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公安部交管局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减量控大”工作要求,持续营造安全、有序、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衡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向社会通报2022年第一季度“五大曝光”行动涉及车辆、驾驶人、典型案例的相关情况。
一、驾驶证吊销人员名单
二、典型案例
1、2022年2月15日02时许,驾驶人玉某驾驶辽A77G56小车沿衡阳市雁峰区衡州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锁厂路段时被正在执勤的民警查获,经对其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389mg/100ml,随后民警立即将其带至市附二医院抽血并及时送检,经司法鉴定,玉某的血液内检出乙醇含量为161.26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
经依法审查查明,玉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3月9日,衡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雁峰大队依法吊销玉某C1机动车驾驶证。4月7日,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玉某提起公诉,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2022年3月3日14时48分,陈某龙驾驶湘DYD**2轻型厢式货车沿国道234线由衡阳县曲兰镇往洪市镇方向行驶,途经国道234线衡阳县曲兰镇船山村毛木组路段时,遇刘某元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同向在其前方左转弯,因陈某龙驾车在前车左转弯时超车,且未鸣喇叭示意,而刘某元驾车转弯时未按规定使用灯光,且未戴安全头盔,导致两车相撞,造成刘某元受伤和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3、2022年4月13日20时10分许,欧阳某立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省道336线由东往西方向行驶,途经省道336线衡阳县樟树乡樟树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其测试结果为160mg/100ml,因欧阳某立涉嫌醉酒驾驶,随即将其带至衡阳县人民医院进行血样采集并送检。2022年4月16日,湖南迪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欧阳某立血液中的乙醇含量进行检验鉴定,其鉴定意见为108.20mg/100ml,因此认定欧阳某立达到醉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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