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老年模式退出老年模式
衡阳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2-11-10 10:34      来源:市库区移民事务中心     浏览量:
字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以下简称“后扶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79号)、《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29号)、《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农〔2022〕1号)、《湖南省水库移民资金管理办法》(湘财综〔2017〕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县级水利局(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执行,坚持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安排各项资金,不得超预算安排支出。市水利局将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 后扶资金使用管理遵循“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突出重点、讲求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由县级各部门根据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收入

第四条 后扶资金收入包括600元内资金、600元以外资金、监测评估经费。

1.600元内资金,是指按照核定的每人每年600元标准的移民发放直接补助;

2.600元以外资金,是指到县项目资金、突出问题、重点移民村建设、移民乡村振兴示范村、移民产业引导等资金;

3.监测评估经费是指对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情况监测评估的专项经费。

第三章 支出

第五条 后扶资金应按照资金管理办法专款专用。用于解决水库移民遗留问题,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帮助移民增收致富,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

第六条 后扶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移民直补资金。对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每人每年补助600元,能够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的应尽量发放到移民个人,用于移民生产生活补助;也可以实行项目扶持和两者结合的方式。

(二)支持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及经济社会发展。

1.基本口粮田及配套水利设施建设;

2.交通、供电、通信和社会事业等基础设施建设;

3.移民村公路、安全饮水、沼气、供电、通信广播、人居环境治理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4.移民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

5.移民能够直接受益的生产开发项目;

6.与移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其他项目。

(三)市县级实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专项经费支出。

第七条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不得用于:

1.人员经费、行政运行经费等一般性开支;

2.发放个人奖励;

3.直接用于对企业的股权投资及其他经营活动;

4.偿还债务。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八条 后扶资金要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专款专用,实行专账管理或设置二级科目,进行分类核算,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后扶资金项目全部纳入项目库管理,各县级水利局(水库移民管理机构)根据移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工作实际,建立健全项目入库评审机制和项目滚动管理机制,做好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评审等前期准备工作,对没有进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资金。

第十条 对直补到移民个人的后扶资金通过惠农补贴“一卡通”方式,在每年3月底前一次性足额发放。县级水利局(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凭村审核、乡镇签署意见的乡镇汇总到人花名册以及财政部门或金融机构提供的发放有效凭证入账。

第十一条 移民工程竣工结算按照当地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移民后扶资金投入大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预留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不超过3%),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办理大中型水库后扶工程项目资金拨付时,需准备资金拨付申请审批表、承包合同、工程预决算表、竣工验收资料、第三方评估资料(进行了第三方评估的项目)和发票等。

生产开发项目资金拨付和报账程序参照工程项目进行,并附利益联结协议或入股分红协议。

培训费专项用于移民培训,不得以会议、考察等名义组织观光、旅游等非移民培训内容,不得变相用于管理费开支。

第十二条 后扶资金应采取转账方式支付,严禁采取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三条 应对后扶资金实行台账管理。建立后扶资金收支台账,反映资金收、支和结余情况,保存完整的资金档案资料(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相符且由提供单位加盖公章)。按照与县级财政部门及上级相关部门核对的资金指标登记收入,以实际报账拨付资金登记支出。

第十四条 水库后扶资金按财政预决算公开规定实行预决算信息公开,按财政专项资金公开规定,实行制度办法、申报流程、评审结果、分配结果、绩效评价等全过程公开。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各县级水利局(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应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后扶资金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监督检查。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或者逃避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市水利局每年抽选部分县市区对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12个县市区和高新区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监督检查重点包括对后扶资金的使用及管理、人口核定、项目计划管理、项目管理等方面,形成监督检查问题清单,并督促县市区整改,确保移民资金安全运行。

第十七条 县市区各部门在后扶资金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挤占、挪用、虚报、套取、截留、滞留后扶资金等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按程序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级下达新文件,按最新文件执行。



相关阅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