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加快人社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现将《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实施信用承诺制工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职责,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实施信用承诺制工作细则
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4月20日
附件
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
实施信用承诺制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有序推进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实施信用承诺制度工作,根据《衡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衡阳市推行信用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衡发改财信〔2022〕1号)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建立信用承诺制度是创新社会治理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举措,是推动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的重要手段,是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内在要求,是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 推行信用承诺制工作,进一步简化市场主体在申请市场准入时的手续,有效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市场活力;进一步强化市场主体的责任意识,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进一步创新监管方式,依托信息公示,提升市场准入的风险防控能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努力推动形成市场主体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格局,为我市大力实施"三高四新"、"三强一化"战略营造良好的诚信环境。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实施范围和对象
信用承诺的适用对象包括法人企业、非法人企业、个体工商户、其他各类组织和自然人。
(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审批服务科负责的事项:劳务派遣经营、变更、延续、注销许可和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科负责的事项:设立技工学校审批。
(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负责的事项:各类用人单位和个人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
(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负责的事项:各类用工单位申请集体合同审核备案,各类企业申请劳动合同登记备案和劳务派遣经营年度书面核验。
(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工养老保险科负责的事项:各类用工单位和劳动者申请退休核准。
(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负责的事项:各类职称评审申报。
(七)市就业服务中心、市社保服务中心、市工伤保险服务中心负责的事项:失业、养老、工伤保险待遇申领。
(八)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负责的事项:企业劳动保障守法等级信用评价。
(九)市人力资源考试院负责的事项: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
(十)其它具有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监管、政策扶持、资金补贴、认证、资质认定等职能的科室。
第五条 信用承诺的类型
(一)审批替代性信用承诺。在办理风险可控的或只需进行形式审查、以事中事后监管替代部分或全部事前审查的行政审批事项,经服务对象申请并作出书面信用承诺,视同其具备受理条件,进行形式审查,作出办理决定。
(二)证明事项告知型信用承诺。在办理有关事项时,以书面(含电子文本)形式将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标准、要求,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含电子文本)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三)主动公示型信用承诺。在办理市场主体行业准入、日常监督等工作中,鼓励引导企业在自建网站和"信用中国(湖南衡阳)"网站主动作出专项承诺,公开申明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经营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四)信用修复型信用承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开展信用修复工作时,应要求失信主体提交信用承诺书,承诺一定时间内不再发生新的失信行为。
第三章 承诺内容
第六条 承诺内容
(一)承诺本单位(个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全面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二)承诺本单位(个人)提供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所有资料均合法、真实、有效,无任何伪造、修改、虚假成分,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承诺本单位(个人)严格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主动接受行业监管,自愿接受依法开展的日常检查;违法失信经营后将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承诺本单位(个人)自觉接受行政管理(监管)部门、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
(五)失信主体承诺本单位(个人)依法依规接受处罚、主动积极整改、不再触犯相关法律法规、今后全面做到履约守信等。
(六)承诺本单位(个人)同意将以上承诺上网公示。若违背承诺约定,经查实,愿意接受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和信用管理部门相应的规定处罚,承担违约责任,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根据部门、行业管理规定需要作出的其他承诺。
第四章 承诺程序
第七条 信用承诺对象应知晓行政许可批准后应遵守的法律法规及在信用建设方面应履行的法定义务,向社会作出信用承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归集企业、从业人员信用承诺情况,并向社会公示。
(一)告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编制《信用承诺书》,告知、指导承诺对象按规范格式承诺。
(二)承诺。信用承诺一般在市场主体或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许可、申领各类社保待遇、办理各类社保业务等时作出;《信用承诺书》由市场主体(或者行政许可申请人)填写;信用承诺对象为企业的,应经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主体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作出信用承诺;《信用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市场主体留存、一份交接受承诺的部门或行业保存。
(三)公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行政相对人信用承诺书扫描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站"信用服务一信用承诺"专栏进行集中公示并推送至"信用中国(湖南衡阳)"网站公示。
(四)归档。《信用承诺书》随同市场主体或行政相对人提交申报材料,由接受承诺的部门一并归档管理。
第五章 承诺应用
第八条 承诺应用
(一)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办理行政事项过程中,对诚信典型和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市场主体,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民服务措施。对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除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外,其他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如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应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
(二)分类监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将信用承诺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作为对市场主体项目申报、事中事后监管、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信用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
(三)其他应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放管服"改革的要求,依法依规开展的其他应用。
第六章 保障机制
第九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科室和局属单位要高度重视,结合工作实际,建立信用承诺工作机制,明确责任,落实专人,精心组织,确保信用承诺工作有序推进。
第十条 将信用承诺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作为对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参考依据。对发生重大违法违规案件和严重较重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依法将其纳入社会信用"黑名单"。
第十一条 通过多种途径、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信用承诺制宣传教育,普及信用承诺知识、提高市场主体主动承诺意识。结合日常执法监管、专项检查等活动,让市场主体深入了解信用承诺的内容与要求,引导市场主体作出信用承诺,增强信用自律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信用环境。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发布之后,省级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对于信用承诺机制另有不同规定的,按照省级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信用承诺书(样式)
信用承诺书
(样式一)
承诺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为营造诚实守信的信用环境,树立诚信守法经营形象,本单位公开向社会郑重承诺:
一、严格遵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依法依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二、自觉接受政府部门、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三、本单位提供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所有资料均合法、真实、有效,无任何伪造、修改、虚假成分,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四、自愿接受配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开展的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违法失信将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五、本单位企业法人代表、董事、监事、高管积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良好的个人信用记录。
七、本信用承诺书同意向社会公开。
承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信用承诺书
(样式二)
(申请单位/个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现向 (受理机关)
申请 (事项)。
郑重承诺如下:
一、我提供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所有资料均合法、真实、有效,无任何伪造、修改、虚假成分,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我将严格遵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全面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三、自觉接受政府、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四、自愿接受配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开展的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违法失信将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五、我同意将本信用承诺书向社会公开。
承诺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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