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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2-11-10 10:32      来源:市库区移民事务中心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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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的实施管理,提高项目建设效益,维护移民合法权益,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79号)、《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等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以下简称后扶项目)管理工作。

第三条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实行“政府领导、部门管理、分级负责、县为基础”的管理体制。市水利局负责全市后扶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县级人民政府是后扶规划实施的工作主体、实施主体、责任主体,县级水利局(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后扶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

第四条实行全过程管理。对后扶项目建设的规划、计划、单项工程前期工作、实施管理、竣工验收、监督评估等实行全过程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项目规划管理

第五条经批准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应严格执行,及时做好后扶项目入库工作,不得随意调整或修改。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于每年3月底前一次性完成。项目调整幅度每年不超过规划项目总资金的5%,且项目调整的类型和各类型的资金规模不变化,调整的项目须按程序审核(报备)。

第三章项目前期工作

第六条项目前期工作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项目应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才能进行初步设计。规划内的生产开发项目可只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七条项目前期工作类别要求。

(一)移民资金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基础设施项目,应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参照行业规程规范进行编制。

(二)移民资金10万元以上(不含10万元),50万元以下的基础设施项目可简化为初步设计一个阶段,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参照行业规程规范进行编制。

(三)移民资金10万元及以下,内容简单、技术不复杂的基础设施项目编制简单预算和设计图。

(四)移民资金50万元以上生产开发项目应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八条项目前期工作审批权限。前期工作审批实行分级负责制,移民资金50万元以下的产业项目和200万元以下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由县级水利局(水库移民管理机构)或相关行业部门审批;移民资金投入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产业项目和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符合资质的专业设计单位完成可研或初步设计等工作,市水利局或相关行业部门审批。

第四章项目年度计划管理

第九条后扶项目建设实行年度计划管理。省、市分批下达年度投资计划预控数,县级水利局(水库移民管理机构)按预控数总额编报后扶项目建设计划。

第十条项目计划报备要求。

(一)移民后期扶持到县项目计划实行一次性报备,同一批预控数不允许多批次报备。各县市区要根据下达的预控数总额度及文件要求完成项目计划备案工作;

(二)备案的年度计划项目必须是项目前期工作已落实的项目(所有备案项目必须纳入移民后期扶持规划项目库),项目申报要求项目名称规范、建设地点明确、表格内容齐全;

(三)县级水利局(水库移民管理机构)要积极履责,严格审查,项目确定要充分尊重移民意愿,重点安排在移民人数较多的村或移民群众居住较集中的自然村。

第十一条项目计划报备程序。年度项目计划由县级水利局(水库移民管理机构)按照省水利厅项目计划编报的要求及时编制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在“湖南移民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编报。

第十二条年度项目计划下达。年度项目计划县级水利局(水库移民管理机构)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在“湖南移民综合管理信息系统”通过省、市审查备案后,各县市年度项目计划文件由县级水利局(水库移民管理机构)下达,市辖区的年度项目计划文件由市水利局下达。

第十三条年度项目计划变更。各级移民机构应严格执行批准的年度项目计划,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变更流程与计划编报流程一致。

第五章项目建设和验收管理

第十四条落实后扶项目建设责任单位的主体责任。项目建设责任单位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依法负有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本保值增值等责任。

第十五条强化项目建设目标管理。县级水利局(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应对后扶项目的合同、成本、变更、进度、质量、安全、档案等各方面设定具体化目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予以对照和控制,及时进行纠偏,充分调动各责任单位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推进项目建设安全、优质、高效实施,保障工作目标圆满完成。

第十六条后扶项目招标及政府采购。移民后扶项目投资规模达到公开招投标或政府采购要求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行招标或政府采购。移民后扶项目投资规模未达到公开招投标或政府采购要求的,由县级水利局(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县级水利局(水库移民管理机构)要依据后扶项目特点,指导做好项目验收,依法适当简化项目验收及程序。后扶项目完工后要及时做好项目的竣工验收。后扶项目竣工验收由项目的审批单位主持,县直有关部门(乡镇)、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运行管理单位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验收工作组。项目建设责任单位、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派代表参加竣工验收。验收工作组应形成竣工验收鉴定书。

第十八条项目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一)工程已按批准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

(二)工程能正常运行;

(三)历次验收所发现的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

(四)归档资料符合工程档案资料管理的有关规定;

(五)工程投资已经全部到位;

(六)竣工结(决)算已经按相关规定完成。

第六章项目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市县两级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项目实施的检查监督,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规划实施情况,年度项目计划,项目建设管理、验收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县市区各部门在后扶项目管理工作中,不严格执行年度计划和预算,侵占、截留、挪用移民资金以及因项目建设管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按程序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县级水利局(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应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有关程序移交相关部门。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遇上级下达新政策文件按上级文件最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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