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  > 动态信息  > 部门动态 
畜禽养殖污染环境,罚!衡阳公布三起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6-05-26 09:30      来源:衡阳环保     浏览量:
字体: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切实提高畜禽规模养殖企业生态环境保护守法意识,促进畜禽养殖业高质量发展,5月25日,市生态环境局公布畜禽规模养殖场通过暗管、渗坑等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三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祁东县某养殖场私设暗管偷排案

2025年11月27日,市生态环境局祁东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祁东县双桥镇某养殖场涉嫌偷排养殖废水。执法人员当日赴现场核查,查明该养殖场存栏生猪4800头,在场区东侧埋设直径10厘米的白色PVC暗管,将未经处理的养殖废水直接排入无防渗措施的荒塘,涉嫌通过隐蔽方式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

▲执法人员会同监测人员对排污口进行采样取证。图片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该养殖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衡阳市生态环境局祁东分局已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2026年2月5日,祁东县公安局对该养殖场负责人作出行政拘留5日处罚;生态环境部门同步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案例二:衡山县某养殖场私设阀门偷排养殖废水案

▲偷排口及周边排污痕迹。图片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10日,市生态环境局衡山分局开展日常执法检查,发现辖区某养殖场将污水处理站管道接入山顶两座黑膜沼气袋,并在沼气袋底部私自安装90型PVC排污阀门,通过阀门偷排养殖废水。排污口下方山体及水塘留有明显黑色污染痕迹,塘水发黑发臭,直接影响周边生态环境。

该养殖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衡阳市生态环境局衡山分局已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2026年5月15日,衡山县公安局对该养殖场负责人作出行政拘留3日处罚;生态环境部门同步启动行政处罚程序。

案例三:衡阳县某养殖公司利用汛期擅自开挖坑塘偷排养殖废水案

▲监测人员对坑塘缺口废水进行采样。图片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22日,市生态环境局衡阳县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辖区某养殖公司对前期被责令整改的粪污污染坑塘未落实治理要求,擅自动用挖掘机开挖坑塘围挡,借汛期降雨之机,将积存的养殖废水排入下游水塘及藕田,造成周边环境污染。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衡阳市生态环境局衡阳县分局迅速固定证据并移送公安机关,2026年4月28日,衡阳县公安局对养殖公司负责人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生态环境部门同步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上述案件均属于主观故意规避监管排污,反映出部分从业者法治观念淡薄,环保责任落实不到位。公安机关均对违法的养殖场负责人作出行政拘留5日处罚,生态环境部门同步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全媒体记者李境)

相关阅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