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7日,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衡阳市某客运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因未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开具行政处罚单。此次行政处罚为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9月1日实施以来,我市在道路运输领域首例运用新安法进行处罚的案例。
去年9月1日,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正式实施后。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道路客运执法大队立即组织对市城区客运企业进行不定期执法检查,同年11月12日在例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衡阳市某某客运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吴某某存在未采取监管技术、管理措施,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未有效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等问题。
据了解,该公司因未严格按照规定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等工作机制;对公司的驾驶员、动态监控专职人员及车辆把控不到位,导致该公司多台客运车辆超载、超时等严重违规违章驾驶行为频发。去年6月28日,道路客运执法大队依法依规对其下达了重大安全隐患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进行了约谈。但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在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问题上依旧没有按规定严格落实到位。2021年度全市“隐患清零”年度考核该公司排名靠后,公司部分车辆也因超载行为频发多次被举报和被管理部门联合处理,个别营运客车甚至出现长期不进站经营的违法行为。
道路客运执法大队负责人介绍,为了督促该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形成道路客运车辆安全闭环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款及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我们依法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进行了立案查处,现已行政处罚到位。下一步,执法部门将继续加大道路客运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营运等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提升我市道路运输客运企业本质与实质安全。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