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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疾控:2020年12月15日以来有石家庄、邢台旅居史的人,请上报!
发布时间:2021-01-11 09:37      来源:掌上衡阳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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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散!给有石家庄和邢台旅居史的抵衡人员告知书

目前,河北省石家庄市、邢台市新冠肺炎疫情形势严峻。为及时发现疫情播散隐患,巩固来之不易的防疫成果,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和疫情防控要求,需要对我市自2020年12月15日(含)以来有河北省石家庄市和邢台市旅居史的相关人员进行排查,现就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请2020年12月15日(含)以来有河北省石家庄市、邢台市旅居史的相关人员(包括务工、旅游、探亲、返乡大学生等),主动报告个人情况,报告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旅居地、入(返)衡时间、入(返)衡方式、联系电话、现住址等。申报方式严格执行“三个主动申报”制度,即居(村)民向社区(村组)申报、社区(村组)向街道(乡镇)申报;企业职工向企业申报,企业向辖区街道(乡镇)和行业主管部门申报;机关干部职工向单位申报,单位向辖区街道(乡镇)申报。各街道(乡镇)要将上述相关人员信息及时报告给各县市区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协调小组(指挥部)。

二、各县市区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协调小组(指挥部)在接到申报后马上组织开展登记、核实、管控等工作,对主动申报和排查出的相关人员立即进行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和2次核酸检测,同时配合社区开展健康监测,做好个人防护,避免人员聚集。如出现发热、干咳、乏力、腹泻等症状请及时报告并专车转运到定点医院进一步诊治。

三、如果有在接受排查过程中故意回避、逃避、隐瞒、谎报虚假信息,或者在获知本告知后仍不主动申报,导致疫情传播或者有严重传播风险的,有关部门将采取强制隔离措施,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等,依法追究刑事、民事责任。

四、社会公众一旦发现有告知书中提及的相关人员后,应立即向所在地的村镇、社区疫情防控人员报告或者拨打所在地疫情防控指挥部热线电话报告。

衡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特别提醒广大公众,近期如非必要,不要前往河北省石家庄市、邢台市等中高风险地区,要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做到“三减少三加强”(减少人员流动、减少人员聚集、减少旅游风险,加强个人防护、加强乡村管理、加强定点诊治),养成“戴口罩、勤洗手、勤通风、少聚集、一米线、用公筷”等良好个人卫生习惯。 


衡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021年1月9日

衡阳市、县区两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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