻外国使领馆的联络工作;负责承办邀请外国人来访的相关事项;协调处理外国机构、人员在衡及我市机构、公民在海外的领事保护及相关事宜;牵头协调管理境外非政府组织在衡活动及全市民间组织参加国际非政府组织活动的工作;协同处理全市重大涉外事件、事故和纠纷;指导和参与全市涉外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协同管理外国专家的相关外事业务。

  (九)配合和协助市委外宣部门做好对外宣传和群众性外事教育工作;协同审核重要涉外报道稿件和其他有关文稿;依法承担来衡采访的外国及港澳记者的有关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市涉外参观点的开辟、调整和有关管理工作。

  (十)归口管理全市友好城市工作,指导协调全市与外国友好城市、友好县市区以及其他友好单位的交往活动;指导民间对外友好交往工作,开展多边、双边国际交流。

  (十一)依法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和华侨华人在衡的合法权益;负责组织宣传侨务工作政策法规;负责全市归侨、侨眷扶贫工作;协调处理侨务信访工作;协助开展华侨华人捐赠工作,参与对涉侨捐赠财产使用与管理的监督工作。

  (十二)负责海外华侨华人及其社团的联络联谊工作;指导、推动涉侨宣传、文化交流和华文教育工作,协助做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和侨务引资引智工作;组织协调做好华侨华人、港澳同胞在衡重点投资企业的权益保护工作;配合做好侨务对台工作。

  (十三)统筹协调市政府各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与港澳地区的工作联系及有关业务往来;依法维护在衡港澳同胞及其眷属的合法权益。

  (十四)负责对外事干部、涉外人员以及因公出国()团组和人员进行对外政策和外事纪律教育;配合相关部门监督检查外事纪律及涉外保密制度的执行情况。

  (十五)参与民族经济工作,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经济、文化和各项社会事业,促进各民族间的平等、团结、繁荣;依法履行民族宗教事务管理职责,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民族宗教界合法权益,促进民族、宗教关系和谐,引导宗教界人士、广大信教群众为经济社会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十六)指导宗教组织依法依章开展活动、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和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工作,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推动宗教团体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有关事务。

  (十七)指导县市区民族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处理民族宗教事务的重大事件,防范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会同有关部门处理、防止和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配合做好反邪教、反恐怖等专项工作的涉外和民族宗教事务。

  (十八)负责组织指导民族、宗教人士开展对外友好交往等各项联谊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和宗教界代表人士的培养教育和推荐使用工作。

  (十九)指导监督回民牛肉补贴款的使用;负责民族成分的认定、更正工作;负责报考大中专院校的少数民族考生和民族地区汉族考生的资格审查工作。

   (二十)依法受理旅游者投诉,组织开展旅游执法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旅游违法案件,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行使民族宗教行政执法职能,受理有关行政复议,参与有关行政诉讼。

  (二十一)负责指导旅游、外事、民族、宗教工作队伍和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旅游、外事人才培训规划;指导旅游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和等级考试认证的有关工作;承办全市翻译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有关工作;负责本市导游队伍的统一管理;协调本市有关院校开展旅游、翻译专业等教育培训有关工作;联系和指导市对外交流友好协会等工作。

  (二十二)负责对职责范围内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二十三)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概述部门(单位)工作开展情况及主要事业成效。

 

 

 

 

 

 

 

 

 

 

 

 

 

 

 

第二部分

2018年度部门决算表

 

 

 

 

 

 

 

 

 

 

 

 

 

 

 

 

 

 

 

 

 

 

 

 

 

 

 

 

 

 

 

 

 

 

 

 

 

 

 

 

 

 

 

 

 

 

 

 

第三部分

2018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8年度收入总计1403.36万元。与2017年相比(2017年度收入总计1684.8万元),收入总计各减少了281.13万元,减少了16.69%2018年支出总计1868.79万元,与2017年相比(2017年度支出总计1712.24万元),支出总计各增加了156.55万元,增加了9.14%,主要原因:上年未完成采购在本年支出。

 

 

 

 

 

 

二、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本年收入合计374.82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374.82万元,占100%;经营收入0万元,占0%;其他收入0万元,占0%

 

 

 

 

 

 

三、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年支出合计1868.79万元,其中:基本支出992.36万元,占53.1%;项目支出876.43万元,占46.9%;经营支出0万元,占0%

 

 

 

 

 

 

 

 

四、财政拨款收入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8 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总计1403.67万元。与2017年相比(2017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总计1684.8),收入总计减少了 281.13万元,减少了16.69%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2018年度财政拨款支出1868.79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100%。与2017年相比(2017年度财政拨款支出1712.24万元),财政拨款支出减少了156.55万元,减少了9.14%

 

 

(二)财政拨款支出决算结构情况。

2018年度财政拨款支出1868.79万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177.36万元,占9.5%;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30万元,占1.61%;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99.19万元,占5.31%;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67.61万元,占3.62%;商业服务业等支出1256万元,占67.21%;住房保障支出34.77万元,占1.87%

 

 六、“三公”经费情况说明

年度“三公“经费决算情况。衡阳市旅游外侨民宗局2018年”三公经费决算数为35.38万,其中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为8万,公务接待费为27.38万。2018年年初预算中“三公”经费的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为8万元,年终决算中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为8万元;公务接待费年初预算34.32万元,年终决算27.38万元。

 

七、其他重要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本部门2018年度机关运行经费支出56.11 万元,比年初预算数减少41.55万元,降低41.39%。主要原因是:节约的预算经费用于项目支出上。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本部门2018 年度政府采购支出总额318.64 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 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318.64 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318.64 万元,其中: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0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金额的0%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截至201812 31 日,本部门共有车辆2 辆,其中,部级领导干部用车0 辆、一般公务用车1 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1 辆;单位价值50 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 台(套),单价100 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 台(套)。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预算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主要是按规定动用的售房收入、存款利息收入等。

五、年初结转和结余:指单位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六、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七、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缴纳的所得税以及从非财政补助结余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等。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按有关规定结转到下年或以后年度继续使用的资金。

九、基本支出:指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单位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纳入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旅游外侨民宗局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是党政机关维持运转或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所开支的相关支出,是政府行政开支的一部分。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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