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旅客、承运人和汽车客运站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旅客运输业可持续发展,省发改委、省交通厅近日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汽车客运站收费管理的通知》。
《通知》明确,汽车客运站收费实行分类管理。车辆站务基本服务中的客运代理费、客运发班费、车辆安全例行检查费、社会车辆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旅客基本站务服务收费中的旅客站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不得突破该指导价。
《通知》规定,汽车客运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自主确定具体执行收费标准。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汽车客运站服务项目,由汽车客运站根据公平竞争原则自主确定。
《通知》自2021年3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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