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湖南省防范化解重大生态环境风险隐患“利剑”行动,衡阳市生态环境局松木分局现公开曝光1起“利剑”行动执法典型案例。该案例为“企业发生水污染事故后,未启动水污染事故应急措施案”。
【案情简介】
2022年4月2日,经执法人员现场勘察取证和调查询问该公司相关负责人,证实2022年3月31日该公司置于一体化设备末格上部的回调酸液部分漏入清水池导致Ph值呈酸性,由于园区“六个平台”工作人员疏忽,对负责人手机号码登记出现错误,致使无法及时收到超标信息,导致发生水污染事故未启动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出现在线监控Ph值超标。
【查处情况】
经查实,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 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 第一款第二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的规定。对该公司实施二万元整行政处罚决定。
【启示意义】
本案起因是企业发生突发环境应急事件时,因管理疏忽造成的违法排污的事件。企业管理不严,出现突发环境应急事件时未能及时响应启动应急预案。本案是一起企业发生突发环境应急事件如何响应应对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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