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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储存柴油,衡阳县王某敏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发布时间:2021-12-10 08:40      来源:衡阳市应急管理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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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14日,衡阳县应急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

经该局执法人员执法检查发现该县王某敏非法经营、存储柴油(被扣柴油闭口闪点检测结果为58℃),涉嫌非法经营罪,及时移送当地公安机关,衡阳县公安局于3月15日对此案立案侦查,现已侦查终结。

这是衡阳市自《刑法修正案(十一)》颁布后办理的第一起行刑衔接刑事案件。

简要案件情况

2021年3月14日,衡阳县应急管理局接到群众匿名举报,举报人称王某敏私自在衡阳县西渡镇小海村李湾组地段放置铁罐存放柴油用于经营。

接到举报后,衡阳县应急管理局立即派员赶到现场进行依法处理,并于当天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核实,2020年8月至2021年3月14日期间,王某敏从一个外号叫“吴老板”的人手上分三次共计购买了45吨柴油用于出售,王某敏前两次共计购买柴油30吨,第一次以4500元/吨的价格购进,第二次以4400元/吨的价格购进,其中,除王某敏自己使用3500升柴油外,剩下的柴油全部以4.5元/升左右的价格进行出售,总营业额143550元,获利23242元。

经衡阳市市场监督检验检测中心检验,王某敏经营、储存的柴油闭口闪点检测结果为58℃。《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第1674项,将闭口闪点小于等于60℃的柴油,列为危险化学品。据此认定,王某敏经营、储存的柴油属于危险化学品。

经调查核实,王某敏未经依法批准,擅自从事柴油经营、存储活动,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310号令)第三条之规定,衡阳县应急管理局于3月15日将此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同日,衡阳县公安局决定对王某敏涉嫌非法经营罪进行立案侦查。

4月15日,王某敏被衡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7月12日,衡阳县公安局将此案件移送衡阳县检察院审查起诉。2021年8月13日,衡阳县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后作出不起诉决定。

违法行为解析

王某敏存在以下违法犯罪行为:

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

柴油属于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其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等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私自运输、储存、销售柴油均属于违法行为。

王某敏在经营作业中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及经营许可相关规定,非法存储、经营柴油。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91号令)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非法经营犯罪。

法律法规适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之规定,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91号令)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91号令)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衡阳市应急管理局特别提醒

人命关天,发展决不能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生产经营,任何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都将受到严厉的行政处罚甚至受到刑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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