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统计局、高新区产业发展局、松木经开区产业发展与经济合作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二级机构:
为加强对基层统计人员的管理,进一步夯实统计基层基础,市统计局制定了《衡阳市基层统计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衡阳市统计局
2023年6月28日
衡阳市基层统计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基层统计人员的管理,不断提升人员队伍素质,进一步夯实统计基层基础,促进统计高质量发展,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的意见》,湖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统计工作的意见》,衡阳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统计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衡阳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基层统计人员包括全市乡镇(街道)、园区、村(社区)、"四上"单位和投资项目统计人员。
第二章 人员配备
第三条基层统计人员的配备要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除需要具备基本的履职条件外,还应具备一定的学习精神、统计知识和较强的工作责任心。
第四条乡镇(街道)要建立辖区基本单位数量变动、人口规模变动、辖区面积等条件与统计人员增减联动机制,配备与人口总量、经济规模、辖区面积等统计任务相适应的统计人员,其中专职人员配备至少1名。
第五条园区要明确承担统计工作的机构,明确负责综合统计工作的人员。
第六条各村(社区)原则上由村(社区)会计负责统计工作。
第七条"四上"单位和投资项目要配备至少1名统计人员。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乡镇(街道)、园区统计人员在业务上受上级统计部门指导,主要工作职责是:
1.严格执行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认真及时完成统计调查任务,承担重大国情国力普查。
2.按照上级统计部门要求,做好基层统计调查资料的搜集、催报、审核、汇总、上报和管理工作。
3.负责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工作,严格落实国家统计局《统计源头数据质量核查办法(试行)》要求,积极开展本辖区内源头数据质量核查,加强统计数据质量评估分析,确保统计源头数据真实可靠。
4.监测分析辖区内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时提供统计服务。
5.组织指导辖区内统计调查对象开展统计基础建设,规范统计数据生产流程,建立健全统计台账。
6.配合上级统计部门开展基本单位名录库动态管理和维护,做好信息核实,保持名录库规范、准确、完整。
7.组织开展辖区内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业务培训、统计法治宣传教育、统计职业道德教育、保密教育和警示教育。
8.配合上级统计部门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和统计违法案件查处工作,对发现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应及时向上级统计部门报告。
9.规范统计资料公布使用,严格执行统计资料保密规定,加强统计资料的归档管理。
10.完成上级统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九条村(社区)统计人员在业务上受所在地乡镇(街道)统计机构指导,主要工作职责是:
1.积极参加统计业务培训,开展统计法治宣传。
2.采集相关统计数据并按时上报,协助开展相关统计调查、普查工作。
3.发现辖区内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4.完善村(社区)统计基础。
5.完成其他统计工作任务。
第十条"四上"单位和投资项目统计人员在业务上受所在地县乡两级统计机构的指导,主要工作职责是:
1.积极参加统计业务培训,开展统计法治宣传。
2.严格执行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及时准确完成统计报表任务。
3.按照相关要求,建立健全统计台账,收集保管好统计原始纪录,做到数出有源、数出有据,确保本单位统计数据质量。
4.接受政府统计机构的统计查询和统计执法检查,对发现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积极主动向政府统计机构报告。
5.积极监测分析本单位本企业生产经营和项目投资情况,发挥好统计服务作用。
第四章 人员管理
第十一条基层统计人员从事统计工作连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2年。
第十二条乡镇(街道)、园区统计人员的调整变动应当征得上级统计局的同意,并做好工作交接;村(社区)统计人员调整要及时向乡镇(街道)统计机构报备;"四上"单位和投资项目统计人员变动要及时向乡镇(街道)、园区统计机构报备。
第十三条县级统计局要根据实际,制定对辖区内基层统计人员年度培训计划和工作考核细则,并落实落细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县级统计局、园区和乡镇(街道)统计机构要创新方法,共同加强对基层统计人员的管理,做好人员信息库更新维护,抓好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业务培训。
第十五条市、县统计部门相关专业要结合日常业务工作,加强对基层统计人员的管理,将有关要求列入业务工作考核内容,完善好考核台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供稿:城调队胡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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