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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三起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案
发布时间:2023-09-11 16:38      来源:衡阳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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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加强对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监管,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全面整治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问题"的工作要求,严厉打击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行为,衡阳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持续加大对第三方服务公司和检测机构的执法力度,相继查处了一批第三方检测服务机构弄虚作假的环境违法行为,现公开曝光3起环境违法典型案件。

案例一:某污水处理厂委托运营单位伪造在线监控数据案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22日,衡阳市生态环境部门收到"衡山县某污水处理厂存在涉嫌篡改、伪造在线监控数据"的环境违法行为信息线索。收到信息后,衡阳市生态环境局连夜联合衡山分局和衡山县公安局赶赴现场开展执法调查。现场勘察发现该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控房内COD、氨氮、总磷、总氮4台在线分析仪取样进水的软管插入在用矿泉水瓶装的自制液体内,代替在线分析仪从该厂污水排放口所抽取的污水样品。经监测,3月22日23时32分该污水处理厂排放口外排尾水:COD浓度为138mg/L(仪表显示23.86mg/L)、氨氮浓度为28.8mg/L(仪表显示4.922mg/L)、总磷浓度为0.5 mg/L(仪表显示0.34mg/L)、总氮浓度为29.4mg/L(仪表显示15.55mg/L)。经连夜突击审讯,该厂中控班长周某某承认用矿泉水瓶装"处理"达标的尾水供在线分析仪抽样,并将该情况向厂长王某某汇报,厂长王某某承认自己知情。

▲在线分析仪进水软管插入在用矿泉水瓶装的自制液体内

【查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七)项:"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七)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规定,该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作为重点排污单位,已严重污染环境,涉嫌环境污染犯罪。2023年3月23日,衡阳市生态环境局衡山分局已将该犯罪线索移送至衡山县公安局。衡山县公安局于2023年3月31日予以刑事立案,已对2名涉案人员进行了刑事拘留。目前,该案件正在办理中。

【典型意义】(一)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须果断处置、严厉打击。本案是衡阳市第一起涉嫌篡改、伪造在线监控数据案。收到违法线索后,执法人员迅速行动,连夜出击,锁定证据后,立即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第一时间将涉案人员羁押归案。呈现了面对环境违法犯罪,生态环境执法部门绝不姑息,严厉打击的态势。对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和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的行为形成有力的震慑作用。

(二)环境执法与司法无缝衔接是提高办案效率重要保障。本案中,在收到环境违法线索后,生态环境部门就立即与公安部门取得联系同时到达现场进行联合调查取证。公安部门及时对违法现场和涉嫌违法当事人进行了控制,对锁定违法证据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办理过程中,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检察、法院等相关部门及时就案件进行了联合会商,并邀请省级法律专家进行指导,为进一步明确了犯罪事实、犯罪证据及相关法律依据,为下步案件的办理提供了保障。

案例二:某机动车检测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案情简介】2023年6月15日,衡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坐落于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西渡镇科技工业园的衡阳县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调取了该公司检验检测工作视频,视频播放发现该公司在2023年5月16日对湘D58153及5月17日对湘D58143两台柴油车进行尾气检测时有明显可见烟度,公司仍对该2辆车出具了检验合格报告。根据国家《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的结果判断要求,如果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林格曼1级,则应判定为检验不合格。

【查处情况】该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衡阳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于2023年6月15日予以立案调查,并于当日对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023年6月17日衡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下达了《衡阳市生态环境局询问通知书》,经调查询问该公司相关责任人均供述和承认了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事实。2023年9月1日,衡阳市生态环境局对该案召开了案审会,经案审会讨论形成一致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没收该公司违法所得200元整,并处罚款8万元整。

【典型意义】随着机动车保有量逐年提升,机动车尾气排放已成为城市空气污染的主要来源之一。机动车排放检测站是道路移动源污染的"把关机构",是污染源"源头治理"的关键点。若其检测过程弄虚作假,减少、变更检测标准,使检测监督形同虚设,任由机动车超标尾气随意排放,必将对当地的空气质量造成污染。此案的办理,展示了衡阳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主动对第三方检测机构行业亮执法之剑,对打击第三方检测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形成有力震慑。

案例二:某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

【案情简介】2023年8月24日,我局对湖南某检测有限公司在衡阳某公司开展的相关环境监测服务活动检查中发现,该公司未按监测技术规范要求开展有组织废气采样监测,私自伪造打印采样仪器原始采样记录凭条,将采样仪器内采样记录删除,致使采样监测无法溯源,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查处情况】该机构上述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和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检验检测报告:(二)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或者未按照标准等规定采用原始数据、记录的"之规定。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第二十六条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规对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测资质或者证书等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及《衡阳市直单位权力清单(2021版)》规定,我局于8月25日将该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违法问题移交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处理。

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九项"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九)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之规定,我局于8月25日将该机构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线索移送衡阳市公安局进一步侦查处理。

【典型意义】环境监测数据是环境监测工作的生命线,是客观反映污染治理成效的基本依据,切实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日常监管执法中,生态环境部门发现第三方检测机构监测报告弄虚作假线索后,应当第一时间固定书证物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部门职责规定及时移交市场监管部门和公安部门依法处理,从严打击检测数据造假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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