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  > 动态信息  > 通知公告  > 公示公告 
@衡阳人,“疫”案说法!“聚一聚”,要不得
发布时间:2022-11-11 08:46      来源:掌上衡阳     浏览量:
字体:

疫情形势仍不容乐观

提醒大家

丧事简办

喜事缓办

宴会不办

非必要不返乡

疫情防控,人人有责

大家一定要了解

这些因“聚一聚

引发的“雷”千万别踩!

案例一

2022年10月11日,衡山县公安局通报,新冠肺炎阳性感染者谢某灿(男,59岁)未遵守疫情防控规定,跨省回衡参加喜宴:未按要求报备、未落实入衡人员三天两检防控措施,导致新冠肺炎疫情漫入该县并致多人感染,已被立案侦查。

因未主动报备造成疫情传播

会给自己和身边

更多人带来大麻烦

将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0条规定:疫情期间如果不如实申报,因此造成疫情大面积扩散的,可能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有可能被判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1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案例二

2022年10月6日,山西晋中祁县公安局发布警情通报称,当地一名核酸初筛阳性人员故意隐瞒行程轨迹被立案侦查。经查:王某贵(男,53岁,祁县古县镇下古县村人)故意隐瞒在太原市河西农副产品市场的相关行程轨迹,并在下古县村家中为女儿举办婚礼。

其行为严重违反疫情防控规定

造成疫情重大传播风险

将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

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祁县公安局已对其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案例三

2021年12月8日,浙江绍兴召开疫情发布会,会上通报,上虞已发现18例阳性感染者,其中11人为近亲,7人为远亲或朋友,均与一场丧事相关联。

违反防疫规定擅自外出、聚集

会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

首先承担民事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其次承担行政责任。这是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最后,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故意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相关阅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