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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指南
发布时间:2022-11-15 17:04      来源:市司法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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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行政复议

申请人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复议机关

衡阳市人民政府

复议机构

衡阳市司法局

责任科室

行政复议与应诉一科、行政复议与应诉二科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法定办理时限

一般案件60日,情况复杂的可延期30日。(法律法规规定不计入审限的时间除外

申请条件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

1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2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3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4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5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6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7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申请材料

 

1、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书中应载明申请人基本信息、被申请人名称、明确具体的复议请求及相关事实与理由;

2、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3、如需委托,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委托律师的,还需提交律师事务所函原件、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4、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明复印件;

5、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6、证明自己主张的相关证明材料。

复议范围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管辖范围

以市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市人民政府或者部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管理的开发区管委会、队部在辖区的高速公路交警支队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理决定送达

办理结果

行政复议法律文书

收费及依据

不收费

联系电话

0734-8193029

办理地点

衡阳市蒸湘区长丰大道43号衡阳市司法局217室(行政复议接待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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