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新冠肺炎疫情后期常见矛盾纠纷调解指引
发布时间:2020-04-24 17:18      来源:市司法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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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指引汇编相关法律法规、中央和地方政策文件以及有关部门为抗击疫情出台企业复工复产的支持性举措目录,分析疫情防护期间和企业复工复产期间多发易发矛盾纠纷类型和特点,规范人民调解流程,整理出劳动争议纠纷、合同纠纷、物业服务纠纷、房屋租赁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五类矛盾纠纷调解指引,以问答形式对常见性法律问题予以分类解答,供各类调解组织和律师、调解员在处理相关纠纷时参考。

本指引仅为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法律实务基础之上总结,指引中相关解答并非司法实务最终观点。相关争议问题,以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权威部门意见为准。

一、新冠肺炎疫情防护期间和企业复工复产期间多发易发矛盾纠纷类型和特点

1、劳动争议纠纷。劳动争议纠纷,是指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因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纠纷。我市是劳务输出大市,受疫情影响,企业延期复工以及经营困难对劳动关系的影响比较广泛,容易引发一系列劳动劳务纠纷。

2、合同纠纷。合同纠纷,是指因合同的生效、解释、履行、变更、终止等行为而引起的合同当事人的所有争议。合同纠纷的内容主要表现在争议主体对导致合同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与消灭的法律事实以及法律关系的内容有着不同的观点与看法。合同纠纷的范围涵盖了一项合同的从成立到终止的整个过程。持续的疫情对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运营影响较大,由于上下游、产业链、资金准备、用工需求等多重困难因素叠加,不少企业面临合同履行难、资金周转慢、订单取消多等困境,极易引发经济合同纠纷。

3、物业服务纠纷。物业服务纠纷,是指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当事人之间因物业管理服务权益而产生的纠纷。受疫情影响,部分业主无法返回居住或长期隔离居住,部分业主因疫情失业或收入降低,易引发物业服务费无法交纳、延期交纳等纠纷;疫情期间,物业服务公司普遍采取相对严格的管控措施,易引发业主与物业服务公司的物业服务和管理纠纷。

4、房屋租赁纠纷。房屋租赁纠纷是指有关房地产租赁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发生的争议和纠纷受疫情影响,部分小微企业经营陷入困境,而小微企业经营场所往往以租赁为主,易引发租赁费用延期交纳等房屋租赁纠纷。另外,受疫情影响部分住宅房屋租赁因租户长期无法返回居住,也容易引发相关租赁纠纷。

5、婚姻家庭纠纷。婚姻家庭纠纷指基于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产生的纠纷。受疫情影响,大量外出务工者延期返回务工省市,长期隔离居住在家中,因情感破裂、性格不合、经济收入、抚养赡养等原因平时分居两地不易爆发的婚姻家庭类纠纷可能会出现集中爆发趋势。

二、人民调解程序指引

纠纷受理       

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民间纠纷时,应当对纠纷进行审查,审查纠纷是否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受案和管辖范围以及当事人的申请是否符合条件。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调解条件的,应当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将原因和决定通知申请人。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受理。

1)有明确的被申请调解人。

2)有具体的调解要求。

3)有提出调解申请的事实依据。

下列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不能受理。

(1)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有关部门管辖处理的;

(2)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正在审判的;

(3)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4)已构成犯罪或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行为的;

(5)已经申请基层人民政府处理或处理完毕的。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向当事人作出解释,并且告诉当事人到相关部门去要求解决,或主动与相关部门联系、配合,帮助解决问题。

(二)调解准备

1、选定调解主持人。

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纠纷后,应当指定1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也可以由当事人选择1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调解员应当回避:

1)人民调解员是当事人的近亲属;

2)人民调解员与该纠纷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

3)人民调解员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该纠纷的公正解决;

4)当事人认为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其他情形。

2、调解核实纠纷情况。

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纠纷后,要进行调查取证工作,应当分别向双方当事人询问纠纷的事实和情节,了解双方调解要求和理由,根据需要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核实,收集证据并对证据进行审查,现场进行实地调查。在调查过程中要教育当事人保持冷静采取克制态度,防止矛盾激化和纠纷复杂化。

3、拟定调解方案。

在对纠纷事实进行充分调查分析的基础上,人民调解委员会要着手拟定调解方案。根据调查结果和纠纷的性质、种类、情节以及复杂难易程度拟定调解方案,确定调解主持人和参加调解人员,并将调解时间、地点、调解人情况通知当事人。

(三)实施调解

1、确定调解场所。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疑难复杂的矛盾纠纷,一般应当在专门的调解场所进行。对于一些事实清楚、情节简单、争议不大、可以即时调解的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从便利当事人的角度出发,在其他场所进行调解。

2、调解的主要步骤。

在调解开始前,人民调解员应当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人民调解的性质、原则和效力,以及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在调解开始后,调解主持人要积极、耐心地引导当事人进一步讲清纠纷的事实真相,并在当事人陈述的过程中进一步查明事实,分清双方当事人责任,对于个别当事人在此过程中故意歪曲事实、无理纠缠的,调解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根据当事人的特点和纠纷的性质、难易程度、发展变化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向当事人宣传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开展耐心细致的说服疏导工作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消除隔阂,引导、帮助当事人达成解决纠纷的调解协议。

(四)调解结束

当事人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签署调解协议,同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过司法确认有效的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

当事人经调解不能达成一致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引导当事人通过诉讼等其他合法途径处理纠纷

三、相关问题解答

(一)劳动争议篇

1、用人单位以疫情为理由或因劳动者患有新冠肺炎取消录用是否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否则构成就业歧视,特殊行业除外。另外企业随意取消录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可能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2、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以疫情为由延长劳动者的试用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十九条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延长劳动者试用期,需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且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3、劳动者如若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或是疑似或密切接触者,而遭到强制隔离,隔离期间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工资?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4、用人单位可否以疫情等原因单方面辞退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87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金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另外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部分支付未支付的工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的通知,用人单位仅以劳动者是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疑似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被依法隔离人员或者劳动者来自疫情相对严重的地区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疫情期间居家办公有工资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和《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1995年国务院第174号令))第五条及《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 )规定:居家办公期间,实行标准工时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职工加班,可向用人单位主张加班工资;实行不定时工时制,职工不能主张加班工资。劳动者主张加班费,举证加班事实。

6、停工停产期间或隔离、治疗期间劳动合同到期如何处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规定,劳动者被确诊为新冠肺炎或疑似新冠肺炎,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顺延至职工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紧急措施结束。

7、职工在工作中感染新冠肺炎,能否认定工伤?

劳动者在工作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通常不能认定为工伤,无法证实“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导致;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规定,“医护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企业员工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内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发且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职工因前往疫区从事志愿者活动,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三种情形认定为工伤。

(二)合同纠纷篇

1、新冠肺炎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

新冠肺炎疫情原则上可构成不可抗力,但当在个案中无法主张不可抗力抗辩时,具有适用情势变更的可能性。譬如,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导致合同基础条件发生了重大变化,客观上仍可继续履行合同,但继续履行会导致结果明显不公平 的,则具有适用情势变更的可能性。合同受疫情影响但仍可以继续履行的,应当鼓励当事人互谅互让,继续履行合同。合同一方可以履行而拒绝履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合同受疫情影响且继续履行对一方显失公平或者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变更或解除合同。

2、疫情期间,当事人能可以解除餐饮、旅游、运输等受疫情影响的服务合同吗?

在疫情爆发后,当事人可以解除餐饮、旅游、运输等服务合同。为避免疫情的传播和扩散,对餐饮、旅游、运输等服务合同的解除条件可适当予以放宽。合同解除后,对于餐饮、旅游、运输等服务合同的提供方所遭受的损失,包括为履行合同进行准备工作所发生的费用等,应当根据公平原则进行合理分担,妥善在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分配风险,避免加剧旅游、餐饮经营者的经营困难。

3、当事人可以疫情为由不履行金钱债务或者延期履行交货义务吗?

基于疫情防控措施一般不会影响金钱债务的履行,除非涉及金融市场延期开市等特殊情况,一般不能以疫情防控措施主张免责。

货物买卖的出卖人因疫情防控需要而迟延复工、被采取隔离措施、国家征用等导致无法正常履行交货义务,一般可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除、部分免除履行义务或要求延期履行。

4、合同因疫情不能按约履行的,疫情影响消除后,合同一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另一方企业因市场环境及经营状况变化要求解除合同的,如何处理? 

首先建议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双方无法协商解决,则因个案特殊性,结果可能存在较大差异。在裁量合同解除时,首先考虑不可抗力等法定解除事由,疫情期间未主张解除合同的,疫情过后再主张,或难得到支持。此外还会考量如下因素: (1) 未履行合同一方是否存在恶意违约; (2)未履行合同一方继续履行合同,是否显失公平; (3) 请求继续履行合同一方拒绝解除合同是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5、疫情期间,住房按揭、信用卡可以延期还款吗?

《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规定,对于受疫情影响的四大类人群(受感染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的人员、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合理延后还款的期限。

6、疫情期间,货物损毁、灭失责任该由承运人承担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托运人已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排除不可抗力等免责事由外,货物的损毁灭失的责任应当由承运人承担。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依照物流服务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货物损毁灭失的侵权赔偿责任,托运人可以两者择一主张。

(三)物业服务纠纷篇

1、疫情期间物业服务费要交纳吗?

疫情期间物业服务公司在疫情防护工作中应采取消毒、管控等必要措施进行防控,同时业主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原因无法交纳物业费用的,可以延期交纳。

2、物业服务企业的性质是管理还是服务?

    第一,物业服务企业并非物业所有人,它是受物业所有人委托管理小区物业和秩序,其对物业所有人处分自己财产的管理权也是有限的。第二,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通过《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权利义务,业主支付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因此,物业服务企业更多的行使的是服务职能。

3、快递包裹丢失,物业企业该不该赔偿?

签收快递或包裹是收件人本人的责任,原则上小区保安或物业人员没有代为签收的义务。但如物业服务合同有约定或物业人员已实际代收保管业主快递包裹,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不交物业服务费,物业管理企业有权擅自停水停电吗?

第一,停水停电可能涉及行政处罚问题,物业公司作为服务企业,没有相应的处罚权。第二,关于停水停电问题,从法律角度,水、电、气的提供与使用是业主与供水电气公司之间形成的一种法律关系,而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则是物业服务的法律关系,两者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业主不交纳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公司有权追缴,但无权擅自停水停电。

5、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业主可以拒交物业费吗?

一般来讲,物业服务是业主与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法律关系,交纳物业费是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义务;房屋质量问题是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两者不属于同一个法律关系,权利义务主体也不同。所以业主不能以房屋质量问题拒绝交纳物业费。但如果是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公共区域出现后期维护不到位产生的损毁,物业服务公司又不尽管理、修理义务的除外。

6、交房后业主一直未装修居住,是否应当交纳物业费?

《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交房后业主未装修居住也应当交纳物业费。

7、物业公司能够对业主进行各类罚款吗?

罚款是一种行政处罚行为,只有特定的行政执法单位才能对公民进行罚款,其他个人、企业一律不得对他人进行罚款处罚。物业公司可以通过与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违约行为和违约金,一旦业主违反合同约定,乱扔垃圾、乱搭乱建、乱停车,物业公司就能要求业主支付违约金,以此作为管理服务的手段。

(四)房屋租赁纠纷篇

1、承租人能否主张减免疫情期间的房屋租金?

根据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该问题应根据具体案情作出相应处理。生活用房租赁中,承租人主张减免租金的,应引导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结合合同约定的租期及履行方式、受疫情影响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按照公平原则妥善处理。如因出租人主动限制或房屋所在地采取管控措施导致承租人实际无法使用房屋,承租人提出减免租金请求的,一般予以支持。如疫情不影响承租人居住使用房屋,承租人提出减免租金请求的,一般不予支持。商业用房租赁中,如受疫情影响,房屋无法正常使用,承租人以此要求出租人减免房租的,一般可予支持。如疫情并未影响承租人实际占有使用房屋,仅基于疫情期间客流减少等原因造成承租人营业收益受到影响的,一般不免除承租人的租金给付义务;如对承租人营业收入产生重大损失的,可依据公平原则酌情调整租金。商铺、酒店、船舶等承包经营合同当事人主张减免疫情期间承包费用的,参照商业用房租赁合同处理。承租房屋为国有房屋并有减免政策的,核实是否已落实政府减免租金政策,并引导当事人落实减免政策。

2、承租人是否可以转租房屋?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租赁房屋,但未及时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转租。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转租租赁房屋,出租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时,可以要求承租人返还向第三人收取的超出出租人应收租金部分的利益

3、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租金,出租人可否解除合同?

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租金或者延迟支付租金,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合理的期限是:住宅用房承租人累计三个月未支付租金,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十五日内仍未支付的;经营用房承租人累计六个月未支付租金,经出租人催告后,在一个月内仍未支付的。但疫情期间该类问题应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协商解决。

4、租赁房屋及生活物品正常使用产生的损耗由谁承担?

正常使用租赁物产生的损耗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式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收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租赁期间出租人将房屋出售,可否要求承租人提前搬离?

租赁期间内,出租人出卖房屋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人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承租人要求出租人赔偿损失的,受法律的保护。

6、房屋租赁合同未约定租赁期限,如何处理?

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不能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租赁合同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7、租赁期间,承租人死亡的,租赁房屋如何处理?

承租人死亡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内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生活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8、租赁期间租赁物由谁负有维修义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9、租赁期间进行装修、改善和增设他物的,租赁期满后如何处理?

对租赁物的装潢、添附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饰装修的,房屋租赁合同履行期间届满后,承租人要求出租人补偿装饰装修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租人未经过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饰装修,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出租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承租人装饰装修而未提出异议的除外。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或者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或者次承租人返还租赁房屋后,其无法回收的物品仍然具有使用价值,出租人接受的,应当按照重置折旧价对承租人或者次承租人予以补偿。

10、出租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提前解除租赁合同?

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以下情况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承租人承担相关损失赔偿责任: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的;承租人使用不当致使房屋受损的;承租人擅自转租的;承租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支付租金的;不定期租赁的。

11、承租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提前解除租赁合同?

出租人交付的租赁房屋质量不合格(或不符合约定的条件),且不能满足租赁合同约定的用途的;租赁房屋存在危及人身安全或者健康等严重质量瑕疵的;租赁房屋非因承租人原因而毁损、灭失,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不定期租赁的。

(五)婚姻家庭纠纷篇

    1、非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感染新冠病毒,可以要求减少或中止支付子女抚养费吗?

    非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被确认为感染新冠病毒肺炎患者,是减少或中止支付子女抚养费的法定事由。当事人就降低或中止抚养费数额问题协商一致不会对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除外。

2、疫情期间未直接抚养子女的是否可以行使探视权?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但是由于新冠肺炎疫情的特殊性,在疫情时期,各地政府均出台了相关疫情防控规定由于新冠肺炎较高传染性,此时行使探望权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自身和子女感染病毒的风险。疫情防控时期,鼓励通过远程方式行使探望权。若一方强行要求当面探望,另一方可向法院申请中止探望权。不过,探望权的中止是暂时的,中止探望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3、什么是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它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家庭暴力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身体,使受害者身体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损害其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家庭暴力的分类:主要包括身体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经济控制、冷暴力等。

4、离婚时的困难帮助指的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生活困难主要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5、同居期间形成的财产应如何分割?

同居关系不同于合法婚姻关系,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对于同居期间一方的工资、奖金和生产、经营的收益以及因继承、赠与等途径所得的合法收入,原则上归其本人所有。双方在同居期间有共同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经营所得的收入,如果查明属于按份共有关系,则按照各自的出资份额分享权利;如果查明属于共同共有关系,则对共有财产共同享有权利。如果无法查明,视为按份共有,按照各自的出资份额予以分割。不能确定出资份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6、继子女有继承权吗?

继承法规定,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所以,继子女是否拥有继承权,要看是否构成扶养关系。这里的“扶养”关系一般从广义理解,即包括抚养关系和赡养关系。

7、抚恤金可以继承吗?

不可以。抚恤金不属于遗产,是死者所在单位给死者亲属和被抚养人的生活补助费,归死者亲属和被抚养人所有。  

8、继承应该遵循怎样的顺序?

首先,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中国民法规定,公民有处分自己合法所有的个人财产的权利,被继承人在死亡之前对自己合法所有的个人财产进行处分,在其死后生效,充分体现了中国法律对公民个人财产的保护,但是,这种处分应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充分考虑老人、妇女、儿童、胎儿及残疾人和无生活来源人的利益,违反法律规定的遗嘱,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没有遗嘱的情况下,采用法定继承顺序,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四、相关法律法规目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15、《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6、《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整体应急预案》

17、《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18、《工伤保险条例》

19、《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20、《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2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23、《物业管理条例》

五、相关规范性文件目录

1、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的通知

2、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

3、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 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

6、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

7、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做好商贸企业复工营业工作的通知》

8、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合会《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

9、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帮助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有关工作的通知》

10、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国家发改委办公厅、交通运输部办公厅《解决当前实际困难加快养殖业复工复产的紧急通知》

11、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国家知识产权局《支持复工复产十条》

1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13、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的通知》

1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的通知》

15、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工作的通知》

16、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积极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支持民营中小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17、科技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高新区科学防疫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的通知》

18、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19、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工返岗复工“点对点”出行健康服务工作的通知》

六、相关司法解释和权威部门解释目录

1、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4、劳动部《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中若干问题的解释

5、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

6、国家统计局《关于最低工资构成的解释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

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七、湖南省相关规定和文件目录

1、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2、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若干标准》(试行)的通知

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4、《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5、《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6、湖南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经办服务工作的通知》

7、《关于指导复工企业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意见》

8、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实施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支持企业恢复生产十条措施的通知》

9、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应对疫情服务支持市场主体发展的通知》

10、《关于做好新冠肺炎防控期间农民工返城服务工作的通知》

11、湖南省商务厅《关于积极做好商贸企业复工营业有关工作的通知》

12、湖南省商务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生活服务业依照相关防控指南开展复工营业的通知》

1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14、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稳企稳岗稳就业十条措施》的通知

15、湖南省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

16、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进农民工就地就近就业的八条措施

17、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

八、衡阳市相关规定和文件目录

1、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疫情支持实体经济稳健发展的政策意见》

2、衡阳市工商联、衡阳市委统战部《关于加强引导和支持民营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3、《衡阳市村(社区)和物业(小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引(试行)》

4、《关于做好旅游发展引导资金支持旅游企业应对疫情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5、《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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